教育法学教案(洪敏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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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讲座,洪敏珏,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的性质问题1-1: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是法吗?,1. 法的含义:(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2. 教育法的特征:(1)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2)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3) 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 教育法具有普遍性。,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问题1-2:教育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组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委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等。,问题1-3: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之间是什么关系?,(1)教育基本法

2、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教育法律,1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我国现行的教育单行法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主要有六部: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3、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等。,(2)教育单行法律,3 教育行政法规,1989年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4年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4 地方性教育法规,5 教育规章,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

4、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请依法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

5、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问题1-4:教师之间

6、、教师与学校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等在关于教育的法律事务中形成什么样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与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都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一种是教育行政关系,一种是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2)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他们

7、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3)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上的权利,(2)法律上的义务,3.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案例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7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间的学生李某(7岁)、王某(7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

8、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

9、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三遍也没有听清楚。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拨通,

10、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这位家长不满地说。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第二章 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问题2-1:举办学校应具备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合法地位。,第一节学校的设置,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4对

11、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问题2-2:符合哪些条件的人能当校长?,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l)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

12、师生的表率。(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3)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4)具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5)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凭什么曝光学生的拥吻镜头2003年4月7日中午,上海一中学电视台播出该校一些学生在校园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的同学踢门翻窗进教室,有的同学乱倒剩饭剩菜。每组镜头都配有一段文字作标题。还有一对男女的背影,两人搂肩搭背,由窃窃私语到开始接吻。画面同时出现

13、了“晚自习教室卿卿我我”的字幕。虽然他们的脸上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事后,被曝光的两个当事人差点为此自杀。,学校可以这样做吗?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上课间操一次罚款1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1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损坏桌椅罚款10150元,损坏玻璃罚款520元,损坏门窗罚款50100元,迟还图书罚款5元,乱放自行车罚款1元,教师迟到二次罚款10元教师旷班罚款20元。请依法分析学校的罚款行为。,第三章 有关教师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教师的含义及其法律身份问题3-1:教师是指什么样的人?,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

14、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问题3-2:教师有哪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以下六种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5、,体罚学生致其自杀该由谁承担责任9岁的张某是就读于邻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1998年6月1日,张某来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君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君老师丢了100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被李君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都陆续回到教室,只有张某被李君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君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允许。后来张某自

16、行走进来,李君发现后,怒斥到:“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于仍是李君老师上课,李君仍然安排张某在教室最后面站着听课。下课后,李君又将张某带到其办公室单独问话。等到张某从办公室出来时,已是泪流满面。随后,她背上书包,脚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里后,父母还未回来,张某就找到瓶久效磷农药喝下去,接着就从家中走出来,但没走出多远就因药性发作,摇摇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发现后,立即告诉了其父母。两人闻讯立即从地里赶回家中,并火速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张某终因中毒太深,医治无效,丧失了幼小的生命。,第四章 有关学生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学生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问题4-1:“受教育者”与“学生”一样吗?,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其含义是广泛的,包括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得发展的一切人,如在校学生、函授学员、在职进修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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