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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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一、概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一、概论,放射性疾病:是病因明确、病种多样的一类疾病,即电离辐射所致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损伤和疾病的总称。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疾病诊断目的:在于对受照个体是否造成损伤以及伤情的严重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为采取及时而妥善的救治和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而政策性又极强的专业工作,涉及患者的治疗、待遇保障,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诊断,工作环境的劳动卫生评价,业主与

2、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各级政府的职业性疾病统计与管理决策等。,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5、法定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种类以法定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疾病为准。现已纳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项: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3、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放射性肿瘤 放射性骨损伤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放射性性腺疾病 放射复合伤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1、放射诊疗标准体系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这两条是放射诊疗的根本依据。,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

4、标准现状,A通用基础标准 B职业卫生标准(包括:放射病诊断标准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C辐射防护标准 D医疗器械安全标准 E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标准。,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2、已发布实施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已发布实施的35项标准使有关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有了统一的标准,使之在诊治过程中有章可循,起到了指导、协调和制约作用。A已发布实施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和行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

5、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承担。 2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C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手段;D具有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E具有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F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执业医师;G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诊断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性放

6、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医师参加诊断工作。,(二)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B具有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C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D从事放射性疾病诊疗和(或)与其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E熟悉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剂量监测、评价和有关的管理规定;F经国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二)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 3 号) 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

7、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其中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的培训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具体承担。,(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依据,1采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受照史和过量照射情况的资料。必须由病人所在单位和/或有关辐射防护部门,提供下述有法人代表签章的资料和数据:A. 职业受照史;B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C个人和/或场所剂量监测历史记录情况;D受照射情况和受照时的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结果。,(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依据,2可作为受照者生物剂量计的结果,如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血象的检查结果等,以及据

8、此推算的生物剂量数据;以及受照者生物样品分析结果。 3详细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和与辐射作用有关的特殊实验室检查结果。 4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或疾病,并列出排除的依据。,(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处理原则,1及时进行正确的现场抢救,特别是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以全力抢救生命。尽快使受照者脱离放射源,洗消放射性沾染,以及采取阻滞放射性核素吸收的措施。 2尽快收集现场可能得到的,用于测定或评估受照人员剂量的资料:如场所监测数据;可用于推断受照者受照剂量的物品和可作为生物剂量计估算剂量的生物样品。 3及时采取可能的综合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以提高受照者的机体免疫力。,(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处理原则,

9、4综合分析受照情况和利用各方面收集到的剂量数据,评估受照者的剂量,确定病情,以采取有力的救治措施。5及时作好受照者和家属的说明解释工作,并和管理部门及媒体保持良好的沟通。,(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原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应遵循综合诊断原则: 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工作场所剂量监测档案。必要时可参考可靠的剂量重建资料。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给出的剂量阈值,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必须依据受照剂量(含剂量率) 、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全面分析综合后方

10、能做出诊断。,(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原则,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所受职业照射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和方式,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诊断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诊断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能提供从事职业性放射性工作的相关资料或经过健康检查未发现与辐射损伤相关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

11、不予受理。,(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和方式,3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在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时应组织三名(含)以上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必要时应有辐射剂量评价人员参加。对诊断有分歧意见时,按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意见诊断。对于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有关资料,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业史,非放射职业史以及既往史;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放射性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监测记录和评价记录、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过量照射情况记录及其剂量;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八)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

12、证明书一式4份,诊断单位、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1份;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放射性疾病的名称及其程度(期别),还应注明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确诊之后,由诊断单位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2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 A关于诊断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

13、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只填一份报告单。 B关于受照史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或慢性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C关于受照剂量 应写明全身和/或器官(组织)的吸收剂量(注明实测值或估算值)和/或生物剂量的估算结果。 D关于治疗措施 只填写主要的起关键作用的治疗措施。 E关于目前健康状况及处理 根据填写报告单时病人的情况分别写出预后估计(良好、较好或不好)或结局,如治愈、好转、致残(需按评定结果)、死亡、以及继续从事放射工作、暂时或永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等。,(十)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 2放射性疾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提供的诊断用的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等结果的报告单; 5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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