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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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培训讲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管理处二一三年五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为让大家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介绍以下几个问题: 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和权限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和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一、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和权限(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一、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和权限(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3、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

4、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基本要求,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二)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务院、省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三)土地征收审批省政府、国务院(四)先行用地审批国土资源部 (五)土地供应审批市、县人民政府 (省条例:1公顷、1公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六)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 农业开发:(实施条例:600公顷以上国家审批;贵州省条例:60公顷以下县、300公顷市州,600公顷以下省);项目建设:省条例规定:4公顷、4-10公顷、10公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二、建设用地申报方式(一)批次用地申报报批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

6、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需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政府直接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二、建设用地申报方式(二)单独选址申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范围: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实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其他项目均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范围:市州人民政府驻地的市、区农村民建房用地、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农村村民建

7、设用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二、建设用地申报方式(四)先行用地申报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在经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批准(核准)、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后,可以申报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先行用地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应申报项目建设正式用地。(五)设施农业用地申报与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和要求(一)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集镇)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8、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四)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社保措施落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和要求(五)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规定;(六)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用地规模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七)申报方式(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程序符合规定;(八)申报材料完整、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具体材料目录见附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定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二)预

9、审应当遵循的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关和权限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和受理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

10、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和受理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建设项目用地预

11、审申请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

12、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2、4、5项材料。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初步审查意见。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3、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和要求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谢谢!,联系电话(传真):0851-685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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