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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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的意义及要求,1,项目管理有据可依(施工项目管理的六大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 2,完善建筑文化系统 3,建立几个意识(合格产品意识、良性循环管理意识、建筑文化意识-源自生活的人居文化),课程内容,一: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1,建设法律概论 2,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3, 招投标法二:教材知识,1. 建设法律概述,2. 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3. 我国建设法律立法概况,4. 建设法律关系,第一章 建设法律概论,5. 建设法律体系,1.1 建设法律概述,一、建设法律的概念和调整对

2、象 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表现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政府规章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建设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律的特征 行政强制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 经济性 技术性,1.2 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一、立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二、建设法律的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

3、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性作用,1.3 我国建设法律立法概况,一、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立法概况 起步阶段(1949-1952) 着手完善阶段(1953-1957) 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1960) 进一步恢复修订与完善阶段(1961-1965) 第二次曲折阶段(1966-1979) 恢复、完善阶段(1979-1983) 体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1984-1996) 完善和发展阶段(1997-),1.3 我国建设法律立法概况,二、中国房地产立法概况 建国至“文革”之前(1949-1965) “文革” 期间(1966-197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1994) 进一步完善阶段(199

4、5-) 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事业管理立法概况,1.4 建设法律体系,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规范的综合性 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法规为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变更: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消灭: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法律事实,概念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分类: 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社会现象引起的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

5、立法行为;司法行为,1.5 建设法律体系,一、概念 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相对独立。,二、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 五个层次: 法律(八大) 建设行政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书本内容会讲到该部分,第二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建设市场准入法律制度,2.1 概述 2.2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资格基本概念,1.执业资格的含义 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看,执业的实质是一种“许可” 资格指从

6、事某种活动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条件和身份,2.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准入制度 是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手段 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才允许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双重准入 (1)单位资质 (2)个人资格,2.1 从业资格制度概述,从业单位资质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7、格分类,从业单位资质制度,建筑法第13条明确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要素 营业执照民事权利能力 资质证书民事行为能力,建设部令(第0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0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8、建设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1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令(第0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097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从业资格),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部令(第075号)造价工

9、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0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2.,2.2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业单位的条件 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从业单位资质年检制度,从业单位的条件,注册资本反映的是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保障其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反映,也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注册资本由国家规定,既可以由全国

10、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订法律来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规定。,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对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对工程监理企业注册资本做了明确规定: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10万元。,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与类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规定

11、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主项、他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内容,管理体制:分级管理 设立程序:工商登记资质申请资质核准 管理事项:暂定、定级、晋级、降级 (1)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的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文件,(2)年检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12、责年检 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年检程序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 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

13、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不合格: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或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3)晋级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

14、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15、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管理范围,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业施工企业 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

16、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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