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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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 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本章导读,本章的内容与个人纳税人息息相关。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了解个人理财中所涉及的纳税义务,全面地考虑筹划空间,为纳税人在纳税人身份、取得收入和投资过程、消费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安排。,第一节 个人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学习目标,个人经营中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法,一、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通常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种不同身份,不同身份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是不同的。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身份的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个:住所标准;居住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2、。 我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判定标准,住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籍如何。各国法律对于住所的标准又各有不同。居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论该自然人的国籍如何。居所是确定纳税义务的一个专用概念,其与住所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居所只是反映了自然人在某地区居住或停留的事实,并不表明其永久性居住。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一国居住或者停留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不考虑其在国内是否有住所。,(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1、税收流

3、亡 为了躲避纳税而不断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现象。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而实际上却不停地从这个国家流动到那个国家,并把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缩短到征税起点时间以内,甚至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有时住在旅馆里,有时住在船舶上,甚至常年住在游艇上,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对这种现象,国际上常用“税收流亡“来形容。,2、转移住所 由于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在本国拥有住所和居住达一定天数的人的境内外收入均拥有征税权,所以纳税人可以从高税国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迁移常被看

4、作“纯粹”税收移民。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规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成为事实上的低税国或者无税国的居民,从而仅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低税或无税国的纳税义务,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案例5-1,彼得先生是美国公民,准备到中国居住一年半,原计划于2006年1月1日来中国,于2007年5月30日回国。这样,彼得先生在2006年度就构成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的税务顾问建议他2006年2月5日来中国,2007年7月5日回国。这样,虽然彼得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的时间

5、,但由于其跨越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乔治、格林和丹尼尔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格林两位先生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北京)工作。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丹尼尔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在上海业务区工作。期间,三人各因工作需要,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至8月回国两个月,格林和丹尼尔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格

6、林和丹尼尔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丹尼尔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格林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格林先生不明白,便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格林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丹尼尔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分析: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乔治先生一次性处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为非居民纳税人;丹尼尔先生于2007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居住未满一年,因而也

7、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格林先生在2007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被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转移财产 跨国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财产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他们通常从法律上看没有迁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托关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分离出去的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需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

8、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负最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负必然会降低。,4、利用税收协定或各国优惠政策 在国家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中,通常都有对于缔约国双方居民所享有的优惠条款的规定,并且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规定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一些希望享受优惠待遇的跨国纳税人就通过巧妙的手段,设法成为协议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而减轻纳税义务。,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一)个人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

9、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10、个人所得税。,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根据规定,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后,如果不改变原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身份,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再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法,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的筹划 (1)税种及基本要素差异 个人独资

11、企业: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先以公司法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获得企业分红后还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后者所得税税负会重于前者。,案例5-3,赵先生准备成立一个企业,预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 (暂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案例5-3,【分析】(1)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35% 6750=80 750(元)(2)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需缴纳所得税:应纳企业所

12、得税:250 00020%=5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 50 000)20%=40 000(元)合计应纳所得税:50 000 + 40 000 = 90 000(元)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缴纳所得税9250元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的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或25%的比例税率,这就意味着存在税率变化临界点,我们就可以利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比较表,第二,个人独资

13、企业只需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当然,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按20%比例税率计较)。,(2)其它方面差异第一,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相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二,扣除费用范围的差异。 第三,税后利润分配差异。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身份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身份还会导致其它税种税收政策享受范围的差异。,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选择的筹划,个人家庭开办企业时,采用合伙制企业比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将有更多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会使利润相同时总体税负较低。,案例5-4,魏琳夫妇准

14、备开办一个小型企业销售小商品,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达10万元。那么,是以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以魏琳夫妇两人名义成立合伙制企业呢?(假如成立合伙制企业,魏琳夫妇两人个人投资比例50%,获得利润两人平分),方案一,以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一个独资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100 000 35% 6 750 = 28 250(元) 实际取得税后利润=100 000 28 250 = 71 750(元) 方案二,以魏琳夫妇两人名义成立合伙制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100 000 2)35% 6 7502=10 750 2=21 500(元) 实际取得税后利润:100 00021 500=78 50

15、0(元) 结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个人所得税6 750元(28 25021 500),相应获得较多税收利润。,3、承包方式选择的筹划,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时,承包方式不同,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应缴税款也不相同,纳税人也有一定的筹划空间。,案例5-5,小李欲承包一企业,承包期为200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此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6000元,上缴企业租赁费50000元,预计年末实现会计利润56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小李不额外从企业领取工资。 (两种方案 ),本节小结,本节从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入手,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

16、时间,其身份可以确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或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纳税义务的不同使得筹划存在空间,从而引出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税收筹划基本方法。接下来,本章对个人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的身份确定筹划进行了介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帮助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在进行投资者前选择最佳方式进行投资。,本节小结,本节的内容与个人纳税人息息相关,读者学习本节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纳税人身份对应的纳税义务,全面的考虑筹划空间,为纳税人在进行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选择和经营过程中的身份选择做出合理的安排。,第2节 个人取得收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本节导读个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其收入类型按照我国的税法,分别归进11个税目中。针对不同的收入取得形式,本节分别进行了税收筹划方法的点拨。,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读者可以了解个人取得收入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以及筹划的基本方法思路,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筹划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筹划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其筹划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及其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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