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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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1 页 共 8 页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12-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 年 11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2月 17 日公布 199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第四章 和 解第五章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及效力第二节 破产财产及其管理第三节 破产债权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和

2、破产终结第六章 小额破产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企业法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解或宣告破产。企业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深圳

3、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2 页 共 8 页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七条 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整顿的,适用国家企业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破产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应依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

4、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第十条 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一条 申请宣告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性质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或非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对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在

5、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立案时间;(二)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三)申报债权人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第十四条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责任

6、造成逾期未申报,并且在破产分配疥申报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的下列行为无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3 页 共 8 页(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务。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

7、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答复询问。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务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如下:(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决协

8、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可推选债权人代表,了解清算组的清算情况,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对前条第一款第(一) 、 (三)项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务总额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会议对前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前款裁定,不得上诉。第四章 和 解第二

9、十五条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宣告破产前,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二十六条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和解申请书;(二)财产状况说明书;(三)债权、债务清册;(四)和解协议草案。有第三人担保的,债务人应提交有关担保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和解申请企业和债权人的名称(姓名) 、债权数额;(二)债务延期偿还的期限或减免偿还的数额;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4 页 共 8 页(三)生产经营情况的亏损的原因;(四)恢复债务清偿能力的措施。有第三人担保的,和解协议草案应载明担保人的名称(姓名) 、住所和担保内容。

10、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和解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可和解申请的裁定。前款裁定,不得上诉。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不予认可:(一)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期补正而未补正的;(二)和解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作真实陈述,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的。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申请的,应在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中指定和解监督组成员。和解监督组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申请的,应在七日内公告下鲁事项:(一)认可和解申请的理由;(二)监督组成员的姓名、住所;(三)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

11、协议草案的时间、地点。第三十二条 和解监督组的职权如下:(一)监督和解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检查和解申请企业的会计簿册、文件。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申请后,和解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受监督组的监督。和解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员应接受监督组对有关簿册、文件及财产的检查并答复监督组关于业务方面的询问。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时,和解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员应出席会议,并答复询问。和解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负责人员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或虽出席但拒绝答复询问的,视为撤回和解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和解申请企业破产。第三十五条 和解协议草

12、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时,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和解程序。前款裁定,不得上诉。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后,人民法院应在十日内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裁定。前款裁定,不得上诉。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不予认可:(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和解协议有欺诈情形的。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在五日内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和解协议不影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意的除外。第四十条 和解协议属行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和解程序:(一)债务人不属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1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5 页 共 8 页(二)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和解的;(三)务人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款裁定,不得上诉。第四十一条 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债务人破产,并重新登记债权。第五章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及效力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后,债务人不申请和解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不认可和解申请的; (三)依照

14、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和解协议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的; (四)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不认可和解协议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终结和解程序的; (六)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三条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查明债务人不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四十四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丧失管理及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中指定。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更换清算组成员。

15、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第四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第四十九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五十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节破产财产及其管理 第五十一条破产财产包括下列各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或其他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16、(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6 页 共 8 页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五十二条破产企业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五十三条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员应将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薄册、文件、资料及其所管理的一切财产,移交清算组,并答复清算组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五十四条债权调查完结前,清算组不得变卖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不从速变卖将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清算组可以变卖。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的下列行为,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一)不动产的转让;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 (三)借款; (四)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五)允许行使取回权、抵销权; (六)权利的放弃; (七)破产财产争议的诉讼。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分破产财产的,不影响无过错第三人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可以在清偿有财产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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