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成标等诉蔡钊荣债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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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 lawbingo 区成标等诉蔡钊荣债权转让纠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298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成标。委托代理人:张玉香,系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钊荣。委托代理人:罗景山、梁炎燎,均系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蔡伟贞。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古镇伟球贸易拓展部。投资人:许成杰。委托代理人:张玉香,系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区成标因与被上诉人蔡钊荣、原审第三人蔡伟贞、中山市古镇伟球贸易拓展部(以下简称伟球拓展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民二初字第 1090 号

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 年 7 月 7 日,区成标向蔡伟贞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内容为:“现区成标借到蔡伟贞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 元。该借款出借人发放给借款人,并且借款人已确认收到借款,借款期限三个月,从 2010 年 7 月 7 日起至2010 年 10 月 7 日止,借款利息双方另行约定。”同日,中山市横栏镇兴发纸类制品厂(由蔡伟贞个体经营)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的收款人为原审第三人伟球拓展部的支票,后该支票已由伟球拓展部兑付入帐。2010 年 8 月 12 日,蔡伟贞与蔡钊荣签

3、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蔡伟贞将对区成标享有的上述 500 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蔡钊荣。2012 年 9 月 27 日,蔡伟贞、蔡钊荣共同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书邮寄到区成标的身份证住址“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松兴花园右三巷 1 号”;9 月 28 日,该特快专递邮件由林丽珍签收。诉讼中,区成标确认上述住址是其实际住址,但称没有收到蔡伟贞、蔡钊荣寄送的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书。2012 年 10 月 8 日,蔡钊荣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区成标向蔡钊荣支付款项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区

4、成标负担。另查:二审诉讼中,区成标确认曾向蔡伟贞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并由伟球拓展部收取该借款 500 万元的事实。但区成标称:2010 年 9 月 28 日由蔡伟贞实际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振发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振发服务部)由于开出的支票无法兑现,收款人聚众闹事(9.28 事件),横栏镇政府为了平息此事件,让区成标借钱给蔡伟贞;因为横栏镇政府尚欠区成标款项,横栏镇政府就从其欠区成标的款项中拿出 1500 万元给了蔡伟贞平息此事件;当时 1500 万元是划款到横栏镇公安局账上的,蔡伟贞对 1500 万元借款没有给区成标开具借据,也没有归还过,即目前为止蔡伟贞尚欠区成标借款 1500 万元,

5、故抵消区成标所欠蔡伟贞的借款 500 万元,蔡伟贞实际尚欠区成标 1000 万元。诉讼中,区成标明确主张用其对蔡伟贞的 1500 万元的债权中的 500 万元抵消蔡钊荣在本案中主张的 500 万元债权。区成标为此提供了以下证据:1、农业银行记帐凭证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兴公司)证明一份,证据的内容为茂兴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受区成标的委托向中山市横栏镇公安分局的帐户汇入 1500 万元的事实。2、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和法律侠客在线 lawbingo 中山市横栏镇政府财政结算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0 年 10 月,为了解决因蔡伟贞先生所经营

6、的振发货运代理服务部欠巨额的款项所引发的 9.28 群体事件,经中山市横栏镇政府与区成标协商,由区成标暂时代蔡伟贞付 1500 万元。2010 年 10 月 12 日,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代区成标划入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古镇支行账户 1500 万元,此笔款全部用于偿还蔡伟贞所经营的振发货运代理服务部的欠款。”3、支票存根、进帐单、申请书、支票汇总清单,内容为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将区成标汇入的 1500 万元用于清偿蔡伟贞实际经营的振发服务部的债务。蔡钊荣确认区成标支付 1500 万元给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用于解决蔡伟贞实际经营的振发服务部引发的 9.28 事

7、件,但认为该 1500 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区成标归还给蔡伟贞的款项。蔡钊荣为此提供了一份借款借据(复印件),内容为:现邓盛堂借到蔡伟贞人民币 1500 万元,该借款出借人已发放给借款人,并且借款人已确认收到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 2014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0 年 9 月 8 日止,借款利息双方另行约定。“邓盛堂”、“蔡伟贞”、“区成标”分别在借款借据上的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栏签名并打上指模。蔡钊荣称区成标支付给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用于解决 9.28 事件的 1500 万元就是替邓盛堂承担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并非借款给蔡伟贞。区成标对借款借据上“区成标”的签名指模的真实性予以否

8、认,并明确表示其支付给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的 1500 万元是借给蔡伟贞的,并非替邓盛堂承担担保责任。蔡伟贞和蔡钊荣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区成标支付给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的 1500 万元是替邓盛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的支付。对于上述借款借据的 1500 万元,蔡伟贞并未起诉邓盛堂和区成标。再查:对于区成标支付给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用于解决蔡伟贞实际经营的振发服务部引发的 9.28 事件的 1500 万元,区成标已另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伟贞、区月娇承担返还责任【案号为(2012)中二法民一初字第 1543 号】,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区成标在本案中主张抵销 500 万元,其已在

9、上述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中扣减了人民币 500 万元。再查:经本院向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公安分局西涌派出所教导员李辉文及中山市横栏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达生(均为当年横栏 9.28 事件具体经办人)调查了解,他们均表示当时确实是区成标代蔡伟贞垫付了 1500 万元给横栏公安分局用于解决 9.28 事件,但区成标是基于还款给蔡伟贞还是基于借款给蔡伟贞而垫付的,他们均表示不清楚,也没有具体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依区成标对其在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并无异议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区成标向蔡伟贞借款 500 万元的意思表示系真实的。而依工商银行支票及相应的进账单,能够体现蔡伟贞以其个体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兴发纸类

10、制品厂将借款 500 万元汇入伟球拓展部,至于何种原因蔡伟贞将借款 500 万元汇入伟球拓展部,蔡伟贞陈述称系按区成标的要求汇的款。而区成标及伟球拓展部未提交证据证实此笔 500 万款项的形成过程及款项的性质,仅以曾向蔡伟贞出借 1500 万元的事实反驳蔡伟贞向其借款 500 万元事实的不可能性,尚不够充分,也就是说,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蔡伟贞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强于区成标及伟球拓展部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蔡钊荣所提交的借款借据及第三人蔡伟贞提交的银行进账单及进账单所依据的支票,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区成标向蔡伟贞借款 500 万元事实的存在。第三人蔡伟贞对区成标所享的 50

11、0 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本案蔡钊荣是否对债务人区成标发生法律效力,关键看作为债权人的蔡伟贞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虽然区成标对蔡钊荣所提交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不予认可,但通过本案诉讼,区成标亦是对蔡伟贞转让债权事宜是知晓的,且蔡伟贞亦以情况说明的方式表明 500 万元借款债权已转让给本案蔡钊荣这一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蔡伟贞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区成标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第三人蔡伟贞对区成标所享有法律侠客在线 lawbingo 的 500 万借款债权转让给蔡钊荣,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区成标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蔡钊荣偿还此笔借款 500 万元的义务,同时,

12、还应承担因逾期还款给蔡钊荣造成的利息损失。区成标及伟球拓展部所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区成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蔡钊荣偿还借款 5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 500 万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2 年10 月 8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由区成标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区成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

13、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区成标对 2010 年 7 月 7 日向蔡伟贞借款 500 万元的事实是确认的。区成标于 2010 年 7 月 7 日确实是向蔡伟贞借过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 2010 年 7 月 7日起至 2010 年 10 月 7 日止。该笔借款 500 万蔡伟贞是以支票形式支付的,出票人是蔡伟贞当时独立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兴发纸类制品厂”,区成标向蔡伟贞出具了借款借据。二、区成标于 2010 年 10 月代蔡伟贞向其引发的 9.28 事件中的受害人支付了 1500 万元,区成标对蔡伟贞享有 1500 万的债权。因蔡伟贞经营的顺达(振发)货运代理服务部开出的支票到期

14、无法兑现,占地数千平米的货运场人去楼空,平时堆得满满当当的货物没了,大型加长货车也没了,甚至连工作人员也不见踪影,导致数以百计的受害方聚集到托运部,从而引发了 9.28 群体事件,横栏镇政府成立专案组处理 9.28 群体事件。2010 年 10 月为解决 9.28 群体事件,横栏镇政府经与区成标协商,由区成标代蔡伟贞付 1500 万元到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古镇支行帐户,该款用于偿还蔡伟贞经营的顺达(振发)货运代理服务部的欠款。2010 年 10 月 12 日,上诉人将 1500 万划入横栏镇镇政府指定的帐户。因此截至 2010 年 10 月 12 日,区成标对蔡伟贞又享有 1

15、500 万的债权。三、蔡伟贞与蔡钊荣关于 500 万元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区成标,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1、蔡伟贞与蔡钊荣于 2010 年 8月 12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蔡伟贞将对区成标享有的 500 万债权转让给蔡钊荣;2、蔡钊荣提交了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蔡伟贞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将债权转让发快递通知债务人区成标,这份债权转让通知的发出时间是 2012 年 9 月 27日,与债权转让时间(2010 年 8 月 12 日)相隔达两年以上,而且区成标也未收到此快递;3、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区成标对蔡钊荣所提交的

16、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不予认可,但通过本案诉讼,区成标亦是对蔡伟贞转让债权事宜是知晓的,且蔡伟贞亦以情况说明的方式表明500 万借款债权已转让给本案蔡钊荣这一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蔡伟贞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区成标具有法律效力。”4、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法院的认定,上诉人是通知诉讼才知道的债权转让,因此在蔡伟贞提交情况说明(二)前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四、区成标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蔡伟贞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蔡钊荣主张。1、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区成标是通过本案诉讼及诉讼中蔡伟贞提交的情况说明(二)即 2012 年 12 月 13 日后才知道该债权转让的,因此从 2012 年 12 月 13 日起债权转让才对区成标发生效力;2、蔡伟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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