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452770 上传时间:2017-08-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唐新杰专业离婚婚姻律师答疑(一)(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深圳市唐新杰律师专业离婚婚姻问题答疑(一)问:离婚的结果,是否会对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利?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在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又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这是法律赋予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并非谁先提出离婚,就满足其离婚请求,而迫使其在财产上让步。对先提出离婚一方不利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先提出离婚只是启动了离婚的法律程序。问: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答:主张离婚的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行了,但应注意二个方面:其一、应先就离婚想法和对方沟通,给对方一定的思考时间,但注意不要

2、与对方采取过激或暴力行为。其二、对于附加经济或孩子条件的离婚,如果条件在承受范围内,可考虑做出让步。对于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则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问:一方不履行生效的离婚协议怎么办?答:协议离婚最大的不足,就是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没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离婚协议要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必须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的确认,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什么?答: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

3、、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 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包括以下情形:(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4、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7)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问:女方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可以离婚吗?答:我国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起诉讼的,不

5、在此限。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予限制,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反而会更好。二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确有必要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如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问:一方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

6、结婚的。(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但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问:离婚时,如何认定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答: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性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所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7、如自己的衣服、首饰、鞋帽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对于一方在婚前投资,婚后产生收益的情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权、股票、基金及房产等,其产生的收益及风险均属于个人。(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财产:关于财产的约定,就是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约定,既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

8、产,又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问: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比例是否等于财产约定? 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是用于工商登记,它不适用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答:我国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9、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离婚时有遗漏财产怎么办?答:首先要取得遗漏未分割财产的相关证据,然后与对方协商二次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发现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有权要求转移、隐藏、毁损、变卖方少分或不分。问: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可能造成的危害?答: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最常见的是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可能掩盖了更多对

10、方不知情的财产,一旦签署生效,即使起诉到法院,若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签署协议时对该财产的存在并不知情,法院将不予支持。问: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与具体分割方式是怎样的?答:(一)房屋的分割: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在婚前即取得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全款已付,房屋所有权证在婚后取得的。该房屋仍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婚前取得的,该房屋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房屋应判归婚前一方所有,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房屋增值或贬值均由婚前

11、一方所有或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为婚后取得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还贷部分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产生的增值额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在房屋分割时,按照双方各自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屋。该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1)不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不按照最初购买房屋价值计算分割的数额。(3)如果房屋涉及贷款的,应当先将贷款部分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5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房产证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房屋的分割。(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析产,然后再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产权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7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继续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

13、得完全所有权后,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房屋分割的实际处理方式。夫妻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车辆的分割: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并同意竞价的,价格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按车辆价款的一半支付给对方。(2)一方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对车辆价格达成一致的,取得车辆

14、一方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双方对车辆价值达不成一致的,由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按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判令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车辆的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拍卖方式,按照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4)夫妻婚后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对该车辆不予处理。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纠纷,待车辆所有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进行分割。(三)存款的分割:存款的分割一般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双方各一半,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四)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15、题的解释(二)第 15 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股票、基金、债券的现行市值进行分配,一般谁名下的股票、基金、债券判归谁所有,由取得一方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双方都争股票、基金、债券,不同意按市值分割或无法确定股份价值的,法院则根据股票、基金、债券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五)公司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

16、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六)保险和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养老保险数额,然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平均分割。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平均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平均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六)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分割: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照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实践中分割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割,法院根据案情也有可能对接受继承或赠与的一方适当予以多分。(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主要包括:(1)婚后取得的知识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