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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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与制约因素 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 概念:行政赔偿范围,就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范围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界定:一是引起赔偿责任行为的范围,即赔偿责任应当确定在哪些行为事项上;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的损害的范围,即哪些损害应当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从第一种意义上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 。, 意义: 是受害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是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 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二、行政赔偿范围的 立法方式和制约因素,(一)行

2、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我国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概括式 列举式 并用式,政治体制 经济因素 理论因素,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限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原则 (即排除了对其他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政治权侵害的赔偿。) 职务行为与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节 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一、人身自由权损害的赔偿二、生命健康权

3、损害的赔偿,一、人身自由权损害的赔偿,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关于人身权,二、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节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

4、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财产罚造成损害的赔偿, 行为罚造成损害的赔偿,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主体要合法 要有明确法律依据 具备事实根据和有实施强制措施的必要 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和限度 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执法人员查封涉嫌 含“苏丹红”炒辣椒,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最高人民

5、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1995年4月7日)第3条规定:“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任意加重农民负担,非法要求农民承担费用或者劳务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对于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因乱摊派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予以赔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占有的某项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措施。,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伤害是职务行为吗?前不久发生在吕梁山下文水县城的一起人身伤害的案件,伤人者和受害人都是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而引发伤害的起因竟是一名交通运政稽查人员接到了小舅子的求援电话之后,为了给小舅子出气打伤了别人,那么这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受害人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护呢?,认定职务行为 应考虑的因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时间、地点要素,命令要素,行为目的要素,公务标志要素,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

7、的行为(如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自伤、自残等),就不存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国家当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又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部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对其包括的具体情形,学理界也认识不一,多是借鉴民法上的有关规定与理论。一般认为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不可抗力

8、,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思考题,1什么是行政赔偿范围?其意义有哪些? 2简述我国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3简述我国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4简答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案例分析(一),杨某自1987年经营饭馆以来,收益颇丰。1998年12月3日,杨某收到恐吓信,限其7日内将人民币1万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放火烧其房屋。杨心中恐惧,立即报告公安局请求保护,然而,公安局接待人员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恐吓人不过虚张声势,不会付诸行动,因此未及时组织公安人员侦查。12月22日,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其后,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但未能破案。19

9、99年6月,杨某请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问题】杨某能否请求国家赔偿?,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二),参考答案,2000年9月2日晚,刘某在县电影院前游逛时,某公安局下属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因刘某身上携带有他人工作证并夹有现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经所长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约30分钟后,发现其精神欠正常。次日早晨,在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入隔壁另一个房间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致使腰部扭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案发前,被告曾有精神不正常的行为。【问题】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一),杨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最高法院法释

10、第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它是行政机关就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行政不作为成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返回,参考答案(二),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有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形。公安局工作人员从开始实施留置盘问行为时起,就对被告产生了一种附带的义务,即对被留置盘问人依法进行管护的义务。此类问题无论在一般的治安案件中,还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都是常识性的问题,有关的法

11、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有规定。留置盘问行为和管护行为是如影随形、同时存在的。管护行为本身履行不当也会形成行政赔偿案件。本案中,原告得以跳楼,与盘问人怠于履行管护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在盘问人已经发现原告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由于公安局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管护职责,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合法,致使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而受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返回,行政赔偿范围立法方式,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概括式)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

12、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列举式)(肯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列举式)(否定),返回,拘 留,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之分。行政赔偿中所说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和实施,公安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权。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

13、拘留的期限、适用行政拘留的事项、行政拘留的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违法拘留主要有以下情形:(1)处罚的主体不合格;(2)错误拘留;(3)适用对象错误;(4)超期拘留。,返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送、强制隔离等。,返回,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类行为是指无权采取行政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

14、权,采取拘留、扣留、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返回,”小偷“被非法扣押7小时,人身权,人身权通常是指与公民的人身或者法人组织体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学中,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同财产权相对称的一个类概念,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等。,返回,违法使用武器、警

15、械,武器是指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器械。警械是指公安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依法不应有武器、警械配备权的行政机关给其所属工作人员配备武器、警械,该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使用的;(2)不应佩带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私自携带武器、警械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使用的;(3)依法佩带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场合下使用,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等等。,返回,其他违

16、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返回,违法罚款,罚款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制裁方式。实践中,违法罚款主要有:罚款的主体违法。无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或者行政机关为了创收,自己制定罚款的“规定”、“办法”,随意罚款,即属于罚款主体违法。罚款的数额违法。享有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罚款数额范围内行使罚款权,不得超过法定的数额。否则,即属违法罚款。罚款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也构成违法罚款。重复罚款。不同职能、不同地域的行政机关之间互不承认对方作出的罚款决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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