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管理及相关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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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协调处2012.3,产业政策与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实务,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工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具备条件及相关产业政策 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界定、具备条件及相关产业政策 煤化工项目审批规定及上行文件内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国务院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

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并于2004年7月16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一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

3、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二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四是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五是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六是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总的来说,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重点内容之一是:

4、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2004年以前的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审批分为:,一、审批类项目 二、核准类项目 三、备案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规定“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

5、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并下发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另外,国家2005年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该目录中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如果需要建设也可以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是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凡在核准目录中范围内提到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分配的权限内进行核准(国家特殊规定以外)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核准范围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6、,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1、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

7、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国务院同意 ,2005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针对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第35号令。令中规定: 第十条 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

8、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第十二条 为确保钢铁工业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规定如下,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努力达标: 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钢铁联合企业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钢综合能耗高炉流程低于0.7吨标煤,电炉流程低于0.4吨标煤,吨钢耗新水高炉流程低于6吨,电炉流程低于3吨,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第二十三条 建设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企业自有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及以上。

9、,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大型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等资源勘探开发,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资源的开采建设项目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上述要求,有色冶炼项目除特殊规定外都属于备案类项目。,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铝行业准入条件

10、。,铝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脘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3、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

11、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注:PTA-精对苯二甲酸;PX-对二甲苯;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氨酸酯;TDI- 甲苯二异氰酸酯;PET-聚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5、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规定:年产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的磷、钾矿肥项目

12、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6、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西部地区2500吨/日以上),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第十七条 新建水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

13、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文件中对水泥行业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各省(区、市)必须尽快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落后水泥产能比较多的省份,要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

14、,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的要求。,另外,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92351号 )。要求:对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我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对所有拟建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我委论证和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7、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

15、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8、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采选矿石规模不低于50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9、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2004年5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并规定:第四十条 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第四十一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

16、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10、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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