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所有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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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NOW开始进入 我们的案例,房地产所有权案例,p47010726茅杰人p47110706徐学平 p47010736刘荣鑫p47010739洪晓奔,小区业主依法讨要车库收益,因认为小区车库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业主陈女士将开发商及物业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从2003年1月至2008年9月的车库出租收益。陈女士诉称:2001年12月3日,原告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金致达公司将地下

2、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2007年11月,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物业公司”)开始作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金致达公司一起收取租金。,小区业主依法讨要车库收益,原告曾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及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金致达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因占用原告房屋公摊面积从事车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想一想,陈女士会不会胜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7日,金致达公司取得了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2003年金致达公司开始将车位出租。2007年11月,金致达公司委托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车位出租事宜。法院认为: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故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看我专家,多谢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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