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弱势群体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54495097 上传时间:2018-09-14 格式:PPT 页数:16 大小:2.0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学-弱势群体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行政法学-弱势群体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行政法学-弱势群体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行政法学-弱势群体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行政法学-弱势群体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法学-弱势群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学-弱势群体(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叶落作品,深蓝之韵,弱势群体 群体性事件分析,施锦楠 章加明 许慧慧 郭梦芸,什 么 是 弱 势 群 体?,一含义: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有车族、大学教授等纷纷自称为“弱势群体” - 原因何在?,弱势群体有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个体在强势个体面前都可被认为是弱势群体, 在一定的条件下强势群体也可转变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这个词本身带有很大争议性和局限性

2、,这些人应该平等对待而不是特殊对待,例如在就业和纳税等问题上,对其提供特殊照顾,实际是对其他人的变相歧视。,案例分析,没有任何征兆,6月22日凌晨,一位16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在这个出租车都跑不起来的小县城里,爱凑热闹的人都来到了河边。少女之死,对于他们充满着戏剧性的诱惑和各种猜测。因为在事件中,有看上去纯情的少女,有看上去不良的青年。瓮安6-28打砸现场各种怀着自己目的人也来到了河边。其中包括那些矿权纠纷中吃亏的乡民、那些移民拆迁中失意的流离者、那些为治安忧心忡忡的居民,再就是那些狂热的年轻人。他们在这个新兴的“市民广场”找到了共鸣。笼罩悲痛中的死者父母,一方面带着疑问不断上

3、访;另一面,在县城里不断和政府讨价还价。最终,他们的左右摇摆让局面失控,一场震惊中外的群体性事件爆发了一起刑事案件如何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社 会 因 素,当弱势群体陷入经济困境,他们更需要的是能够提供帮助的长效机制,即需要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达到这样的目标,而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采取的如由政府为欠薪企业垫付劳动者工资等措施多为事后性补救,权益之计。,首先,弱势群体政治权力的不利地位引发强势行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社会群体所享有的政治权力处于不均衡的状态,而政治权力的不同决定了其社会影响力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为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权力的不同。,其次

4、,弱势群体经济能力的低下使其得以依赖强势行为。,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通常较低,他们的利益表达缺乏一定的物质保障和动力,而通过正当渠道主张权利需要付出经济成本,如果这些经济成本不能被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主体所接受,甚至当这些个体的生存权都成问题的时候,他们就会选择自认为的“捷径”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即通过强势行为扩大社会影响,引起更广泛关注,以寻求更快速更直接的解决之道,节约经济成本。,第三,社会保障的滞后激发强势行为。,法 律 因 素,从客观的角度,弱势群体想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寄希望于法律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以法律手段解决纷争,但是,因个别部门法制度设计缺陷导致

5、弱势群体权利公力诉求的缺失与受阻,使得弱势群体惟有用原始的私力救济,即以强势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 依照现行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劳动争议案件能够一裁终局的情况仍占相当少的比例,经过仲裁和一审后,用人单位为拖延时间,通常会提起上诉,而且,用人单位的上诉成本又低。 在缺乏快捷的利益诉求表达通道的情况下,群体一方难以理性面对,选择从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以静坐、堵路、非法集会游行等强势行为给政府和法院施压,使政府威信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影响社会稳定。,主 观 因 素,一是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引发强势行为。,二是政府导向或社会导向的不适当助长强势行为。,从审判实践看

6、,弱势群体中仍有个别主体最先是以非法律的渠道来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待政府有关部门劝解、说服后,才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纷争。,弱势群体本身就是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长期的困苦境遇和不公的社会现实不但剥夺了他们的财富和发展能力,还剥夺了他们正常的心态。他们不相信通过法律等正常的渠道可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 许多政府部门基于维护稳定等目的,对弱势群体的强势行为抱有妥协的态度,甚至满足某些不断闹访的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政府有权机关对弱势群体强势行为的默认无形中助长了这一社会现行的屡禁不止,“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解决途径,面对弱势群体强势行为的有关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党和政府

7、部门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和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一套有关弱势群体经济利益公平制度的保障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社会冲突,贵州瓮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必须正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和对立,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一)完善全方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整合上下调处力量,形成上下联动。 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基层调解组织要主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预警,在做好疏导、控制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使机关部门主动介入,形成调处合力。,2、整合部门调处力量,形成左右联动。

8、综治办、维稳办、信访局、劳动局、建设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既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形成合力。对属于一个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必须主动调处,不能把矛盾推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都应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调处。,3、整合社会调处力量,形成整体联动。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纠纷解决功能。 二是发挥社会团体的纠纷调处功能。 三是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二)完善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对接,司法解决纠纷与非诉讼解决机制是互补和融合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机关要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宗旨和“定纷止争、

9、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发挥好指导和保障两个职能,通过诉调对接,把前沿、中间和最后三道防线串联起来,形成纠纷化解的强大动力和互动共赢的良好局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做到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注意综合协调,尽力减少诉讼对抗性,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从总体上确保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三项指标的有机统一;加强对改判重审案件、瑕疵案件、申诉复查案件、举报投诉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使群众感到冤情有处诉、正义能伸张、事情能解决、矛盾不积累,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信访;对那些破坏社会秩序、威胁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及黑律师、职业诉讼工人等,法院应与其他部门形

10、成联动机制,有效制裁其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制度,1、纠纷信息预警制度。 一是要做好信息搜集工作。 二是要建立信息分析评估处置机制。 三是要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2、责任追究制度。 要切实加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3、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

11、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实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确保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四)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提高弱势群体政治参与度,1、加强正确舆论导向作用 各级政府应该在关心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必须加强正确舆论导向的引导工作,宣传和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加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生活会公平问题产生和存在有其必然性,党和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已经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将来解决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工作思路,增强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感和公平缺失后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一些负面信息和引导起作用,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度 一是

12、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提供物质基础。二是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广开信息渠道。三是通过提高弱势群体的教育程度,增强他们参与政治的能力和欲望。,总之,努力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对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弱势群体加大保护力度,以示鼓励;绝不允许通过极端行为获取利益的方式,对采取极端行为者,不可以姑息纵容,该处理的应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分子,而不是在关键时刻的妥协退让,努力营造任何人都不可以也不可能在非法行为中获取利益的社会氛围,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在当前矛盾的多发性,显得尤为迫切和有意义。,The en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