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研讨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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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研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条例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间的适用问题,招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后,建设部、交通部、发改委、计委等均发布过一些关于招投标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部门规章。2002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该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如果条例

2、与上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不一致的,应以条例规定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条例对工程、货物、服务进行了定义。,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3、、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4、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明确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招标师在招标投标行业越来越重要。,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以上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的广泛及有效竞争,保证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投标法只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提前15天,而没有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如何处理,而且如果出现澄清、修改的时间不足截止时间15天的,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导致实际工作出现许多争议。条例对于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6、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该条规定了投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并要求招标人答复,且在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例在时间节点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实际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7、方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此次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只按比例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限制,但并未限制最高数额。这可能会使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比如一亿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可以达到二百万。由于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出现法定的违法行为时可能被没收,从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同时,由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可能很大,为规范管理,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

8、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条例对终止招标的程序及终止招标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

9、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10、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接受投标报名时应特别注意,避免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条例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条例的实施,将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更好的监督规范作用。,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

12、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其中包含了“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解决了实践招标中碰到的许多问题。,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13、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例对公示期及公示期内的异议受理与答复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为“实质性内容”并未明确。 条例明确了“标的、价款、质

14、量、履行期限等”均为合同主要内容。,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条对履约保证金的上限进行了限制。需注意应按条例来执行。,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条例

15、对投标人的投诉权利、投诉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流程、处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方面,条例第六章用长达20条的篇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部分是针对招投标法原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一部分是新增加的法律责任规定,如:第六十四条新增招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的法律责任规定;第六十六条新增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七十三条新增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等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七十七条新增投标人恶意投诉、招标人不按规定答复异议的法律责任规定等等

16、。,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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