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员工招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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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招退工中的风险防范,主讲人:金老师,2,讲师介绍,金老师长期从事企业劳动人事法务咨询及研究;平均每年参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达百余场,月均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件左右;年均接待各类劳动人事法务咨询近百人次,每年有60%工作日是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度过的,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熟知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各类最佳解决方案和技巧,熟知各类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他参与处理过的企业或个人劳资谈判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达千余件以上,已经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处理劳动争议及纠纷,提供了大量的实战性指导意见。在参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时,他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

2、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并且始终保持代理企业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成功率90%以上,代理个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成功率100%的纪录。是一位客户公认的劳动人事法务实战专家。同时他还是一位资深的劳动人事法务实战培训讲师,擅长各类劳动人事法务与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一至四级)课程的讲授,经他培训过的企业负责人,总经理,HR总监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已达万余人.,3,课程提纲,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形式 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的制作技巧 招退工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重要法律条文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4,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

3、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5,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

4、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

5、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劳动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性,财产关系性。 劳动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形式,7,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订立形式:口

6、头、书面 劳动关系:钟点工、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时间:每日4小时、每周24小时 合同终止:口头与书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发放:15日、 最低工资+最低缴费额=11+5.3=16.3元/小时 15日工资总额:15416.3=978 416.321.75=1418.1元/月,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形式,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履行,(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

7、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9,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培训协议 保密协议 附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等。,10,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管理的依据 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宝 用人单位维权的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11,劳动合同的制作,劳动合同的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加班与假期工资 社会保险缴纳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规章制度 文书送达,12,劳动合同的制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

8、律责任的约定 加班加点的约定 病假、事假、婚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请假手续与待遇的约定 特定行为约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试用期内录用条件等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签等 劳动合同制作原则: 合法 合理 合情 具备可操作性强 避免空话套话,13,员工招退工中的风险与防范,风险: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录取通知书内容有瑕疵 未履行告知义务 简历处理缺乏严谨、背景调查未做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内容有瑕疵 辞职申请内容不严密 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早退工手续 未在入职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 缺乏证据意识 越俎代庖,14,员工招退工中的风险与防范,防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依法及时

9、办理招退工手续 入退职文件应当以中文为主 入退职文件应当设置有效期 入退职文书应当设置生效条件 让劳动者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15,主要法律规定:,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16,重要劳动法律条文分析,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0、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7,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

12、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18,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3、;(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19,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

14、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1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0,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

16、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1,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7、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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