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与成文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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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法与成文法的讨论,含义上的区分,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对应于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 美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对应于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 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感性地来理解:假如把两者比作儿童。那么成文法就如同儿童一样总是依赖于父亲这一稳定可靠的支柱,人们对法律产生的基本固定不变的想法也正是这种心态的反映。而判例法就似乎是一个独立判断能力强的儿童,学会自己说话走路,不按章法办事。,含义上的区

2、分,其他不同之处,法律渊源不同 法律结构不同 法官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关于判例法,1、特点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2、选择判例法的优势 极大促进了法官的机能,法官是法律创造者 更加实用,易于理解 “法官治国” 有效确保了权利平衡 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关于判例法,3、判例法起到的反作用(劣势) 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 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易出现一些绝对化规则,带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 法官既兼立法者与执法者角色,这同西方

3、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实际上相悖 ,关于判例法,1、特点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关于成文法,关于成文法,2、适用成文法的优势 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内部和谐一致 相较于判例法具有合理性,规则的完整性及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 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 ,3、成文法的局限性 不周延性。法律规则永远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模糊性。成文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而这种概括性往往摆脱不了模糊性 不合目的性。不可避免地与部分适用对象的个别、特殊性对立起来,导致丧失个别正义滞后性。 滞后性。成文法不可朝令夕改,往往与社会发展有脱节现象 ,关于成文法,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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