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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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著作权是对作品的表现形式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固定物;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 虚构的故事情节使作品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受著作权保护;,第 一 节 著 作 人 身 权,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作者因从事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的创作活动而体现在著作上的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的权利。它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同时还受到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著作人身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专属于作者,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2.以作者人身利益为内容

2、。 3.独立与著作财产权。 4.是一般人身权在著作权领域的特殊表现。,一 发 表 权,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 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时间和途径。 禁止他人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权利。,发表权的性质在于它属于著作人身权,因为作品是否发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体现着作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发表权是与著作财产权联系较为密切的著作人身权,往往成为产生经济利益的的前提,而与著作财产权同时行使。,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通常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行使。 发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由继承人行使

3、。 发表权行使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受第三人利益限制。 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二 署 名 权,属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法律意义就是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因此,署名是作者重要的人身利益,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注:吴冠中例),署名权的实质是作者依其意志决定是否表明其作者身份,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以下含义: 作者对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 作者具有署名资格权,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 作者对其署名的维持权,三

4、修 改 权,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其实质是作者是否修改作品的决定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其作品,有权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以及禁止他人擅自修改其作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作者修改权的行使受到与作品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四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同修改权相比较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修改权主要强调作品是否修改以及由谁来修改由作者决定,主要是针对原作修改强调作者意志的不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持作品同一性的权利,强调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即使经过作者授权的修改也不行。,第 二 节 著 作 财 产 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

5、有的对其作品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对象是作品,是基于作品的使用而实现的财产权 主体范围较著作人身权广泛 内容丰富而有期限限制 可许可他人使用及可转让性,一 复 制 权,复制是指将作品的一部或全部制作成相同的若干份的行为。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复制是指不改变原作表现形式的再现,强调复制件的表现形式与原件同一;广义的复制则是指以任何能使他人感知的方法而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复制的概念。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复制手段还会不断拓展。,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最重要、

6、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说是著作权人实现财产利益最主要的依据。与狭义的复制概念相对应,我国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是与表演、播放、翻译、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改编、编辑等权利并列的一项权利。,二 发 行 权,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通过发行是作品满足公众的精神消费需求,从而使著作权人获取报酬,实现作品的财产价值,是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之一。,发行权与复制权密切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光是大量制作作品的复制件而不发行的情况甚为罕见,但两者又都是独立的权利,是著作权人财产利益实现的不同环节。 发行的方式很多,包括散发、出售、出租、出借、出口等,但

7、必须是面对不特定的公众的,三 出 租 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与一般的租赁不同的是,著作权权人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因此,即使著作权人对作品载体物没有所有权,仍对其作品享有出租权,且不因作品复制件的一次销售而穷竭。,案例,案情:省的甲公司于2002年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3 年月,甲公司与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

8、格为每台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元。同年月,乙公司向省的丙大学以每台元的价格卖出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万元,提货台,另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乙公司提出的付款要求。2004年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台,李某将其中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如果丙大学使用的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

9、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如李某购买的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分析: 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没有侵犯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 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 有权双倍索赔。因

10、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不能。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四 展 览 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其实质是著作权人是否将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展出,以及是自行展出还是授权他人展出并获取报酬的决定权。 关于展览权的范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认为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如日本;一种认为展览权适用于,有著作权的文字、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哑剧及绘画、刻印或雕刻作品,包括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中的个别图像,如美国法。我国著作权法中原本

11、对此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类似于后者,经过修改后则限定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关于展览权的对象,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有的规定必须为未发表过的原件,如台湾;有的则对是否为原件,是否为首次发表都不做限定,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我国采用后者。 关于展览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但若作品的原件已转移给他人所有,则要受到原件所有人所有权的限制。,五 表 演 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中“表演”是指演员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已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是使用作品并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表演权的实质是著作权

12、人对于以表演方式(包括现场表演、机械表演)再现其作品的决定权。,六 放 映 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其对象是适于放映的作品;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借助于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从而使公众感知到作品;权利的内容是对作品放映的决定权。其与表演权不同,既不会表演作品,也不是对表演的传送。,七 广 播 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二是以有

13、线传送方式传播或转播广播的作品;三是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应注意区分传播、广播和转播 广播是电台、电视台以无线电波远距离传播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让公众广为接受。 传播则既有无线传播,也有有线传播,前者指电台、电视台以外的无线方式直接对作品的传播,后者指以有线方式对无线方式广播的作品进行播放。 转播也是以有线方式对无线方式广播的作品的播放,但一般与广播同时播放。,八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实质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决定权。其特点在于: 电子环境; 公开性;

14、提供者承担责任; 交互性。,九 摄 制 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又称制片权。摄制完成的作品是新的作品,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这里的摄制权是作为摄制素材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摄制者要利用他人作品摄制电影等作品需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尊重其著作权。,十 改 编 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属于对作品的再创作,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作品类型或形式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基本思想内容有同一性,是改编与重新创作的区别;改编又修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

15、是改编与复制的区别。,改编权实质上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改变其形式创作新作品的决定权。 改编者对经过许可改编他人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十一 翻 译 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作品进行语言文字的转换是对作品原有内容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的创作过程,由此形成的作品为翻译作品,经过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翻译进而创作出翻译作品的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翻译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原作著作权。,十二 汇 编 权,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的创作性智力劳动体现

16、在其汇编构思及对作品的挑选和编排,对汇编形成的新作品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他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对其所汇编的作品要尊重作者著作权。,十三 其他 权利,注释权 整理权 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 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 按照建筑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利,第 三 节 著 作 权 取 得 和 期 限,一、著作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既可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同上;,在国外发表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或作品首次出版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对等原则享有著作权或确定保护方式。 (二)继受取得 1、继承与受遗赠 2、依协议取得 3、依法定取得,特殊规定: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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