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438066 上传时间:2018-09-13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0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 篇一:财产保险案例汇编 财产保险案例汇编 第一部分:火灾保险案例 案例一:某工厂自 1996 年月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 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 年月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 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万元的财产 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 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险 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 年月 12 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 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 生后,该厂及时通知

2、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 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 金约 65 万元。代理人的失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 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 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 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 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 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

3、立保险合同 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二:1999 年 11 月 9 日,某电子元件厂三车间突然 燃起大火。厂领导一面安排职工奋力抢救,一面通知消防 及保险公司。待到保险公司赶来后,火已被扑灭。理赔人 员经过细致的查勘得出以下结论:大火是由于车间成品库 内存放的二桶香蕉水及一桶乙醇不慎燃着导致的,成品库 内的二万多只电子元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初步估计 损失程度在 3 万元以上。至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香蕉水 及乙醇燃烧,厂内许多人都猜测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 但理赔人员经查勘觉得有疑点。就在这时候,公安局接到 此车间一

4、工人检举,大火是车间某领导蓄意制造的。经公 安局立案侦查,最后得以证实。该车间主任李某自上任后 工作少有业绩,导致生产质量大滑坡,几个月内先后制造 出近一万只废品,他考虑如果将其报废处理,不仅得不到 质量奖,还会被厂里处罚,可能职务也保不住,就唆使两 个工人制造了这起假的火灾损失案。经审讯,李某对此供 认不讳。在这起事故中,除了 8135 只废品外,还有 13560 只合格品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仔细理算,最后定为 24530 元。由于李某正处被收审之时,加之对其赔偿能力的怀疑, 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同意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转 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 认为,这场火

5、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根据 企业财产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 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这场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 予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 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但李某的行为纯属于个人行为,而非 法人行为,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企业法人, 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需 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1998 年 6 月 7 日,某市的一家机动车修配厂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保了附加盗窃险。 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 615000 元,流动资 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 187000 元

6、。保险期限为一年。但 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核保人员误将费率按一级 工业险计算(本应为二级工业险) ,结果保险费少收了 0.4?。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 求补缴保险费 320 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 肯补缴,于是保险公司在 6 月 29 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 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费的比 例赔付” 。同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 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 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 抢救,40 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 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 件不翼而飞。经公

7、安部门验证,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 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 子,假装参与救火而 趁机打动劫。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 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 资产损失 36800 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 57200 元,施救费 用 1230 元。双方对这起事故的保险责任的确并无异议,同 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 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均 足额投保,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缴 纳保险费不足且一直未补足,保险人将原保险单做了批改, 并通知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

8、 例计算赔偿金,即(36800+57200+1230) 1.6?/2.0?=76184 元。而该机动车修配厂认为,保险人单 方面对保单进行批改,事先并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此批 单应属于原始无效。公平合理的做法是:被保险人补交保 险费及利息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你认为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偿?为什么? 案例四:1997 年 8 月 8 日,福建省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 业有限公司将近 8 亿元的资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岩分 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签单保险费 1011068 元,保险 合同约定保险费分三期支付。三德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时 已支付 70 万元保险费,尚欠 311068 元保险费,在人

9、保龙 岩分公司的多次电话、书面催讨下,又于 98 年 10 月支付 10 万元,剩余的 211068 元拖欠保险费,三德公司以无保险 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经多次催讨不成, 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2000 年 3 月,人保龙岩分公 司将此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你认为龙岩三德公司拒付保费 是否有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将会怎么 判? 案例五:1999 年 1 月 3 日,某市永和食品厂在当地保险 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 7 月, 该地连降暴雨,由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 水进入永和食品厂的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 1.23 米, 当时库

10、内存放的(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食品厂 投保人员合同)尚未出厂的糕点共计 5213 箱,下层的糕点 直接遭受洪水浸泡丧失了价值,直接损失达 170570 元;上 层的糕点虽然未经洪水直接浸泡,但考虑到湿度和温度于 之不利,永和食品厂领导针对当前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 损失,将上层的糕点削价处理,与原成本相比,其差价损 失为 190358 元。另外,为了削价处理这批糕点,永和食品 厂动用了许多人力物力,总共化去费用 13400 元,在抢救 当时,该厂负责人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 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认真地查勘,核实情况。公司内部对 下层糕点的损失赔偿没有异议,属

11、于洪水责任。但对上层 糕点的削价损失及有关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内部有三种 不同意见: (1)认为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淹没浸泡的糕点,由于被 保险人将其自行削价处理,造成的差价损失 190358 元,不 是由洪水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而对 13400 元属于施救行为造成的支出,应由保险负责赔偿。 (2)认为食品厂自行削价处理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直接 浸泡的糕点,造成的差价损失 190358 元及相应的费用 13400 元,均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都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 的糕点的行为属于

12、纯粹的施救行为,但此行为造成的差价 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直接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近因是洪水责 任,因此这部分损失及施救费用保险人都应该赔偿。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六:某毛巾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 产保额 111 万元,流动资产保额 537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1999 年 7 月 29 日止。1999 年 6 月 27 日晨,该厂某汽车驾驶员在本厂车库内用喷灯烤车,本 人外出打水。因无人看管,八点四十分左右,喷灯火苗将 汽车烤着,酿成火灾。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该车已 被烧毁,车上装的货物部分被烧,被烧毁的货物是该厂产 品毛巾。该厂与某

13、服务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合同规 定由供货方将货物送至购货方,购货方验货后付款。这辆 被烧毁的车上所装的毛巾就是准备送往该服务公司的。毛 巾于前一天晚上装车,未出厂区便遭遇火灾。对于车辆损 失,属于机动车辆险范围,但对于车上货物及车库内货物 是否赔偿,保险公司内部有不同的看法,你认为应该如何 处理? 案例七:某成衣厂于 2000 年 1 月 31 日与某保险公司签 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 200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1 年 2 月 1 日止,保险金额为 35 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 保险费。2000 年 2 月 7 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 班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

14、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 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 3 点才回成衣厂,发现成 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 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 16 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 厂于 2000 年 5 月 11 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 年 6 月 20 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 ,称依据保险 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 “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起纠纷。最后成 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一 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 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

15、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 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被盗是由 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 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 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的 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你认为法院 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八:2000 年 5 月 24 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 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该鞋业公司在投保 单上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 800 万元,机器设备 400 万元,存货 400 万元。另附一份

16、投保 明细表注明存货为原材料 250 万元,产成品 150 万元,合 计 400 万元。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 章,并出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 险单上,承保标的项目为:厂房保险金额为 800 万元;机 器设备保险金额 400 万元;在存货保险金额 400 万元;在 存货一栏中未按投保明细表中的原材料 250 万元,产成品 150 万元进行细分;而且保险单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 鞋业公司的保险单背面也未附投保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 当年 2 月 23 日,该鞋业公司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 成品鞋仓库,烧毁财产值 150 万元;其中厂房 4 万元,设 备 11 万元,成品鞋 60 万元,车间在制品 75 万元。事故发 生后,鞋业公司以保险单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 150 万元。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厂房,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 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的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发 生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投保单及投保明细表,鞋 业公司只投保了存货中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项目,该场火灾 只造成产成品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要履行成品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