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436803 上传时间:2018-09-12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6.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合同管理篇一:造价咨询合同(修改)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二、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234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 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工程委托人可根据政府行为

2、随时中止本合同。本工程如遇停、缓建的,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咨询人不得提出己完成工作量之外的任何索赔要求。七、至工程项目结算后终结。八、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 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签订日期: 年月日第二部分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咨询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人”是指

3、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 事人。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 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

4、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 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 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 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 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篇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最新)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或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

6、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年_月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 咨询(受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

7、如下含义。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咨询(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受托)人的义

8、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 “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

9、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详见专用条款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受托)人联系。咨询(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受托)人以下权利:1

10、、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受托)人的责任期即

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篇三:造价咨询合同沙

12、坪街道办事处天桂、海滨农民集中居住小区民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业主: 宜宾市临港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咨 询 人: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一五年一月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业主:宜宾市临港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咨询人: 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经委托人、咨询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共同遵守。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沙坪街道办事处天桂、海滨农民集中居住小区民房建设工程。2服务类别:(C 类)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13、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和解释,若有不明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后者为准。另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时以时间顺序在后者为准。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等)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提交委托人。六、合同价款

14、: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委托人收取酬金。本合同金额为:以本工程临港区财政出具的预算控制价作为基数按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8141 号】下浮 55%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七、成果文件提交工期:签订合同的 10 日历天内。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如因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图纸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实际工期未超过定额工期,除额外工作外的合同费用不予调整;若超过工期, - 1 -但造价咨询服务仍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时或合同规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未完成时,费用不予调整,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八、违约条款: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

15、条规定的成果文件提交工期,延误工期超过 15 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影响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由委托人原因造成延误提交成果文件的除外。九、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日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结清咨询服务费后自动终止。十、本合同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沙坪街道办事处。十一、委托人与咨询人一致确认本合同尾部地址为各自准确、有效联系地址,一方函件、通知等文书一经送达该地址,不管对方是否签收,都视为送达对方。十二、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 3 万元,并出具凭证。十三、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6 份,委托人执 4 份,咨询人执 2 份,副本内

16、容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项目业主:宜宾市临港区沙坪街道办事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咨询人: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 2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项目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项目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