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法律行为与事 实行为的异同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435693 上传时间:2018-09-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议法律行为与事 实行为的异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试议法律行为与事 实行为的异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试议法律行为与事 实行为的异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议法律行为与事 实行为的异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议法律行为与事 实行为的异同(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试议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试议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导读:行为,其成立标准同法律 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三项内 容。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委托事务不但包括法律行为, 还包括事实行为;其次,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信赖关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第三,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四,委托合同是诺成 摘 要: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行为分别作为典型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 为,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但是仔细探究会发现,两者都是为了维护 私人利益,只是方式路径有所不同。本文从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角 度对比分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

2、为的异同,来分析两种不同的行为制 度是如何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关键词: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无因管理一、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商定,由受托一方处理为了委托一方的利益 而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作为一种双策略律行为,其成立标准 同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 三项内容。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委托事务不但包括法 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其次,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 第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四,委托合同 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最后,是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无

3、因管理,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 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目前的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 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一、无因管理 中的事务必须是他人事务。二、须有为避开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 理的意思。三、须物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二、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区别(一)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必定有效。 而无因管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适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其一经 成立,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一种法定之 债。(二)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委托合同最核心的要素是双方当 事人一

4、致的意思表示。而无因管理不需要管理人和本人具有行为能 力为必要。(三)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无因管理一定是无偿 的,无因管理人不得请求酬劳。(四)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委托合同直接体现了民法的平等 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是不承 认私人意思自治的制度。 无因管理产生的理由在于对个体意思自 治的弥补和扩张需要,源于个人私益的保护,是对私人自治的尊重 和弥补,是对管理人利益的兼顾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注重。三、 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相似点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本质上都是为他人事务进行服务、管理。 因此立法者在划分管理者与本人的权利义务时,极有可能参考了委 托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5、务的配置。二者在权利义务分配上呈现出较大 的相似性。四、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而事实行为是指一 切法律不要求行为中包含一定的意思表示内容,但因法律的规定能 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于法律事实中 的行为,能在民事主体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终极价 值都是为了保护和实现私人利益,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以意思表示为 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直接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前者不要求 行为中包含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行为 的本质在于意思表

6、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 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定是围绕意思表示展 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等。与此相反,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事实构成,只有在行为人 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规定的法律 效果,这就要求民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 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详细的规定。2.法律行为制度多产生任意性规范,而事实行为多为强行性规 范。由于民法旨在实现意思自治,所以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 变更与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凡是不违背国家

7、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法律行为,民法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自主实施和自主承受,法 律不能进行强行干预,只是做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定。这些指导性规 定就是任意性规范,它的适用领域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 对此规定可以遵守,也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其适用。相反,在另外 一些领域,由于不能无法实现意思自治,立法者基于立法政策和价 值判断将当事人的某类行为直接赋予特定的法律效果,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当事人需接受由法律直接为当事人做出的安排, 这就是强行性规范。3.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所以民法专门为其设置了意思表 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因而民法关于意思 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其不

8、适用。4.二者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在民法体系中,法律行为制 度居于首要地位,发挥着主导主用。而事实行为处于次要地位,起 着补充作用。5.法律行为属于“多层包装精心塑造之法律事实”,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诸多要件,并可进一步划分为有效法律行为,可变更、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属于“包装塑造最少 之法律事实”,其不存在有效与无效的理由,仅有存在于不存在之 分。6.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立法例来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抽象 性与一般性,其通常被编排在总则之中;事实行为具有具体性和特 殊性,它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 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无法被抽象为一般制度,只能分 散地规定在民法中的相关部分,如债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中。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