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奘大学落实教学创新活动奖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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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玄奘大學玄奘大學 刑法題庫刑法題庫 選擇題選擇題1.於大陸開戶,並經由該戶及大陸之網路銀行作業上不靈等事宜,掏空 台商於上海所經營之企業。假如檢方於台灣查獲到,可否依中華民 國之刑法而起訴? 可否2.刑法第 146 條於 96-01-12 修正通過,增加第二項,為了影響選舉而虛設 戶籍之規定。在該修正案未施行前而遭到以虛設戶籍而取得投票權, 並且進而影響到選舉之起訴。法院可否依該規定處罰? 可否3.於某鎮公所之地政事務所擔任承辦人之,是早年進入公務體系之約聘 人員。被查辦時,主張不可能犯刑法第 213 條,因為自己根本不是真 正的公務員,又沒公保、又沒經過高普考等。檢方可否依法對起訴? 可否

2、4.參與國際性之竊盜集團,在日本將最新型之氣車偷竊,並經台灣消到 大陸去。於日本被判刑,並且服刑年。後來在日本找不到公作, 所以搬回台灣。由於台灣檢方掌握部分案情的資料,所以再度向起訴。4.1. 台灣法院對於該案有無審判權? 有無4.2. D 同時於日本及台灣被判刑,有無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有無5.美國人看上來自台灣的同學,希望交朋友,所以某晚決定與過 夜,喝醉後與發生性關係,早上醒來後,認為是性侵。但由於 心裡難過,所以立及逃回台灣。以為,只是害羞,為了表示有誠 意,所以飛到台灣,想找。要求檢方將以強制性交之罪名偵辦。 檢方可否依中華民國刑法對於起訴? 可否6.是台灣駐世貿組織代表處之職

3、員。為了增加廠商對自己銀行專戶的 回報 ,將他國進口配額之消息僅以家裡的電腦提供給願意合作 之台灣廠商,但在辦公室僅提供過時的資訊。可否在台灣依刑法第2121 條第 1 項之罪名被起訴。 可否7.謂正犯者,係指 行為人依自己之主觀意思而使犯罪之構成要件實現 行為人親自實行自己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利用別人實現構成要件8.行為人自己親手實行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他屬於 直接正犯 間接正犯9.行為人透過他人實行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他屬於 直接正犯間接正犯10. 行為人經由一個犯罪行為或許可以達到不同目標,在此之際,下列何種 角色之重疊是可能的: 行為人不可能同時構成教唆犯與直接正犯 行為人不可能同時構成

4、教唆犯與間接正犯11. 收集古董,所以請前往宅,請在該處先給一些安眠藥,之後 要將幾幅畫拿來,可以賺萬元。聽了,就照計畫來進行,唯不知, 給的藥並不是安眠藥,反而至於死。以為走了以後,其他的字 畫將被繼承人被排賣,所以可以事後又以便宜價格將售購。 在以下答案中,請採取一種單一的理論基礎是正犯 是教唆犯 是幫助犯是殺人罪之直接正犯 是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是殺人罪之過失犯 是殺人罪之幫助犯 是不具若干故意之殺人 工具 是強盜罪之直接正犯312. 、計畫強盜銀行。對於銀行的什麼人什麼時候作什麼很清楚, 所以僅參與策劃,但甚怕被銀行人員認出來,所以不前往犯案。才剛參與該犯 罪集團不久,所以僅被安排在銀行

5、外把風。、進去,拿槍,使保全不敢動, 拿櫃台及客人的財物等。在門外等、出來,就將他們接上車逃逸。 是敎唆犯 依釋字 109 號所採取的標準,為共同正犯 若之參與對於、而言可有可無,僅構成幫助犯 依行為支配理論之觀點,若之參與對於、而言重要,可是未 實現客觀構成要件,則仍構成共同正犯 依正犯應予實現客觀構成要件之理論,不構成共同正犯13. 行為人不具備故意,必然表示其為過失? 以上之命題正確 以上之命題不正確14. 二以上之行為人不可能以過失之方式構成共同正犯 國內實務界及學界一律贊同此觀點 部分否認此觀點15. 當行為人未注意到外在注意義務時,他所該當的主觀構成要件是 未必故意 無認識過失 有

6、認識過失16. 、三人想犯案,設計好被害人之後,三人準備下手。在此之際,看到目標 中之被害人,就覺得不妥,所以不想幹了而走開。、仍然犯案。 在以下答案中, 請採取一種單一的理論基礎 為中止犯 全然未實現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因而尚未構成要未遂犯 因在犯罪行為進入未遂犯之階段前而離去,所以不可能為共同正犯因大夥之犯罪行為未因不幹了而停止,所以不得為中止犯 因不是中止犯,所以仍然為共同正犯17. 行為人想好要殺被害人,所以行為人依殺人計畫去藥房買特定藥物。 該行為已構成未遂罪該行為僅構成預備犯 該行為不構成犯罪418. 、三人想犯案,在三人準備好要下手之際,且被害人已到場,不想幹了,所 以走開。、因

7、而變膽小,所以不敢犯案。為中止犯 因、僅準備好下手,但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所以三者都不 算未遂犯19. 未遂犯的概念是否包括: 犯罪行為人後悔,所以在著手前已放棄自己的犯罪計畫 犯罪行為人從犯罪決意到犯罪結果實現之前的行為階段犯罪行為人故意使被害客體處於具體危險20. 行為人自己親手實行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他屬於直接正犯 間接正犯21. 請勾選應於起訴書上列舉之罪名 B 先行竊,然後將獲得之電腦等放在與朋友合夥經營的舊貨行320 I 以及349 I晚間打破甲宅的窗戶,之後進屋子裡行竊321 I (1), (2) 以及306 I想暗殺乙,不幸,除了乙外,同時殺死路人丙及乙之司機丁。1 x 27

8、1 I 一次殺人罪(一行為一罪?) 3 x 271 I 三次殺人罪想暗殺乙,不幸,除了重傷乙外,同時殺死路人丙、輕傷司機丁。276 I 過失致人於死 284 I 過失傷害 271 II 殺人未遂H 在銀行偷 19 個被害人在該銀行 21 個保險箱中所存放之財物。1 x 320 I(一行為一罪?) 19 x 320 I(被害法益?) 21 x 320 I(被害客體?)為了強銀行,先說服要一起犯案,後來與共同強某家分行得成 328 I + 29(強盜罪之教唆犯)恨鄰居,所以拿著刀殺之,刀殺後,看到該鄰居在地上掙扎,就拿著其5他重器打該鄰居的頭部。法醫判斷死因是頭部被重物撞擊。 271 II 271

9、 I 22. 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的差異在於 行為的單數與複數 法益的單數與複數 罪名的單數與複數 被害人的單數與複數 法定刑的單數與複數 宣告刑的單數與複數23.的女朋友生病,但沒有藥,為了即時提供藥,所以要盡速(20 分鐘內)拿到 相關藥物,所以借用的汽車,到城裡買藥,之後將車放回去。之前看車 沒了,所以請警察來,警方看歸還車子時,問其原由。主張,自己處於不得 已,應該算是一種緊急事故。 可否以緊急避難來處理? 可否24. 照顧家人多年,老母無法起床,子女、一個在幼兒園,一個在小一。某 日,老母認為活著沒意義,只會害女兒更辛苦,所以拒絕吃藥。之病情因而 惡化,夜間似乎發生病危。叫 119,等救護車來了,與前往醫院。當晚 由雙層床掉下來,發生骨折。因送醫太晚,所以傷勢無法痊癒,的腿仍然有走 路的障礙。 有無刑事責任? 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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