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学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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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2007 第二学期物业管理法学公共选修课程结业论文题目: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姓名:刘春亮专业:勘查技术与工程 0601学号:0606107120成绩: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 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特约服 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 、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 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 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

2、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 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 宅小区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 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 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 见。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 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1.

3、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1990 年以来,特别是 1992 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 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 (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 ,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 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 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 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 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 1995 年开始受

4、理物业管理纠纷案 5 件,至 1996 年上升为 20 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 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 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 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 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 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

5、开发 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 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 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 (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 (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 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 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

6、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 引起的行政诉讼案。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 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 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 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 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 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

7、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 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 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 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 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 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 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

8、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 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 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 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 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 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

9、,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 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 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 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 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 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

10、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 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 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 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 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 体 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

11、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 管理 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 与业主 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应 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 而形成。由 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 为商品房售后 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 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 委员会作为行使物 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 管

12、理公司为其提供物 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 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 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 物业管理经营权的 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 法施行之日起划分 ,在此之前(即 1994 年 4 月 1 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 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 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 ,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 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 94 年 4 月 1 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 已规定住宅

13、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 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 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 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 1994 年 4 月 1 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 合 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 须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 不能 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 其收 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

14、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 取费用 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 共有的外 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 使用权而不 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 房产的大业主 ,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 收益的侵权行为 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 应确认部分无效 .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 实施物

15、 业 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 的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 上缴物业管理承 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 规定,小区物业管 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 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 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 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 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权的物业管理

16、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 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 得到支持。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 的 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 上是 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 同应确 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 管理公司 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 在对物业进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 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 托管理权转让给 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 委托管理的方式。 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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