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养犬管理_小区养狗的管理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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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_ _小区养狗的管理小区养狗的管理 规定条例范本规定条例范本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 1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三、养犬人在购犬 10 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 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 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

2、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 30 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

3、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

4、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 时至 19 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十六、对违反小区养犬规定,随意在小区遛犬、粪便不收装等现象,除对其批评罚款外,还要在小区进行公示。十七、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小区各项规定制度,本人将为了整个小区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承

5、诺完全同意、赞成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各项小区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 2 1.凡在小区内养犬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养犬管理办法办理养犬证;进行年检,并且到物业部办理登记。2.养犬人在办理养犬手续时,可以由物业部代为办理,也可自己到当地派出所前台办理。3.办理养犬证时,应携带住户证(租房协议)、养犬人身份证,办证费 600 元,年检费 300 元。代理办证时应出据保安部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护照)号,联系电话。4.物业公司依法对养犬人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管理,应当对违法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制止。5.小区住户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准养烈性犬、大型犬。6.养犬

6、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7.携犬出户时,应当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证,应当避让行人。8.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9.不得进入小区的超市、健身娱乐场所。10.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1.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12.当发生犬伤害园区其他住户人员时,养犬人应当负责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赔偿责任。13.在小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所等项经营活动。14.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部门反映,对于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养犬人应当履行

7、。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 3 第 一 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第 二 节 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 ,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

8、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第 三 节 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第 四 节 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 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 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

9、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第 五 节 处 理 办 法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

10、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第十八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第十九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下一页更多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 4 1、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并要向公

11、安机关提供相关居住、身份及犬只检疫免疫证明。2、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单位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3、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依法文明养犬,定期对犬进行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带狗出门时,应挂上犬牌,牵引带不得超过 2 米;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保持犬只卫生,及时清理狗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市容环境卫生;4、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保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城市广场、公园、交通干道、步行街区等地均禁止携带犬只进入。5、西安实行划区域限制养

12、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重点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结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我物业公司特别提醒家有爱犬的业主/住户注意以下几点:一、小区养犬户应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坚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二、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业主请到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办理;三、为了您的爱犬安全,也为了车主的安全,请不要将您的爱犬迁到地下车库,携犬外出时应避让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防止狗咬伤人;

13、四、携犬外出时,为爱犬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需戴上防护口罩,以免伤害或惊扰他人;五、不要让爱犬在小区内楼道、电梯口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希望大家能自觉予以处理。妥善处置并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六、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七、溜犬时间为 7:00 以前和 21:00 以后为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 5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

14、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

15、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第七条 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第八条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

16、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手续提供方便。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犬只来源证明;(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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