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深圳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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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SZDB/Z 深圳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指南-发布-实施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SZDB/Z I目 次前 言.II 引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水源管理3 5 水厂管理3 6 水质管理7 7 管网管理9 8 客户服务及运营管理.12 9 指标评价.13SZDB/Z II前 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供水学会、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水宝安 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指

2、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赖举伟,袁忆博,陆坤明,李丽君,黄晓东,刘江丽,罗宜兵, 卓建民,梅双纬,汪义强,张芸,易利翔,陈文杰。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SZDB/Z III引 言为保障安全供水、提高供水质量、优化供水成本、改善供水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范及2020年远景目标,结合我市城市 供水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技术指南。 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水厂出厂水水质应在2010年底前达到GB 5749质量要求,合格率98%;其他 水厂出厂水水质应在2012年底前达到GB 5749质量要求,合格率98%。管网水质应在2012年底前

3、达到 GB 5749的要求,合格率98%。SZDB/Z 1深圳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指南1 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深圳市供水行业水源管理、水厂管理、水质管理、管网管理、客户服务及运营 管理相关内容。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深圳市城市供水的建设、供应和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4、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CECS 162 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JG 198 速度式流量计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GB 50013-2006第2章及下列术语和定义。3.1 水源水保证率 一年中水源可供水量大于水厂需水量的天数占总天数的概率。3.2 供水设施利用率 供水企业的最高日供水量占其供水系统设计能力的比率。3.3 有效供水量 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

5、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 费供水量)。3.4 单位自来水混凝剂耗用量 指水厂每生产1000立方米自来水量所消耗的混凝剂数量(折合成Al2O3)。混凝剂耗用总量(千克) /供水总量(千立方米)。 3.5 非开挖管道修复技术 SZDB/Z 2不需开挖埋设管道的管沟,而能进行旧管修复的一种管道施工技术。3.6 水质采样点 因供水水质检验需要,在供水系统中设立的临时或永久取水点。3.7 测压点 因供水压力检验需要,在供水系统中设立的临时或永久取水点。3.8 管网服务压力 water pressure 指供水管网干线末端的压力。供水管网为环状的,环上各点压力均应不低于服务压力

6、。3.9 管网绝对压力 某点市政管网的服务压力所能到达的高度相对黄海海平面的高度数值,等于某点市政管网中轴的 黄海地形标高+该点市政管网的自由水头3.10 二次供水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容器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3.11 管网故障自报率 供水企业通过管网日常巡查工作主动发现的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漏水、断水、损坏、丢失等故 障次数占全年管网故障(企业自报,用户举报)次数的比例。3.12 暗漏检出率 企业每年通过主动查漏、探漏工作发现的暗漏水量(立方米/小时)占全年供水管网漏损量折算成 小时漏损量的比例。3.13 单位管长漏水量 单位管长漏水量指管网年漏损量

7、折算成小时漏损量,然后除以供水管网长度。3.14 爆管事故率 爆管事故率指爆管事故次数/供水管道长度。3.15 抢修及时率 供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并恢复正常供水的百分比。 其中规定时间是指:DN200以内管道抢修在12小时内完成并通水, DN600及以下管道在24小时内抢 修完成并通水,DN600以上管道在36小时内抢修完成并通水,DN1200以上管道在48小时内抢修完成并通 水;用户反映市政管道漏水、阀门井盖丢失的,供水企业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一个小时之内派员到现 场核实情况,并在4小时之内做出处理响应。3.16 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是指每万元固定资产每年所产生的供水量。SZDB/Z

8、34 水源管理4.1 水源保障 4.1.1 我市集中式供水的可用地表水源包括东深引水工程(含北线引水工程)、东部供水工程和本地 水库自产水。水厂的水源原则上不应少于其中的 2 个;只有一个供水水源的,应通过水库调蓄,并有 计划地开发建设第二水源。 4.1.2 水厂水源枯水年的保证率应不低于 97%。水厂有两个水源且其中一个是本地水库自产水的,在 双水源均可使用的情况下,水库最低蓄水量可取用不得少于其所供应所有水厂连续 20 天的供水总量。 4.1.3 特区内主要水厂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政府所在地的主要水厂应建设战略储备水源,具 备应对突发事件或恐怖事件的能力。要求在正常水源不可用的紧急特

9、殊情况下通过战略储备水源能够 保证 37 天的居民饮用水供应,并能够维持辖区最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1.4 严禁长期使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确需在一定时期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 并严格按照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时间和取水量取水,并实时监测地下水水位变化。 4.2 水质要求 4.2.1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3838 中类水或 GB/T 14848类水质量要求。个别指标可以在短期内超标, 但超标项目经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 GB 5749 的要求。 4.2.2 当开发和利用非传统水资源作为供水水源的补充和备用水源时,其水质必须符合 GB3838 中 类水要求,且经水厂

10、净化处理后,能够达到 GB 5749 的要求。 4.3 水源在线监测 4.3.1 水源地应设置水位监测仪,能够实时掌握水源水位变化情况;取水设施应配置流量计,并按 JJG 198 的同期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校准。 4.3.2 水源取水口应设置视频监测和录相系统,并至少配置 15 天录相硬盘。 4.3.3 水源取水口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点,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反映饮用水源 状况的各种信息、现象进行监测、测定,应达到下列要求: a)所有水源应实现对浊度、PH、水温、溶解氧、氨氮、CODMn、电导率以及水质综合生物毒性等 指标的在线监测; b)重要水源还应实现对总磷、总氮、总有机碳、叶绿

11、素(水库)等指标的在线监测。 4.4 水源事故应急预案 水源管理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内的事故排放或发生突发水质污染事故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有相 应的技术措施。 4.5 原水输水管线 4.5.1 水厂原水输水管道不宜少于 2 条,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的输水能力之和应水厂设计规 模的 70%。 4.5.2 输水管道的高点和一定距离的平直管段内应按要求设置排气阀,排气阀的口径应通过计算合理 确定,每次通水前均应先检查排气阀是否正常。 4.5.3 输水管道的低点应按要求设置排泥阀,定期排放积泥水。排放频率应依据原水的水质而定。 4.5.4 输水管道应根据需要,合理设施阀门、伸缩伸缩器等附件。 4.5

12、.5 压力输水管道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道宜装设压力监测设施进行监测。 4.5.6 原水输送宜采用管道或暗渠,以减少输送过程中的污染,输水管道应有良好的防护措施。5 水厂管理5.1 水厂规划与整合SZDB/Z 45.1.1 各供水企业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优化供水范围内水厂布局,根据用水需求对水 厂进行必要的规划与整合,逐步淘汰部分水源保障率低、规模小、设施陈旧、工艺落后的小水厂,有 计划地改建、扩建规划保留的水厂,实现水厂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水厂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5.1.2 水厂布局应充分结合水源及供水区高程系统,尽量避免高程跌落,减少系统能耗。 5.1.3 水厂用

13、地应考虑水质发展规划对水质全面提高的要求,规划水厂必须考虑深度处理设施的用地 预留。 5.2 供水设施能力 供水设施建设应适度超前,确保供水能力大于需水总量。水厂供水设施利用率应控制在70%100% 之间,建议的最优值为80%90%。 5.3 水厂内控指标 5.3.1 供水规模在 10 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厂的沉淀(澄清)池出水浊度应2NTU,滤池出水浊度 0.3NTU,合格率应95%。 5.3.2 供水规模在 10 万立方米/日以下的水厂的沉淀(澄清)池出水浊度应3NTU,滤池出水浊度 0.5NTU,合格率应95%。 5.3.3 水厂出厂水的 pH 值应7.0,合格率应98%。 5.4 水

14、厂工艺设施要求 5.4.1 水厂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且两路电源从不同变电所接入。如因条件限制只有一路电源,应配备 发电设备,并储备必需的发电原料。 5.4.2 水厂净水构筑物每道工艺的运行参数在技术上均应处在合理的范围,否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技 术改造。 5.4.3 水厂应配备石灰或其他 pH 值调节药剂的投加装置,控制混凝过程和出厂水的 pH 值。 5.4.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应优先选择计量泵加注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计量泵或计量装置 应定期进行校准。 5.4.5 沉淀(澄清)池的集水槽应水平安装,各出水孔或出水三角堰的底部误差不得超过2 毫米。 5.4.6 滤池应推广采用气水反冲洗、气

15、水反冲洗加表面冲洗的冲洗方式。 5.4.7 水厂应有控制初滤水的措施,反冲洗后的初滤水宜排放至浊度1NTU 后再收集进入清水池。 5.4.8 消毒剂投加车间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通风的要求。使用液氯消毒的水厂应配备氯泄漏自动检测 和自动吸收装置;使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厂应采用防爆型的生产设备,并合理调控二氧化氯浓度,确 保发生器及环境的安全。 5.4.9 为获得较好的消毒效果,清水池进口或出口处应设有导流板,池内应设置隔板,建议清水池内 水流廊道的长度/宽度30。 5.5 水厂生产现场管理 5.5.1 应根据原水水质特点通过混凝试验确定混凝剂投加量和适宜的 pH 值,结合构筑物型式和状况 确定最佳的

16、混凝剂投加点和石灰的投加点。混凝试验应至少每月做一次,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增加试 验频率。 5.5.2 应根据原水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矾花或絮体形成和沉降情况、出水浊度及时调节混凝剂和石 灰的投加量,以达到较好的混疑沉淀效果。 5.5.3 应根据沉淀池进口穿孔墙前后的积泥情况、沉淀区积泥情况及时排泥,并根据各出水孔出水的 均匀情况及时调整集水槽的水平度,确保出水均匀。 5.5.4 应经常性观察滤池运行和反冲洗时滤料情况,要求滤池运行时滤料表面平整、质地均匀、无板 结现象,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滤池除浊率一般应90%。 5.5.5 滤池过滤周期、水头损失、或出水浊度超过设定值时,应强制进行滤池反冲洗。 5.5.6 混合、絮凝、沉淀及滤池的池壁、池面、廊道等应保持清洁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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