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认知与防治-性别平等教育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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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調查知能演練調查知能演練 鍾宛蓉律師撰鍾宛蓉律師撰 壹、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雙軌併行壹、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雙軌併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亦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 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從而,現行法制採行雙軌併行模式雙軌併行模式 。 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之基礎、性質、目的、標準及效果均不同,導致處理原 則、蒐證義務、採證法則亦不同。例如:行政權才能迅速採行保障當事人受 教權及工作權之緊急措施。又如:司法權才能以強制力蒐集證據。

2、行政權與 司法權可同時或先後調查同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即使同一案件在同一案件在 一軌一軌已在處理中或處理完畢,均得開啟已在處理中或處理完畢,均得開啟另一軌另一軌之處理程序。縱使處之處理程序。縱使處 理結果有不同認定,若各依法定程序及原則處理,則均屬合法。理結果有不同認定,若各依法定程序及原則處理,則均屬合法。 行政責任與司法責任不同,司法上即使無罪,並不代表行政上即可卸責。例 如: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具有教師身分,即便刑事法院以證據無法達到即便刑事法院以證據無法達到 無合理懷疑之心証程度,而為行為人無罪之判決無合理懷疑之心証程度,而為行為人無罪之判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仍得認定校

3、園性侵害事件成立,學校教師評等委員會得基於行為人違背專業學校教師評等委員會得基於行為人違背專業 倫理之情節重大,以倫理之情節重大,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依教師法第為由,依教師法第 1414 條第條第 1 1 項項 第第 6 6 款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款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發生之主因權力差距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發生之主因權力差距 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本質並非出於性慾,而是基於權力差異。 權力差異:指關係中有高低、上下、強弱的差異,而形成權力不對等。 常見造成權力差距之因素:身分、性別、性霸凌、族群、性取向 參、如何分辨校園、職場、其餘場域?

4、參、如何分辨校園、職場、其餘場域?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 生生,他方為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2 立法者以以發生時當事人的身分發生時當事人的身分界定校園事件的範圍界定校園事件的範圍。只要事件發生時, 當事人雙方的身分符合性教法要求,即便發生地點在校外,仍有性教法之適 用;反之,只要當事人一方的身分不合性教法要求,即便發生地點在校內, 仍不適用性平法。 涉及校內成員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縱然不適用性平法,學校仍可能依性 別

5、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為調查處理。 關於職場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性別工作平等法以關於職場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性別工作平等法以發生時當事人身分發生時當事人身分 (一方為雇主,他方為受雇者或求職者一方為雇主,他方為受雇者或求職者)或或發生時點發生時點 (於執行職務時)(於執行職務時) 界定職場事件的範圍。界定職場事件的範圍。至於不適用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其餘場域性騷 擾事件,均適用性騷法。從而,學校知悉事件後,應確認發生時當事人身發生時當事人身 分分及發生時點發生時點 ,以正確適用性平法(校園事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 場事件) 、性騷法(其餘場域事件)三法。 無論性侵害

6、或性騷擾屬於校園事件、職場事件,還是其餘場域事件,學校均 應提供當事人適當協助,以善盡學校身為教育機關之社會責任。 三法之適用順序為:三法之適用順序為:性平法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法。 舉例: 例一:例一:甲校 15 歲之學生 A 女,於校外飯店,被同校教師 B 男性侵害。案發時 當 B 為教師,A 為學生,符合性平法對於身分之要求,即使事件發生地點於校 外,仍有性平法之適用。甲校知悉後應先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 8 條(A 被性 侵害)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A 未滿 18 歲)規定為通報;再依性平法第 21 條、準則第 11 條規定為校安通報;並

7、依性平法調查處理。 例二:例二:甲校 15 歲之學生 A 女,於校外飯店,與同校教師 B 男和意發生性行為 (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 ,事後 B 給 A 一千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案發時當事人 B 為教師,A 為學生,符合性平法對於身分之要 求,即使事件發生地點於校外,仍有性平法之適用。甲校知悉後應先依性侵害 犯罪防制法第 8 條(A 被性侵害)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A 未滿 18 歲)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9 條(因 B 給予 A 金錢對價,屬性交易)規定為 通報,再依性平法第 21 條、準則第 11 條規定為校安通報,並依性

8、平法調查處 理。 3 例三:例三:甲校 15 歲之學生 A 女,於校內廁所,被陌生人 B 男性騷擾。案發時 B 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之身分,亦無受僱於甲校,不合性平法、性 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身分之要求,即使事件發生地點於校內,仍無性平法、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甲校知悉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A 未滿 18 歲) 規定為通報。又 B 屬校外人士,依據性騷法甲校無管轄權,但甲校應依性騷法 第 13 條,協助 A 向 B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於收受 A 女申訴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9、則(以下簡稱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性騷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將無管轄權之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B 所屬機關) ,並通知 A。若案發後 B 逃逸無蹤,由於 B 之身分不明,A 所屬之甲校暫時不知該依據 哪一個行政法規調查處理。此時甲校應先為通報,並對 A 為適當之輔導措施, 製作檔案紀錄。待確認 B 之身分後,對有管轄權之事件依應適用之法規調查處 理,對無管轄權之事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B 所屬機關)調查處理。若 B 無所屬機關,由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管轄。 例四:例四: A 女大學畢業後(無學生身分) ,受僱於甲校,在甲校圖書館打工,在 值班時,被工友 B 男性侵害。因 A

10、 有受僱者身分,且於執行職務時被性侵害, 甲校知悉後應依性侵害防治法第 8 條(A 被性侵害)規定為通報,並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調查處理。 例五:例五:A 女大學畢業後,在路邊被教師 B 男性騷擾,B 所屬學校為甲校。甲校 無須通報(A 已滿 18 歲,且無學生身分) ,惟應依性騷法調查處理。 例六:例六:A 女大學畢業後,在甲校體育館被教師 B 男性侵害。案發時 A 無學生之 身分,亦無受僱於甲校,不合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身分之要求,即使 事件發生地點於校內,仍無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又事涉性侵害, 甲校無權調查處理,惟應依性侵害防治法第 8 條(A 被性侵害)規定為通報, 並給

11、予 A 適當協助。A 僅能經由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編 號 被害人行為人時間地點行為之 態樣 通報法規依據通報暨處 理之行政 機關 適用法規 一甲校 15 歲之學 甲校之 教師 B 校外飯店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第 8 條、兒童及少 B 男所屬 甲校 性平法 4 生 A 女男年福利法第 34 條、 性平法第 21 條、 準則第 11 條 二甲校 15 歲之學 生 A 女 甲校之 教師 B 男 校外飯店和意性 交,B 給 A 錢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第 8 條、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 34 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治條例第 9 條、 性平法第 21 條、 準則第 11 條 B 男所屬 甲校 性平法

12、 三甲校 15 歲之學 生 A 女 陌生人 B 男 校內廁所性騷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B 男所屬 機關 性騷法 四A 女大 學畢業 後(無 學生身 分) 工友 B 男 甲校圖書 館,執行 職務時, 性侵害性侵害防治法第 8 條 A 女所屬 機關 (甲校) 性別工作 平等法 五A 女大 學畢業 後 教師 B 男 在路邊性騷擾無須通報B 男所屬 甲校 性騷法 六A 女大 學畢業 後 教師 B 男 甲校體育 館 性侵害性侵害防治法第 8 條 無行政救 濟,應尋 司法救濟 肆、什麼是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肆、什麼是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 性平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學校學校指公私立

13、各級學校公私立各級學校。 準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 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職員職員係指前 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學生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在學或接受進修推 廣教育者廣教育者。 5 教育部以(九十五)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針對職員職員為補充解 釋: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 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 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

14、保全、餐廳廚工) 、由教授直 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基於 保障學生權益,上述人員如為固定在校工作,應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如為固定在校工作,應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 職員之範圍職員之範圍,使學校得以處理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伍、什麼是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伍、什麼是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 性原是中性,不含價值判斷的概念,添加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的因素之後, 才具有負面評價,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 例如:性交是中性的事實,而違反意願的性交構成性侵害。又如:撫摸是中 性的事實,而違反意願的撫摸構成猥褻。再如:凝視是中性的事實,而違反 意願的凝視構成性騷擾。

15、 不受歡迎不受歡迎在概念上之較在概念上之較違反意願違反意願寬廣寬廣。 違反意願有指向特定人 之意味;而不受歡迎可指向環境氣氛,不需指向特定人。例如:教師 B 男在上課時,對 30 位男、女學生講黃色笑話,部分學生覺得噁心、部分 學生覺得好笑、部分學生沒感覺,B 之行為已違反部分學生之意願,即可評 價為不受歡迎 ,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又如:學生 C 男於其研究室座位 張貼裸照,C 以裸照佈置自己座位之行為,或許未達違反特定人意願之程度, 但於開放空間中張貼裸照,已影響同一研究室之特定人,或拜訪該研究室之 不特定人,則該 C 之行為仍可評價為不受歡迎 ,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由於每個人都對當下情境

16、為主觀解讀,而對同一個眼神、動作、言語、環境 氣氛等,可能產生不同的感受。而尊重個人的感受及自主權,是民主社會認 同之價值觀,因此,我們在與他人互動時,應該尊重他人的感受,不該假設 或認為他人的感受如我們相同,亦不該否定與我們不同的感受。簡言之,每 個人都有權決定並捍衛自己的界線,同時,無權質疑或逾越他人的界線;每 個人決定界線的權利只到自己為止。例如:A 女表示不介意被 B 男凝視胸部; 但 C 女仍能表示介意被 B 男凝視胸部。C 可以表達自己不舒服的感受,不 需理會 A 或 B 的對同一行為的感受,A 或 B 亦無權否定 C 的感受。 6 若行為人辯稱只是開玩笑或不慎碰觸,無施以侵犯或騷擾之意圖,但被害人 表示有受侵犯或騷擾之感受。在當雙方感受不同之情況下,應以何者之角度 認定?又以何標準認定? 基於於尊重個人的感受及自主權之思潮,並考量校園性侵害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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