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测算主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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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项目老老 法法 及及 有有 关关 文文 件件 规规 定定新新 法法 规规 定定备备 注注税税率率1、法定税率 30%、地方所得税税率 3% 2、沿海开放城市生产性企业 24% 3、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企业 15% 4、高新技术企业 15% 5、外商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项目 15% 6、外资金融机构 15%1、法定税率 25%、取消地方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 20% 3、高新技术企业 15% 4、取消税率:老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 他性质的企业和项目的适用税率全部取 消。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 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 后 5 年内逐步过渡

2、到法定税率。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不 含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按 18%税 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 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 起按 25%税率执行。1 1、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我市有关部门规定,为其雇员提 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 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 会经费。除此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 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 支范围内的其它

3、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 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 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 后年度扣除。1 1、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 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 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 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

4、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2 2、交际应酬费:、交际应酬费: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 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 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企 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 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 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2 2、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 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5。3 3、广告费:、广告费:无具体限制条件。3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5、费:企业发生的符 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4 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 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 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 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联合国儿童基金组 织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 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不包

6、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4 4、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 润。税税前前扣扣除除项项目目5 5、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火车、轮船、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电子设备和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 工具、家具等,为 5 年。5 5、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 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与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器具、工

7、具、家具等,为 5 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电子设备,为 3 年。减减免免税税1 1、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两免三减”: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年免征、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 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三免三减”: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3、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一免两减一免两减”:对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 机构,凡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 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减免企业所得

8、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4 4、先进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依税法规定 享受完定期减免税后,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 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的 70(高新技术企 业为 40%)以上的,当年可依税法规定税率继续享受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税率不足 10的,按 10 的税率征收。 5 5、产品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征收当年减半征收”: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 完定期减免税后,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且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的 70(新技术企业为 40%)以上的,当年可依税法规定税率继续享受减

9、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税率不足 10的,按 10的税率 征收。 6 6、软件企业、软件企业“两免三减两免三减”: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年免征、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7 7、地方所得税减免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五免五减” ;在 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政策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 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先进技术企 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8 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税: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 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

10、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 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 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为科学院、高等院 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 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 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在节约能源和防治 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在开发重要 科学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9 9、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优惠待遇:、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优惠待遇: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对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 类项目的外商

11、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 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要单独计算 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 免优惠: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6000 万美元的;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1500 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50%的。1 1、取消减免税:、取消减免税:老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9 项减免税全部取消。 2 2、免征所得税的项目:、免征所得税的项目:蔬菜、谷物、薯 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 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 溉、

12、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 业项目;远洋捕捞。 3 3、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花卉、茶以 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内陆养殖。 4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三免三减”:企 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三免三减”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

13、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6、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 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 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 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 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 惠政策的企业,

14、是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 立的企业。其其他他优优惠惠1 1、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 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 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产品出口 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 100%) 。 2 2、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 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 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

15、励类、限制乙 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以从购置设备 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不足抵免 时,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越过五年。 3 3、外国投资者股息免税:、外国投资者股息免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的利润(股息) ,免征所得税。1 1、取消减免税:、取消减免税:老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3 项其他优惠全部取消。 2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工资:企 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 给残疾职

16、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3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 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 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 4、减计收入:、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 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 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 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5 5、税额抵免:、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 范围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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