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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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附件 2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规则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工作依据和工作依据和职责职责 1.1 工作依据 1.2 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第二章 监监督工作程序督工作程序 2.1 监督手续办理 2.2 监督交底程序 2.3 监督工作期 2.4 监督检查程序 2.4.1 监督检查目的和方式 2.4.2 检查的频率 2.4.3 监督检查职权 2.4.4 监督检查内容 2.4.5 监督检查处理 2.5 竣(交)工质量评定 2.5.1 竣(交)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2.5.2.评定备案程序 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工程质质量安全量安全问题问题投投诉举报调查诉举报调查程序程序 3.1 登记流转 3.2

2、 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 3.3 质量安全举报的处理 3.4 质量安全举报材料的归档 第四章第四章 质质量量监监督档案管理督档案管理 4.1 档案内容 4.1.1 质量安全监督 4.1.2 施工期监督资料 4.1.3 竣(交)工评定 4.2 档案管理28第一章第一章 工作依据和工作依据和职责职责1.1 工作依据工作依据1.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九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 年第 279 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 493 号)1.1.2 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1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 4 号)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 1 号)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 年第 81 号)5.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6.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 号)1.1.3 部、省规范性文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安监发2014122号)292.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 号)3.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

4、细则(浙交201322 号)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浙交1999363 号)1.1.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 监督检查职责1.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2.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3.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4.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5.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受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

5、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监监督工作程序督工作程序2.1 监监督督手手续办续办理理2.1.1 监督手续办理程序301.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 30 日前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程概况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施工和监理合同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对符合建设程序的小型农村公路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

6、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5.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提供单位工程清单,方便监督检查与检测。312.1.2 监督通知书1.监督通知书由主管监督机构负责印发,由建设单位负责签收,并转发至各施工、监理等单位。2.监督通知书应明确监督负责人、监督联系人。3.告知各参建单位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与程序,要求各单位落实

7、质量安全责任制、做好质量安全责任登记,明确竣(交)工阶段质量评定要求。2.2 监督交底程序2.2.1 监督交底1.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点及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规定。2.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监督交底的参加情况与后续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2.2 监督计划每年年初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在建、拟建小型农村公路项目的名称、规模、总投资、建设时间进行统计,拟订监督计划,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2.3 监督工作期工程质量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安

8、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32构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 监督检查程序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的抽查活动。2.4.1 监督检查目的和方式1.目的: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检测(评定)积累部分数据。2.方式: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等三种方式。综合检查是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一般应分

9、若干专业小组进行检查。专项检查主要针对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或举报情况等,对工程项目的特定内容或对象进行的检查。 日常检查是对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例行性检查。2.4.2 检查的频率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日常检查每季度33不少于 1 次。2.4.3 监督检查职权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3.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2.4.4 监

10、督检查内容1.监督机构对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及施工工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防治情况及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等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对重点项目、关键环节突出监督重点,以精准化的理念对项目和部位实行差别化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34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管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

11、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等相关内容的审查情况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建立和收集归档情况;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分别见附件 14。2.4.5 监督检查处理1.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单位发出监督检查意见书。对一般质量缺陷、质量管理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等,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应责

12、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安全行为则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监督35机构可采取质量安全通报会等形式,召集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集中反馈,通报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发出检查通报,同时上报有关单位。2.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报告出具核查意见。3.监督机构收到整改情况反馈意见后,可视具体情况组织复查。2.5 竣(交)工质量评定2.5.1 竣(交)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1.检测报告备案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在提交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时,一并将工

13、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2.评定过程的监督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交)工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质量评定报告后,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必要的核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应责令重新进行检测、检查和评定。监督机构对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36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质量评估。2.5.2.评定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 20 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2.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后,应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

14、交竣(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3.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督机构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工程质质量安全量安全问题举报问题举报投投诉调查诉调查程序程序3.1 登记流转3.1.1 监督机构在接到各类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案件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并填写举报记录表(见附件 5)。1.举报人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举报的,受理人员应仔细核查所举报的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相关证据等情况是否具体详细。 2.举报人采用电话举报的,接听人员首先要开启电话录音功能,并告之举报须知。在详细了解举报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

15、、安全隐患和相关证据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后,告知举报人本单位质量安全举报受理的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等,请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内容包括:37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举报工程名称、地点、部位;举报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相关证据;所掌握的其它情况及举报人的要求等。举报人不愿意提供书面举报材料的,以电话录音内容为依据。3.举报人采用来访形式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处、科室),由受理部门进行接待、受理。当有书面举报材料时,受理人员应仔细核查所举报的工程名称、地点、工程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相关证据等情况是否具体。如所提供的

16、举报材料不够具体详细,受理人员应通过与举报人谈话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举报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当无书面举报材料时,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提供纸、笔等,请举报人书写举报材料并签字确认。若举报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人员采取谈话记录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谈话记录须经举报人核实后签名确认。3.1.2 当举报人反映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工程部位等情况不够具体详细,难以立案调查时,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请举报人提供具体情况后再行立案调查,或经举报人同意,由举报人进行现场指证具体部位及其质量缺陷、38安全隐患。3.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1.工程部位或质量安全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2.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3.举报事项已提请仲裁或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3.1.4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调查过程中,不得透露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转送给被举报人。3.2 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调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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