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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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拘留复议申请书司法拘留复议申请书篇一:司法拘留申请复议书司法拘留申请复议书申请人:刘晶。女,37 岁,身份证210225197903180161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后岚屯申请事项: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申请理由;上访人刘晶到庄河法院信访,是为了解决案件存在的问题,要求见院领导。庄河法院信访部门是为信访人服务的部门,不为上访人办事,解决问题,反之用拘留上访人来压制上访人是错上加错。我作为信访人要求见院长,走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冤假错案依法处理,要求见执行院长,执行环节发现冤假错案依法处理。要求见纪检委领导处理办案法官存在违纪违法。庄河法院不解决信访事项。以司

2、法拘留按质住上访人。不再上访不再上告。庄河法院管信访领导违法。庄河市法院作为“为民服务单位” 。这些年几千次到庄河法院不解决不处理上访人事项。庄河市法院以司法拘留阻碍上访。信访事项是阻碍法院工作吗?法院存在违法。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大要求。说得很清楚。我去庄河法院几千次,庄河法院门口登记,信访记录我要求见的人。庄河信访为我做了什么。从 5 月 13 日到 5 月17 日王琦法官拨了我家座机,两部手机共计 8 次提醒要我5 月 18 日到庄河法院,庄河法院信访专员王日东接待三案件一个不管。要求出书面答复不给,反过来就要拘留我。法院存在知法犯法。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3、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法院不处理信访问题违法。应追究信访领导责任。法院不处理不解决信访事项是过错。信访事项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错上加错。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 年 7 月 4 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 08 号。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三)决字2013第 0132 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3第 01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2013 年 5 月 12 日 16 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

4、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 19 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 ,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 400 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4000 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

5、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 份;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 份。篇三: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赔偿请求人:

6、。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赔偿请求人不服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于 2007 年 11月 14 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告知书,现申请复议。复 议 请 求1、撤销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赔偿的告知书;2、责令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赔偿自 2004 年 12 月10 日至 2005 年 1 月 8 日间羁押赔偿请求人,侵害请求人人身自由的损失 22509.80 元;3、责令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事 实 与 理 由2004 年 12 月 10 日,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请求人刑事拘留,2005 年 1 月 8 日,沈阳市公安局

7、*公安分局以“因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将请求人取保候审,2006 年 1 月6 日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因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解除对请求人的取保候审。请求人被解除取保候审以后,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请求人的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对其拘留请求人 30 日的行为也没有一个说法,给请求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使请求人的名誉受到了不良的影响。赔偿请求人于 2007 年 9 月 16 日向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请求人被羁押 30 天的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22509.80 元。沈阳市公

8、安局*公安分局于 2007 年 11 月 4 日以请求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程序准确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告知书。赔偿请求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64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而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却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请求人“逍遥法外” ,怎么能叫适用法律程序准确呢?另本案的起因是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未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非法将全体村民的 364

9、亩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村委会的这一转包行为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要求收回被他人侵占的承包地合情合理合法,并且村委会已经承诺“解除转包合同,归还村民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由村委会负违约责任;被毁的林地现有的树林和树根在耕种期间无论成活与否,由村委会负完全责任,与全体村民毫无关系;村民在收回的林地中在生产经营时如果与承包方发生冲突或造成群体性暴力事件时,由村委会负完全责任,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村委会完全负责。 ” (有协议书为证)本案完全是一起民事纠纷,并不是刑事犯罪行为,*也只是履行了村民代表的职责。沈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请求人进行刑事拘留是错误的,给其人身自由权造成侵害

10、,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 21 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恳请依法审查并做出公正裁判,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沈阳市公安局赔偿请求人:* 2007 年 11 月 22 日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赔偿请求人:赵_,男,40 岁,农民,住_市_县_乡_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_市_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_、_,_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述赔偿请求人不服_县人民检察院(1997)_检不赔字第 20 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现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是:(1)撤销_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1997) _检不赔字第 20 号不予赔偿决定书。(2)责令_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自 199

11、6 年 6 月 3 日至1997 年 8 月 22 日间羁押赔偿请求人,侵害请求人人身自由权的损失。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是:(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司法拘留复议申请书)1994 年 12 月 13 日,赔偿请求人赵_与本村农民刘_因宅基纠纷发生互殴,刘_ 将赵_鼻子打破流血,赵_从地上拾起木棍将刘_头部打伤,后被邻居劝阻,并经当地派出所依法调处和解。刘_到县医院治疗头部外伤。1995 年 10 月 25 日,刘_以故意伤害为由向_县公安局提出控告,_县公安局鉴定刘_为重伤,经_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1996 年 6 月 3 日将赔偿请求人逮捕。在法院庭审中,请求人对刘_

12、的伤情提出质疑,经_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中心对刘_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甲级。_县检察院和_县公安局分别撤回起诉和撤销案件,请求人赵_于 1997 年 8 月 22 日被释放。1997 年 10 月 3 日,请求人向_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_、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限制请求人人身自由的损失。_县检察院以请求人被羁押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赔偿,并于 1997 年_月_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认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条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而本案中,请求人殴打刘_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_县检察基于错误的事实、证据,对请求人实施错误逮捕,使其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_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判。此致_市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赵_年_月_日附:1复议申请书副本 2 份; 2 _县检察院不予赔偿决定书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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