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工伤问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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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A.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60213 【实施日期】 19960213 【章名】 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2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

3、简称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

4、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3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五、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

5、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B.B.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4【颁布日期】 19961230 【实施日期】 19961230 【章名】 复函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

6、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年月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C.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 号5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认定工伤的策依据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年月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

7、办发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我部年月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作了新规定。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并本人负有责任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年月日发出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对劳办发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应当按照试行办法 第八条第八条 和第九条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

8、。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6D.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709 【实施日期】 19970709 【章名】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

9、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7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E.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见(2009 年 2 月 27 日江

10、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 次会议讨论通过)5、妥善处理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妥善处理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8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 法释200033 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

12、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 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 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 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致使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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