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船聯會電傳文件發送單年月日-輪船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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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政司謝杉傑、張家豪科 長 致:萬志恆先生 (萬海) (敬請轉交)致: 基港局項榮第先生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98 年 9 月 30 日 單位名稱台北港貨碼公司、長榮海運 、萬海海運 、陽明海運 姓名陳董事長浩基 、林副總沛樵、陳副總慧娟、周協理財丁 收 文 者 傳真機號碼電話號碼頁數 含本頁 計 3 頁 單位名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姓名秘書長 許洪烈電子郵件 傳真機號碼 (02)2311-6924 電話號碼 (02)2311-1230 (02)2311-0239 發 文 者 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十號五樓五八室 事 由 各位長官:頃接交通部及基

2、港局傳真函如附件一、二,敬請收集 釜山、橫濱、上海、香港、新加坡和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各 港下述資料,以研議引水費率之合理公平性: 1.自由引水區及強制引水區之劃分海圖(引水法第 5 條); 2.最低引水人名額之規定及現有引水人之數目(引水法第 7 條); 3.學習引水人之學習資格及執業資格 (引水人學習辦法第3、第9 條); 4.引水費率表及完整的附註加成的特別規定不要遺漏 (引水法第10條); 5.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每年(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 6.強制二、三人引水的規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38 條); 7.引水費支出佔該航次進出港港埠費用之比例; 8.其他相關等資料。 謝謝!

3、秘書長許洪烈 敬上 98.9.30 備註 (如有不清楚之處,敬請電告以便重發。 ) 附件一 交 通 部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 50, Sec. 1, Ren-ai Rd.,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98.09.25 送 達 To發 文 From 受文電傳號碼:(02)2427-7324 FAX NO. 受 文 者: 局長室 Addresser 機 關 名 稱 : 基隆港務局 Institute 副本收受者: 發文電傳號碼:(02)2349-2363 F

4、AX NO. 發 文 者: 航政司 Sender 機 關 名 稱 : 交通部 Institute 聯絡人電話:謝杉傑專員 (02)2349-2322 Telephone 附註 Remarks:本傳真文件含本頁共 1 頁 (Page of pages) 發話內容(Body of Message): 為研議我國各國際商港引水費率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之需,惠請貴局 協助蒐集提供(1)韓國釜山港/日本橫濱港/中國上海港/香港/新加 坡港等亞洲鄰近地區港口引水費率收費方式 (2)貴港船舶每航次引 水費支出佔該航次進出港港埠費用之比例 (以貨櫃、散裝船為例)等 資料。以上相關研析資料,並請於 98 年 10

5、月 2 日下班前將電子檔 傳送至 Si hsiehmotc.gov.tw,俾供本司參辦,至紉必公誼。 交通部航政司(傳真專用) 附件二 交通部基隆港務 局 函 地 址:20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 1號 承辦人:項榮第 電 話:02-24206273 傳 真:02-24284812 電子信箱:rong01klhb.gov.tw 10041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0 號 5 樓 508 室 受文者: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基港航監字第 0980006827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 件:如說明 主 旨:惠請貴會協助蒐集提供韓國釜山港/日本橫濱港/上海港/香 港/新加坡港等亞洲鄰近地區港口引水費率收費方式,於本 (98)年 10 月 7 日前過局參辦,請查照。 說 明: 一、依交通部 98 年 9 月 25 曰傳真函辦理(如附件)。 二、為研議我國各國際商港引水費率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之需,請 依主旨惠辦,並請提供貴會會員船舶(基隆港以 1,000 TEU 貨櫃船及 10,000 載重噸散裝船為例、臺北港以 5,000 TEU 貨櫃船及 10,000 載重噸散裝船為例)每航次引水費支出佔該 航次進出基隆港及臺北港港埠費用比例之資料參辦。 正本: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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