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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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安全工程第一阶段工作布置(二)各市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民办学校:现将“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对校舍开展逐幢的排查,排查后要写出排查报告。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必须将排查情况向当地政府作一次汇报,并在排查报告上加盖当地政府的公章。在排查报告中必须要写明排查时间和排查人姓名,校长签字后于 7 月 31 日前上报财基科。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指南第一条 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

2、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台风、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建筑物无法迁移避险,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第二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第三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第四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

3、:(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二)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三)行洪区、蓄滞洪区、雷电重灾区。(四)遭受病险库、淤地坝、蓄水池、堰塞湖、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五)与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第五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应查明下列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必要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一)存在潜在

4、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以及未查明其危害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场地。(二)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三)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四)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五)洪泛区、规模大人口多的蓄滞洪、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六)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七)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第六条 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第七条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

5、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防洪、抗风、防雷击、受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情况,以及其他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受灾情况),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第八条 下列校舍应作为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一)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二)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三)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四)位于地震烈度 7 度及以上地区

6、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五)位于蓄滞洪区、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六)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七)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八)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九)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第九条 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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