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421257 上传时间:2018-09-12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證作業委託契約書(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認稽核證作業委託契約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委託人)為辦理關於一般廢棄物廢塑膠容器 類回收量與處理量之稽核認證作業特委託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受託人)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訂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委託標的 執行一般廢棄物廢塑膠容器類之回收量與處理量的稽核認證作業。 第二條委託期間 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託人得於契約期 滿前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續約。 第三條委託費用 (一)本作業之服務費用總額為新台幣肆仟零肆拾壹萬玖仟元整(含稅)其計 價方式及詳細用途依照所附之計畫書。 (二)受託人或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

2、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 會)倘發現前項約定費用依計價方式有明顯不公平或不合理之處得於本契約 生效後第八個月向委託人提出建議書委託人並得邀集基管會與受託人就前項 計價方式與建議書內容協議合理調整之但非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同意不得 調整。 第四條附款方式 (一)契約訂立後於基管會依規定撥付委託人服務費用後一個月內應給付服務 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第一期款計新台幣(下同)捌佰零捌萬參仟捌佰元 予受託人。 (二)其餘服務費用受託人得於委託期間內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彙整前二個月 已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及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完成認證 之回收量及處理量統計資料(格式如附)並開立發票經委託人審核

3、受託人已 依委託內容執行工作委託人於審核後六十日內撥款每期撥付肆佰參拾壹萬 壹仟參佰陸拾元整。捌拾陸年十十一十二月份之費用為陸佰肆拾陸萬柒仟 零肆拾元於八十七年元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由委託人於審核後六十日內撥款。(三)受託人受委託人催告期間不得為請求前二款之服務費用。 第五條委託內容 (一)受託人應按委託人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 認證作業要點(如附件)及受託人送請委託人復核公告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執行工作。(二)受託人依其所提計畫書提出委託工作內容為本契約附件其內容應至少包 括指定回收物之回收量處理量的認證及可以支持上項認證所需要之查核工 作。第六條協調與連繫 (一)本

4、委託稽核認證作業之執行委託人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2或委託適任人員進行監督或陪同受託人執行工作並得隨時查詢執行情形受 託人應負責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本委託稽核認證作業之執行委託人得視需要召集有關單位組成工作協 會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其所須費用(如場地費誤餐費及參加人員差旅費 等)由基管會負擔。 (三)委託人與基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稽核認證作業電腦管制系統受託人應 依委託人或基管會要求配合即時或定期核實提供該系統與委託內容有關所需與 其所規範之資料檔案。 (四)委託人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委託人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及相關之報告其所 須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五)受託人於執行本件委託作業期間

5、委託人得應受託人之請求提供協助。 (六)受託人遲延或拒不按約定時間執行稽核認證作業若為可歸責於受託人事 由或因受託人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委託人得委派他人前往稽核認證屬前者情 形委託人並得催告受託人改善。 第七條迴避條款 受託人之負責人或稽核認證工作人員與受稽核認證對象之負責人有八親等內 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之親屬關係或有合作經營事業或曾與之訴訟或其他利害關 係深切者應主動迴避本件受託工作。 第八條人力配置 受託人於本契約期間之員工總數人數應保持五十人以上其中專職稽核或認證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至少五人具會計查帳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至少三人。 第九條保密責任 受託人之負責人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於本契約委託期間

6、及結束後對本計畫全部 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除因法律規定或政府機關之要求未經委託人同意受託 人不得將有關之任何文件資料交與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第十條智慧財產權 受託人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受託作業完成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認證作業文件 及作業成果報告等資料受託人同意於本契約委託期間及結束後委託人或基 管會有權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條保險 於本契約執行中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執行本案工作人員勞工保險全民 健保團體綜合保險其內容應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及疾 病住院等四項其所需之保險費由受託人負責。第十二條契約終止 (一)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能履行本契約之義務經他方當事人催 告履其履

7、行改善或提出異議他方當事人於催告日起十五日內仍未能履行 改善或其異議不被採納者一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但他方當事人受催告經 改善後倘再未履行同樣義務時經第二次催告經改善後第三次未再履行同樣3義務一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程序逕即終止本契約。 (二)受託人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倘有勾結舞弊經查屬實者委託人得不經催告程 序即終止本契約。 (三)受託人執行本件委託作業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履行契約時 應即通知委託人並得請求協助受託人得經委託人同意由委託人以書面通 知受託人於二個月後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受託人應按實際進度結算費用 將已撥付之超額款項無息退還基管會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 送交委託人。

8、 (四)基管會未依規定將服務費用撥交委託人者委託人得以書面通知受託人終 止契約契約終止後受託人應按實際進度結算費用將已撥付之超額款項無 息退還基管會或向委託人請求不足之款項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 成果送交委託人。 第十三條違約金 (一)受託人因可歸責於己遲延履行契約工作或違反契約規定對於委託人或基 管會受託人除應賠償因未能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所致損害外並應加付損害額 百分之五十或契約總價百分之五兩者之大者為違約金予基管會。 (二)受託人違約被終止契約對於委託人或基管會受託人除應賠償因未能履 行本契約之義務所致損害外並應賠償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或損害額百分之五 十兩者之大者為違約金及繳還未執行

9、部分之服務費用予基管會。 (三)受託人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倘有不實其經查屬勾結舞弊者除應負刑事責 任及對於基管會所致損害負責民事賠償外並應按損害額度加付百分之百計 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基管會並免依本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其屬可歸責於受託人 疏失者受託人應對於基管會所致損害負責民事賠償外並應賠償服務費用百 分之一為違約金予基管會。但其為受稽核認證單位之自行犯罪行為受託人免 除其責任。第十四條履約保證 受託人應就左列方式任擇其一辦理保證事宜 (一)受託人應覓妥委託人認可之第三人連同代表受託人簽立本契約之負責 人同意連帶保證受託人履行本契約應負責之義務。 (二)委託人認可之銀行出具本契約服務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之

10、履約保證金保 證書保證書期限應超過契約期限至少三個月以上。 (三)第十五條仲裁 若有關於契約之或履行義務之任何性質之爭議發生時可藉仲裁解決之。委託 雙方及基管會同意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向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仲裁 解決之。第十六條合意管轄 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需涉訟委託雙方及基管會均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4第十七條契約附件 本契約所附之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議價資料工作計畫書 以及後續補充條款之換文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 契約附件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仍應以本契約為主。 第十八條銜接責任 委託人基管會及受稽核認證單位交付受託人在契約訂定以前發生之資

11、料受 託人對資料之正確不予負責且對後續工作因而產生之不實工作亦不需負責 但該等資料可歸責於受託人就交付資料所載之內容數量可以進行實際清點查 核而未進行清點查核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續約 委託人得依實際需要於本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將其擬延長之期限以書面通知 受託人以本契約續約每月服務費用以原契約總價除以契約總月數計之期限 以一個月至三個月為限受託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契約文件 本計畫之文件如契約書計畫書付款憑證等一概以中文為之。惟因涉及 專業知識致引用中文有爭議時可以引用原文並加註中文為之。 第二十一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各執正本乙份副本六份由委託人收存 三份受託人收存三份

12、備用。 (本契約附件略)5推動使用環保標章計畫之執行委任契約書 委任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推動使用環保標章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 方)負責執行本計畫雙方就有關環保標章執行委任事宜同意訂定本契約 書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本計畫名稱為推動使用環保標章 (編號EPA-88-K1-03-08-831- 78)其詳細內容依照所附之工作計畫書。 第二條乙方執行本計畫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 十日止。 第三條甲方授與乙方執行環保標章推行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範圍及須達 成之目標詳見所附甄選須知。 第四條乙方應自

13、行處理本業務不得再轉交任何第三人代為處理亦不得將 本權利讓與第三人。但涉及檢驗部分得委託檢驗(測定)機構為之。 第五條乙方處理本業務得向廠商收取環保標章產品檢驗費用及審查費用。 所收費用應專款專用於檢驗及審查支出。前項費用收費標準由乙方擬定送 甲方召開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乙方於執行業務期間若因法令修正取消收取前述費用時乙方應遵守該法 令之規定自該法令修正生效日起停止收費。 第六條本計畫經費共計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萬元整該計畫經費係以推動本 計畫相關工作為基準。 第七條甲方應依工作進度按左列方式撥付乙方計畫經費但因甲方會計年度 結束需向行政院辦理保留該款項之手續需遲延附款時甲方不負遲延

14、責任。 (一)本契約簽訂生效後第一期款撥付計畫經費百方之四十計新台幣伍佰伍拾陸萬元整。 (二)第二期款於完成左列各事項後撥付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計新台幣伍佰伍 拾陸萬元整。 1.乙方擬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至少三項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通過。 2.乙方受理之環保標章申請件數至少六十件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通過。 3.完成環保標章手冊三本建置完成環保標章電子資料庫及相關文件 加印綠色消費手冊五本送交甲方。 (三)第三期款於計畫完成並應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前提出期末報告送甲方 召開審查會審查乙方依審查會決議十五日內修正期末報告並俟甲方核可後 十五日內提交正式業務成果報告三十份(附電子檔其內容均應與事實相符

15、 若有不符其衍生之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撥付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二十計新台幣貳百柒拾捌萬元整惟甲方須將第三期款按規定扣除本 計畫孳息餘款再行撥付乙方。為核算前述孳息乙方應按徵選須知所列規定 辦理。6第八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核銷各期經費時乙方應開立發票(發票上註明計畫 名稱及期款名稱)送交甲方甲方於認可後始撥付款項。乙方因執行本計畫而 支出費用所取得之支出憑證單據得作為乙方記帳憑證之用由乙方保管不 另交甲方。惟甲方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乙方函送甲方審核或填報相關會計報 表必要時得查核乙方會計資料憑證等乙方不得拒絕。 第九條本計畫執行結束時乙方應將依本契約第五條所收取之檢驗費用及審 查費用之收支情形製表乙式三份併同原始憑證暨結餘款送交甲方。 乙方所送原始憑證所載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如經查獲不實其衍生之法律責 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並追繳差額必要時亦得查核乙方會計資料 憑證等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條甲方依本契約委託乙方購置之資產或設備其所有權應歸屬甲方乙 方應妥善保管維修並於本計畫完成後繳還甲方。乙方除保證前述所購置之 資產設備皆符合甲方所要求之各項規格品質及功能外並保證其具有此類 產品通常所應具備之功能品質為中等以上且無有害此等品質功能或價值 之瑕疵。乙方如有違反上述保證責任之情形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修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