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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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研究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研究法学专业本科*班:王*指导教师:*【内容摘要】: :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危害到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

2、、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一些思考与建议。【关键词】:地理标志、刑法、保护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 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 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随着世界各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国际贸 易和市场竞争中,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正日益成为企业提升产品形象和市场竞 争力的重要手段。目前

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符合地理标志条件 的产品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和有效的保护,在新的国际背景和市场条件下,加强我国地理 标志保护和管理,对于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 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各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最近一次修改是1996年7月6日) , 对本国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法国法律上,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有两大类:一般 制度和特别制度。一般原产地名称权产生的程序有两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葡萄酒和 烧酒适用特殊制度。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则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

4、法规定了对原产地名 称的保护。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商品原产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 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因该行为而可能 使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制止此行为。如实施此行为的人是故意或有过失 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和采取恢复信誉措施。德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了地理来源标志作 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不受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规定影响的,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 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英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某项商品的 标志如果在贸易过程中适用于由某人证明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 其它特征的该项

5、商品,同为经过如此证明的商品区别开,则该标志应作为有关商品的证明 商标,申请人以所有人名义在注册薄A部办理注册。”美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和 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名称,可按一般商标注册规定,与普通商标一样依本法注册并具有同样效力。此种商标由对其使用实行合法管理的某些人、国家、州、市等具名申请注册, 注册后与普通商标一样,受到本法规定的保护”。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 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选择申请注册原产 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的,则可以获 得双重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二我国地

6、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于20 世纪80 年代, 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法模 式提供保护。1985 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开始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 识产权进行保护。1989 年国家工商局在法国政府的要求下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 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 履行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 把 “香槟”或 “Champagne”作为原产地名称给予了保护。1999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 域产品保护规定, 2001 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又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对原产地域名称产品提供了法律保护

7、。为了适应加 入W TO 的需要, 2001 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2003 年6 月1 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等 作出了详尽的规定。2005 年7 月15 日, 由中国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开始实施, 该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并明确规定: 原有法律文件 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 以该规定为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 定同时废止(第28 条)。与TR 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相比,我国现行立法

8、已采纳 了该协议第22 条第1、3 款及第23 条第1、3 款的内容, 基本达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 最低标准。依我国商标法第16 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 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 继续有效。这与TR IPS 协议第22 条第3 款规定一致。商标法第16条第2 款对地理标志所 下定义的实质内容与TR 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内容一致。另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 册和管理条例第9 条和第12 条分别吸纳了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1、3 款的内容, 对葡 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提供了额外保护, 履

9、行了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1 款赋予成员方的 义务, 除禁止非权利人使用他人已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来标示并非来 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外(第12 条) , 还对可以彼此区分、不会误导公众的 同音异义和同形异义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给予平等保护(第9 条)。然而,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 吸纳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2 款对酒类产品的特别保护, 也没有涉及TR IPS 协议第24 条 第4、6、8、9 条所规定的在先使用、通用名称、姓名权使用和原产地国的保护等内容, 这 些规定的缺漏不利于我国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也不利于保护那些已经在我国境 内成为通用名称、

10、或已在我国境内使用多年或获得注册的外国地名商标, 使这些商标面临 相关国家异议的威胁,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商标提供法律保护, 而其他成员国没有 义务保护在其本国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三我国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三我国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取的是集中性立法模式,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3章,即“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之中,规定了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现行刑法关于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地 理标志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其一,我国在1979年刑法有关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中设有“

11、假冒商标罪”。此时 的犯罪主体限定于与工商企业有关的直接负责人员,犯罪行为仅限于假冒商标。但当时在国 内立法中还没有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故不存在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实条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侵犯商标权的罪名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于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首次在“法律”的 层面上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予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纳入商标法保护。 但后来并无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权适用刑法保护。司法实践中 我们也难以找到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的实例。虽然依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

12、商标,严重侵害地理标志权的也许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 司法实践中落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刑法保护尚有较大距离。尤其是对于那些 未申请(或未核准)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就无法律依据给予刑事法律保护。其二,有学者认为,假冒他人地理标志(包括未注册的地理标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 刑法第140条,可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此外,侵权人如利用他人地理标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根据刑法第222条之规定情节严 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两年以下有期

13、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此,可将某些侵 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可作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的一种客观表现,纳入刑 法的保护范围。但笔者认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二者与侵害地理标志 权的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具有重大差异,与真正着眼 于保护地理标志权这一新型知识产权目的的刑法救济尚有较大差距。 其三,存在着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罚代刑”的问题,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 机关之间、民事与刑事保护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不尽完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犯罪的移送 少是不争的事实。在审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 的程度

14、,在原告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 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此外,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刑事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限和 衔接也不够明确。 我国加入WTO之后,自然要积极履行TR 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完善地理标 志权的刑法保护。TR IPS协议第61条规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 版的情况下,成员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是否将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适用于其他侵犯 知识产权的行为,则由成员决定。可采用的救济必须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者罚金, 或者二者并处;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

15、 用于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方可以规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 刑罚,特别是故意实施并具有商业规模的情况。”可见,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权予以刑法保护 符合TR IPS协议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这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2004年12月及2007年4月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追诉门槛,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使 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基本符合TR IPs协议的要求。目前对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 依照商标法模式予以刑法保护是可行的,但对于尚未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则处 于空白,且对

16、于其他形式的非法使用他人地理标志的行为难以实施刑法规制。可见,我国并 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侵权的刑事法律救济尚处 于“初级阶段”,尚有法律空白。对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方式、内容、程序等尚需进一步完 善。 四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思考四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思考 1.1. 刑法典与商标法应尽快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刑法典与商标法应尽快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 地理标志权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对其法律保护体系应当不断完 善,尤其不能忽视刑事法律的调整。应明确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相关立法,改变理论上认定刑法典可对地理标志权予以刑事保护、但实践中难以实施的状况。 英国1994年通过的新商标法,规定了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和 “驰名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英国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这 在很大程度上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权,从这点上说,英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比较全面。我国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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