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法概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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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目 录,导言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目 录,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 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目 录,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

2、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导言,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对象,研究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门应用法学学科。根据内涵的不同,刑法学存在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学,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对象,对其进行解释,并阐明解释的哲学基础,以及刑法的发展变化与立法根据的学科。广义的刑法学,又称刑事法学,是指研究包括实体刑法规范、犯罪现象及发生原因与治理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在内的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的学科

3、。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狭义上的。,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则、原理,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刑法学的内在理论联系与逻辑结构是通过其理论体系而显现的,因而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对我们认识和掌握刑法学具有十分的意义。,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续),本课程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上下两篇,前者主要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总论分18章,主要讨论刑法本身的理论、犯罪成立(主要是犯罪构成理论)与定罪理论、刑事责任及其承担(主要是刑罚)等内容,刑法各论分为11章,除了刑法各论概述一章外,其余

4、各章则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系而排列的。,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续),研究刑法学,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根本指导方法。具体而言,刑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法、比较法、历史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等几种,但在具体研究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方法,而是要综合各种方法系统研究,使刑法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科学合理。,第一章 刑法概说,本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及其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概念主要回答什么是刑法及其本质属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

5、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此外,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但由于没有普遍效力,本书将不予讨论。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 (二)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定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刑法的广泛性。 其二,刑法的严厉性。 其三,刑法的补充性。 其四,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的分类,(一)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关于

6、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形式,但其内容则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规定的法律或法条,如行政法规中的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续),(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 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 (四)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

7、刑事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或刑事犯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外理论界认为刑法典就是刑事刑法。行政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行政法制管理目的之行政犯或法定犯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附属刑法一般都属于行政刑法。,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及其任务,一、刑法的创制根据 二、刑法的创制原则,一、刑法的创制根据,(一)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理应成为我国创制刑法典的法律根据。 (二)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创制与修订的实践根据。,二、刑法的创制原则,适时性,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谦抑性,科学性,创制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 二、刑法

8、的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的 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二)刑法总则编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 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 分则编共设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刑法条文 的条、款、项的结构顺序不能随便颠倒。,二、刑法的解释,从解释效力分类,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目录,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刑

9、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具有先导性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最后,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与目的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10、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续),根据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或者派生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律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基本要求。 (二)禁止溯及既往,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实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由于要求刑法无溯及力的理由是刑法的溯及

11、适用有害于法的安定性并由非法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因而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一般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续),(三)禁止有罪类推。有罪类推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援用关于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而予以定罪的一种措施。这意味着由法官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的法官立法,而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及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践踏,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必须禁止有罪类推。 (四)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规定下来。而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使法官拥有极端的裁量

12、权,由于在各个场合可处怎样的刑罚不明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排斥使用。,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原则体现在: (一)实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首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

13、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制裁的特权。,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

14、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对犯罪分子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罪重刑重,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犯罪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必须将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各方面因素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与刑罚轻重的标准。,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 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二)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 承担

15、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一)在刑事立法上表现的特点 (二)在司法适用上表现的特点 (三)在刑罚执行上表现的特点,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一、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各国由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概

16、念和原则(续),(一)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二)属人原则 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一、概念和原则(续),(三)保护原则 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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