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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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LLT/(Z02)0122007版次: A 发布日期:2007 年 7 月 19 日 1.目的和适应范围 1.1 为了严肃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 故发生,确保生产平稳运行,职工安全健康。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伤亡事故管理 2.术语 2.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2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3.管理职责 3.1 安全办负责伤亡事故管理规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4.管理内容 4.1 伤亡事故发生

2、后,要严格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并保护好现场,对伤员实施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2 发生轻伤以上工伤事故,厂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要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勘查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做好询问笔录。 4.3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现场目击人有义务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出具证明材料,事故现 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清理。 4.4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 微伤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召开事故分析会,处理报表一周内上交安全办。 4.5 轻伤事故由厂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处

3、理,厂给以全力配合。 4.6 工伤事故分析会,按公司规定轻伤以上事故由车间组织,厂长主持,公司生产部、公司工会派人参 加。 4.7 工伤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真相,伪造证据、嫁祸于人、推托责任者,要从 重处理,认真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8 事故的处理按其分析的责任给以相应处理具体办法按生产考核细则及上级部门规定办理。 4.9 工伤事故档案的建立,事故发生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一式二份)连同伤害医疗诊断证 明、二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各 2 份一起由安全办报公司备案建档。 4.1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0.1

4、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10.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10.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0.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3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 患职业病的(115 种职业病范围之内) 。 4.1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5、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体育比赛、必须厂级以上有红头文件比照工伤、 车间级比赛不能认定为工伤) 。 4.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工伤的救治 5.1 我厂职工负伤医治,由车间安全员到厂安全办开具工伤医疗证明到公司职工医院就诊。 5.2 中班、零点班发生工伤事故就诊时应凭负伤职工本人工作证或本厂出入证(或护送医疗的班长及以 上领导的

6、工作证件)作为先就诊的依据,存押厂职工医院主治大夫处,厂职工医院按工伤待遇给予一次 性治疗。次日负伤职工单位安全员必须到厂安全办报告情况,补办工伤医疗证明后,到公司职工医院换 取暂押的工作证件。 5.3 危重伤员抢救 5.3.1 发生轻伤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安全办调度汇报伤员情况及发生地点及报告者联络方式, 同时对受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护,联系运送车辆,正常情况下首先送往职工医院就诊。 5.3.2 公司职工医院工伤就诊规定 5.3.2.1 建立工伤病人抢救绿色通道,保证接到伤情通知后在最短时间内救护车到达现场。对较重伤情, 医生护士随车到一线救护,较轻的外伤病人可直接送往外科病房,其它类型

7、病人可直接送急诊科。 5.3.2.2 对工伤病人实行“四先”原则,即先抢救、先治疗、先就诊、先住院。 5.3.2.3 对没来得及办理工伤证明的伤者可持工作证或出入证先治疗再办手续。 5.3.2.4 对较危重伤员值班医师及时报告总值班或院领导。 5.3.3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入定点医院治疗的规定 5.3.3.1 发生工伤,一律按规定时限书面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和局保险科,并根据要求将工伤职工送工 伤保险合同医院救治。 5.3.3.2 缓报、隐瞒工伤和未经工伤保险管理处批准私自决定到非定点医院诊治的,工伤保险管理处一 律不承担任何费用。 5.3.3.3 定点医院名单 龙华人民医院 龙华武警边防

8、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5.4 因工负伤职工检查、治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按规定报批。 5.4.1 确因查明病因需要做彩色 B 超、动态心电图、CT 和 ECT、TCT,核磁共振、脑电地形图,彩色多普 乐等单价在 100 元以上的特殊物理检查项目。 5.4.2 确因治疗需要做高压氧仓、透析、微波透热照射等,一次性收费在 200 元以上的特殊治疗。 5.4.3 经鉴定必须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人体组织器官移植的。 上述检查治疗必须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由工伤保险合同医院经治科(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签 署意见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医院实施。属紧急情况抢救的,可 先行处

9、理后补办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5.5 因工伤负伤职工治疗工伤用药本着优先选用国产、价廉、疗效确切的药物的原则。如因病情严重, 需要使用贵重进口药品,由经治医师提出意见,主管院长签字,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审批,由指定药品 供应部门提供。超出规定用药范围的药品,自备、自购药品、非经治工伤保险合同医院,工伤保险管理 处批准住院治疗的医院开具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5.6 工伤保险合同医院实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一级、二级依次转院 的原则进行。转院前,应先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6.重伤事故范围 6.1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10、。 6.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6.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6.4 严重骨折(胸、肋骨、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6.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6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6.6.2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6.6.3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6.7 脚部伤害 6.7.1 脚趾断三只以上的。 6.7.2 脚趾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6.8 内部伤害

11、: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6.9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 6.10 最终判定可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劳动部门审查确实。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7.1 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致残情况级别分为 110 级,最重 为第 1 级,最轻为第 10 级。 7.2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7.3 重新鉴定 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

12、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 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7.4 分级原则(略) 8.工伤保险待遇 8.1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超产奖、加班奖励、月奖、季度奖、年终奖等货币奖励。实物或购物劵类奖励与 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 8.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3.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8.3.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8.3.3 拒绝治疗的。 8.3.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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