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护环境人格权之方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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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保护环境人格权之方法概述 第一章 绪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也 越来越清晰。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公害事件发生频繁。如 2005 年 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6 年白洋淀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2009 年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 2012 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上述环境污染事件虽然最终都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但是从法律 的角度,我们却看到了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匮乏和相关诉讼制度的缺 失。比如在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曾经有人试图提起个人 民事诉讼,但法院最终未予受理。 当环境权作为一种

2、公权利出现时,它只能由国家和政府尽最大限度 的努力去保护环境不受破坏,这样公民就不能以此提出相应的民事 诉讼,就不能切实的保护自己的自身利益,其受到的损害也不能得 到补救和赔偿。这样的环境权形同虚设。而环境人格权的设立,使 得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将个人环境利益赋予法定的权利,当其 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同时, 通过保护个人环境权益也能实现对公共环境权益的保护。因此考虑 到我国现行环境资源保护领城的局限性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丰 富经验,在民事权利模式下设立环境人格权是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 缓的。 研究该课题,目的是在民法上能较好地对环境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课题

3、中对环境人格权进行理论分析,阐述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 性;将环境人格权纳入民法权利体系并进行切实的保护,完善民法 现有的权利体系,使得环境保护在民法领域也能取得成效。通过对 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的研究,为我国相关的立法提供帮助,最终 以权利法定的方式去实现对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这也充分 响应了十八大提出的“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号召。 环境人格权 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环境人格权即是将环境权私权化。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的私 权化可以有两个理解:一是将公共性不是太强的环境权利与民法的 社会化理论相结合,即在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一定的社会义务后纳入 民法的保护体系;二是对于

4、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环境权利,先以公法 手段对其进行限制,然后将可以由私人享有的那部分权利赋予个人” 。将环境权私权化,其基本实现方式之一便是确立环境人格权。环 境权益往往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属性,而环境人格权保护的则是私 权化的环境权益。将个人权利以法定形式来确定,既满足了个人环 境权益的需求,又解决了公共环境权益保护的问题。 第二章 环境人格权概述 2.1 环境人格权的提出 环境危机日趋严重,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传统手段已经无法解决环境问题。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生 活水平逐步提升,对环境的认知和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人们希望能 够在舒适、清洁的环境中生活。然而,传统的权

5、利体系中,并无法 保护人们这样的需求,以普通的人格权也无法体现这一权益。因此,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环境权益,学者们提出了环境人格权。 2.1.1 环境人格权的概念 环境人格权暂时在学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环境人格权 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律所固有的,以环境资源为媒介,并享有环境资 源的美学价值的身心健康权。学界普遍接受吕忠梅教授的定义: “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环境人格权制度是借鉴民事人格 权制度的框架、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内容建立的”。 环境人格权是参考了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架构,继承了其相关的理论, 但由于其客体是环境人格利益,

6、因此其与一般的人格权相比,又有 着自己的特点。通过与人格权相比较,这里对环境人格权概念进行 解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环境人格权是主体“固有的权利”。不论是环境人格权,还 是其他人格权,都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与人始终无法分离的。 因为“人格”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表述和界定,是“主体性要素”, 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如果主体失去了环境人格权,就 会致使其主体资格不完整,最终将导致该主体不能成为完整的人。 第二,环境人格利益是环境人格权的客体。环境人格利益包含了环 境权益和人身权益,它是指人生活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的利益。例 如宁静权益,指的是在相对安静的环境下生存,不受噪声污染侵害 的权益;

7、采光权益,具体是指既满足自身应当获取的日照要求,又 不受到光学污染的权益;清洁性权益,指主体享有获得新鲜空气, 干净水源不受污染的权益。这些人格利益并非财产性权益,大都体 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这些权益一旦被侵害,往往会引发其他人格 权益如健康权、生命权连带受到侵害。 第三,保证主体的完整人格,环境人格权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 在人正常生活和与他人的交往时,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保持人格的完 整。正如上文所述,人格的缺失将导致该主体不能成为“完整的人” 。而人格的完整,既包含了一般人格的完整和独立,也包含了环境 人格的完整。随着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对环境人格的保护也越来越 受到重视。因此,为保证主体的完

8、整人格,就必须保护环境人格利 益,而环境人格权在这里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2.2 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分析 环境人格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也是一种环境权利。 民法上的人格权理论,是环境人格权理论的基本思路。环境人格权 制度也是在环境权利保护中同时借鉴了民法制度。因此,搞清楚环 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环境权的关系,认清环境人格权的性质就显得 极为重要。 2.2.1 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比较 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理论渊源既包括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理论,也包括 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理论,环境人格的概念是参考人格提出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不是单单

9、指一项权利,而是健康权、生命权以及身体权三项权 利的统一。公民行使任何民事权利都以生命权为基础,享有生命权 是每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人身利益,因此法律赋予自然人保护生命不 受侵害的权利。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在 1946 年首次在其宪章序言中纳入健康权。联合国大会于 1948 年通过了 世界人权宣言,其中健康权被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民的人格权。如果一个人在法律上或者 事实上丧失人格权,那么他将失 去做人的基本价值,失去进入社会的权利,失去作为社会成员而 存在的资格。因此,人格利益是人权的重要体现。环境人格权作为 一种人权,是人作

10、为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必要 条件。这说明了环境人格权的人格权属性的必然性。 生活在不适宜的环境中,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不具有环境人格, 这是指就自然地位而言,环境人格是人自然地位的象征。享有自身 的适宜环境不被破坏的权利,是环境人格的社会地位象征,这也是 对一般人格概念的继承。 环境人格权是对传统的民法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合理拓展,它既丰富 了环境人格权理论,又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提供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 2.2.2 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权的比较 环境人格权可以说是环境权的一个子系统,环境权的权利体系中包 括环境人格权,但是两者又不单单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11、许多学者同意环境权是一项新型人权这一观点。陈泉生教授认为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既是 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吕忠梅 教授也认为环境权是一种人权。最初环境权也确实是作为一项人权 被提出来的,很多国家的相关立法承认了其人权属性。虽然我国还 没有人权法,但许多宪法学者也认同其作为公民一项新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我国环境人格权民法保护路径分析12 3.1 人格权法对环境人格权的保护12 3.1.1 人格权理论中的环境人格权12 3.1.2 人格权法对环境人格权保护的不足13 3.2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人格权的保护.14 3.2.1.确定环境人

12、格侵权行为.14 3.2.2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人格权保护的不足16 4.1 英美法系环境人格权的相关借鉴.24 4.2 大陆法系环境人格权的相关借鉴.26 第五章 构建我国环境人格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29 5.1 民事权利模式下对环境人格权的建构29 5.1.1 环境人格权立法思路.29 5.1.2 环境人格权的内容31 5.1.3 环境人格权的具体化.32 第五章 构建我国环境人格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 5.1 民事权利模式下对环境人格权的建构 根据前文的叙述,在民法体系中构建环境人格权必要且可行。由于 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在民事权利模式下建构环境人格权,就是将其 具体的权利法定化。环境人格权

13、包含在公民人格权中,是其一个子 权利,面对这样一种新型且具有集合性的权利,立法上指导原则应 以权利义务相一致为主要入手点,采用结合式的立法模式,规范环 境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5.1.1 环境人格权立法思路 (1)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为指导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 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也是相互依赖的,两者是一种对应关系, 甚至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 任何一方可以独立的存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权利义务的重合性,针对环境人格权来说,“保护环境”便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次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有多大的权利就要

14、 承担多大的义务。一个自然人其享有的环境人格权的范围有多广, 他所需承担的保护他人此利益的义务就有多重。第三是权利义务的 制约性,没有义务的履行也必将导致权利无法实现。保护公共环境 利益,才能享有环境人格受保护的权利。综上所述,从法律关系来 讲,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方式能很好的解决其环境人格权 的法律关系问题。 明确环境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权利。环境人格权本身的确 定就既规范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具体来说,环境人格权是享有环 境适宜权。享有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同时,又有着不 破坏他人这项权利的义务,以及合法适当的使用这项权利的义务。 构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环境人格权,既需要将

15、环境人格权通过具体 立法法定化,又需要强调与其相伴的义务,只有以权利义务原则相 一致为指导,才能使环境人格权的立法以及保护得以实现。 第六章 结束语 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现实生活,我们始终感觉到与时俱进的环境 观与传统理论本身存在的矛盾,这种矛盾导致了环境法的产生。环 境人格权制度应是基于民法人格权理论和环境伦理观而创建的,并 且无疑已成为保护环境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人格权在完善环 境法理论的同时,将环境权进一步具体化,它也是支撑人权保护和 环境保护的制度基础。 本文的创新点一是借鉴民事人格权制度,将环境法领域的环境权与 民法领域的人格权相结合,提出民事权利模式下对环境人格权的建 构。二是

16、针对我国缺乏环境人格权的私法救济的情况,提出我国环 境人格权的救济途径,重点是以激励机制实现诉讼的救济实现方式。 在民事权利模式下对环境人格权进行思考,构建我国环境人格权法 律制度体系,实现环境人格权的救济,这不仅保护了公民个人的权 利,也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公共环境权益。同时,对环境人格权的民 法保护进行研究,也顺应了我国民法典绿色化的趋势。作为一种新 型的人格权益,对其进行维护不仅仅是在环境权益受到威胁时的补 救措施,更重要的是民法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的警 示作用,它象征了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将环境人 格权这样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环境权利深深的植入公民心中,才能 从根本上实现环境保护人人做起,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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