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研楼项目委托建设合同 (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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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科研楼项目委托建设合同某科研楼项目委托建设合同 (5000(5000 字字) )委托人:XXX 科研楼项目 工程委托建设合同二一三年七月受托人: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鉴于受托人具有专业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的能力和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负责_XXX 科研楼 项目的建设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 XXX 科研楼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 暂定:建筑面积 XXXX 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由受托人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2

2、规选字 XXXX 号)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XXXX-XXX 地块)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工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XXX 路 XX 号工程范围: 主体工程及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1二、委托建设工作内容受托人按交钥匙工程方式负责工程项目自立项批复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过程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工作;(2)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程规划许可报审图)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3)负责组织完成项目有关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4)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招标、采购等工

3、作,组织签署相关合同;(5)负责项目的施工实施,承担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的管理责任和风险;(6)协调本合同工程范围外的大市政工程,使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7)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移交等工作;(8)负责为项目运行管理提供培训,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管理工作。三、主要工作进度1前期工作: 取得立项批复和供地方式相关文件后 4 个月完成规划意见或条件办理,取得规划意见或条件后 3 个月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取得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意见复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 3 个月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2施工开工: 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5 个月3工程竣工: 开工后 36 个月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

4、量标准: 合格五、建设投资控制标准建设投资控制标准为静态投资单方造价 XXXX 元/m2(建筑面积) ,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和建设用地红线外大市政工程相关费用。项目完成后,除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外,若实际投资超出控制标准,超出部分由受托人承担。六、合同价格和支付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按建筑面积 元/m2 计取。(1)合同价格调整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证载建筑面积,以 元/m2 调整合同价格,即: 调整后合同价格=证载建筑面积(m2) 元/m2(2)本合同价格(含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了受托人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中约定的工程及委托建设工作内容中约定的

5、由受托人负责的相关工作的全部费用,除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不需再支付其它费用;但合同中不包括土地相关费用和建设用地红线外大市政工程相关费用,这些费用由委托人直接支付相关方,不在本合同价格范围内。2合同价款支付(1)委托人按以下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 5%;2)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10%;3)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20%;4)土方、基坑工程完工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30%;5)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完工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40%;6)主体结构工程完成

6、 30%(以结构工程面积核算)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50%;7)主体结构工程完成 60%(以结构工程面积核算)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60%;8)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70%;9)屋面及外装修工程完成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 80%;10)工程全部完工后 15 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格的90%;11)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后 15 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12)剩余 5%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15 日内支付。(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按相关规定需由委托人直接缴纳费用、以委托人为主体签署合同或协议

7、并支付款项的情形,此种情形发生时受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直接缴纳费用或支付相关款项,在当期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合同价款时扣除等额合同价款,视同委托人已向受托人履行了相应金额的支付义务。但这种情况仅限于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内的有关费用。3收款人受托人指定 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委托人向 XXXXX 责任公司支付本合同有关款项后,视同向受托人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收款人有关信息如下:户 名:开户行:账 号:七、委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1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使项目具备法定实施条件。2提供现有的或有条件取得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3对受托人询问、通知或申请的事项,除另有约定外应在

8、7 日内回复、审批或确认,否则视为委托人已认可这些事项。4不妨碍受托人正常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查检验。5有权提出工程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6自工程接收之日起,负责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7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8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履行的其它义务。八、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1按照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2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实施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自费修复因受托人原因引起的缺陷,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3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

9、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组织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4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5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各类资源,派出有经验的管理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6自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委托人接收工程之前,负责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7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建设工作。8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分包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等工作事项。分包人应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对外转包。9有权向委托人提交变更建议。10对因委托人原因给受托人带来任何损失

10、、损害或造成工期延误的,受托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顺延竣工日期。11受托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受托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九、质量与检验1受托人可在报审工程设计方案前和申报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请委托人对方案设计和工程规划许可报审图进行审查。2受托人保证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位,受托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3委托人在不妨碍受托人正常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可对任何施工区域或工程部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受托人应为此提供便利。4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已按相关规定验收的工程部位或隐蔽工程进行再检验。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以及发生的检验费用,检验合格时由委托人

11、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受托人承担。5双方对工程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按比例分担。十、安全、环保1受托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因受托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等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受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3受托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

12、受托人负责。4委托人不得强令受托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等有关安全规定。受托人按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委托人生产或委托人有供货优势的产品。十二、工程变更1发生以下情形作为变更处理,涉及合同价格增减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涉及工期变化的,竣工日期顺延或提前:(1)因合同签定后法律、政策、标准、规范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被要求强制执行,引起的变更;(2)委托人的变更指令;(3)委托人批准的受托人的变更建议;(4)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现场其他签证。2委托人的变更指令中有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不接受变更:(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受托人难

13、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受托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3变更发生时按届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变更价款,相关款项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在支付当期合同价款时按调整后合同价格支付。十三、竣工验收1工程施工完工,且通过规划、消防、人防、节能、档案、环保、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前置验收后,受托人负责向相关部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的日期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申报竣工验收,并及时为受托人出具相关材料。2竣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按时参加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

14、收后,受托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3按以下原则确定竣工日期:(1)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因委托人的原因,工程施工完工后无法竣工验收的,施工完工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应委托人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前提前移交工程给委托人使用的,实际移交工程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4)尾项工程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1工程竣工后,受托人向委托人移交工程,委托人应在30 日内接收工程。如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限内不组织接收,从约定的时限届满次日起,视为工程已被委托人接收。2工程接收后 30 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移交工程资料 1 份,向城建

15、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1 份。3自工程接收之日起,委托人承担其保安责任、照管责任,负责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受托人完成的尾项工程和缺陷修复。4对工程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尾项工程,不能作为委托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尾项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完成时间。5委托人提前使用或强令接收工程,由委托人承担工程接收后的相关责任,并视同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十五、工程质量保修1受托人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履行保修责任,工程竣工后组织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视同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是受托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3缺陷责任期约定为 12 个月。十六、

16、违约1因受托人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延误或受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受托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0.001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0.1 %。2委托人未能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或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十七、争议解决1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可提请双方认可的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发生争议后,除必须在争议解决后才能实施的工作外,双方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十八、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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