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林业协作经营政策需求与供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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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林业协作经营政策需求与供给分析 1 导论1.1 研究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经营组织形式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 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农民所有、集林经营阶段,高级社和人民公社 时期的林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林业三定阶 段,最后到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阶段的发展演变过程。 2008 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全国推进。意见确立了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 位,将林地产权落实到户(联户),使得林农造林育林的生产积极性 得到极大鼓舞。然而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林业生产经营中山林的 不易分割性、山林

2、经营轮伐期的存在以及森林防火、防盗、防病虫 灾害等问题在客观上需要森林的规模经营。由国外的发展经 验来说,以弱势群体自助合作为特征的农民合作社己经成为实现林 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不但有利于农 户利益的改善,也有利于农村和社区经济的发展,并且合作社提供 大量公共服务,承担了政府和社区管理的部分职能。因此在全国范 围内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各级政府也相应地将农 民林业合作经营的发展纳入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体系中。从农八 需求角度出发,刚刚取得物权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农民是偏好 单户经营还是合作经营,在合作经营时是采取松散型(非组织形态) 还是采取紧密型(组织

3、形态),这一切取决于农民对于合作以及合作 形式的制度需求。在我国,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是政府,制度供给与 制度需求之间是否达到均衡是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发展的关键。基于 以上背景,本文将农民行为学、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等理论研究 同实证研究相结合,探寻目前我国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需 求问题,最后再回到规范研究,对目前的制度安排进行评价并提出 合理的建议。1.2 国内外研究评述1.2.1 国外林业合作经营研究及实践国外林业合作经营多数是建立在森林资源私有基础上。一些拥有大量私有林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三级林主协会组织体系。在 中央层面有林主协会联盟,区域级有区域协会,最后是基层的林主 协会组织。

4、这些国家的林主协会规模很大,如芬兰林主协会有 28 万 会员,瑞典私有林主联盟有 88000 会员,拥有林地 580 万公顷,约 占家庭私有林面积的 50%,新西兰林主协会成员拥有 188 万公顷林 地,大约占到全国人工林面积的 80%左右。瑞典的一个林主协会规 模非常大,有将近 9 万林主参与了这个协会。这个协会综合管理 20 多个锯木厂,下设 3 个制浆造纸厂,1 个在瑞典,2 个在挪威。据瑞 典林主协会 2004 年报告称,2003 年瑞典纸浆总产量在 11.8 万吨, 而锯木产品为 16.7 兆立方,该协会纸浆工厂全年生产的纸浆达到 2 万吨,锯木厂加工了 1.6 兆立方的木材。由此可

5、知,这个协会的林 产品加工能力非常惊人(CMstina Beriin,2006)。HullRB(2008)表示森 林合作协会为数量众多的林主们提供了森林管理方面的服务和建议, 至少有 17 个国家的森林协会在蓬勃发展中。Dav 记 B.Kittredge(2005)分析了私有林主协作经营情况,发现有 19 个国家 360 多万林主参与了森林合作协会,包括瑞典、芬兰、丹麦、日本、 韩国、加拿大等国家,合作面积约为 2830 万公顷。(2)森林协会的作用和优势许多学者对森林合作协会在森林规划、林产品销售、信息服务等 方面显示出的优势表示肯定。BlinnCR(2009)认为林业合作社可以为 森林可持

6、续经营和林产品加工经营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这些合作 组织是由当地人建立和控制的小规模参与式经济实体,相对于其他 援助工程,他们更容易满足成员的需求。因此,私有林主对森林协 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Nroman EElwood(1993)对日本的森合组织展 开研究,认为日本的森合组织将重点放在了森林管理、产品加工与 销售、培训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日本森合组织几乎可以满足林主 森林经营各环节的需求,比如森林规划、造林环节、抚育环节、木 材销售与加工、林业设施采购和设备供应等。CMstina Berlin(2006) 将林主协会视作是一种可以提高林农盈利能力,使得林农从中获利 的制度安排。私有林主不仅可

7、以享受到森林协会提供的诸多服务, 如森林经营规划与评估、发放信息宣传册子以及每两或三年为成员 举办一次技术研讨会等,还可以通过森林协会了解到森林次要功能 和性质。这些信息服务提高了协会的声望,88%的被调查者表示对 森林协会十分满意。AndrewMac Naughton(2003)在对日本北海道地 区森林旅游休憩功能研究时发现,合作社的财政补贴和信息服务等 优势使得一些私有林主自愿加入森合协会。T6mqvist(1995)同样表示森合组织可以为私有林主提供林业信息服务(如造林和木材市场信息), 从而保证林产品的市场销售业绩。RickenbachM(2005)通过案例分析, 发现美国林主之所以愿

8、意加入林木合作协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在木材销售方面,林主总是处于劣势地位。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 作用。ttredge(2003)认为瑞典森林协会的主要功能就是提高木材的市 场竞争力。他们作为木材经济人为成员或者非成员提供森林管理计 划、税务咨询服务以及文化活动。2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制度研究理论基础2.1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理论早期合作经济理论不仅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作用的结果,也 是 18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哲学和社会思潮融合的产物。早期合作经 济理论是以启蒙思潮、早期基督教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古典 政治经济学以及唯物论等为其思想根源,其中空想社会主义对其影 响最大。西方合作经济理论经过

9、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产生了纷 繁复杂的思想流派,大致可将其分为两派。一个派系是改革派,他 们将合作经济视为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革命,希望通过合作形式 重新分配收入和财富,消除或协调劳动与资本、生产与消费之间的 矛盾冲突。这一流派的意图非常明显,试图将资本主义以另一种制 度取而代之,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资本主义持批判不妥协的态度。 另一派系是进化派。该派认为合作经济只是资本主义体系结构中的 一个部分,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进化和发展,与改革派的目标 差异在于:进化派只是致力于完善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现 有体制的想法。这一派系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萨皮罗和诺斯。诺斯注 重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和结构

10、分析,其理论基础是制度经济学均衡理 论的一部分。他认为应该以更加广泛的社会功能角度看待合作社, 与私人企业或垄断资本追逐利润所不同的是: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经济 体制中处于非主流位置,在市场经济中只需占据适 度的份额即可。而萨皮罗则认为应该通过合作社控制某种农作物的 销售比例,使其逐渐成长为市场主导力量,达到合法化的垄断。3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制度需求研究. 29-533.1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制度需求理论分析. 29-333.1.1 基本农民成本收益的林业合作需求. 293.1.2 基于进化博弈论的农民林业合作. 29-333.1.2.1 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与构建 . 30-313.1.2.2 博弈

11、模型的求解过程. 31-333.1.2.3 结论. 333.2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制度需求实证研究. 33-503.2.1 选点依据. 33-373.2.2 调研方法. 373.2.3 调研结果分析 . 37-453.2.4 影响因素探讨及实证模型分析 . 45-503.3 结论. 50-534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制度供给研究. 53-664.1 制度供给规范研究. 53-554.2 农民林业合作经营制度供给现状. 55-634.3 结论. 63-665 制度供需差异及政策建议. 66-715.1 制度供需差异. 66-675.2 政策建议 . 67-71结论农民对于林业合作经营模式还是存在一定顾

12、虑。农民在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之后重新获得了林地承包经营物权,山林的自主权得到了 加强。鉴于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的失败经验在前,许多农户对合作经 营模式仍心有余悸。在问及:为什么不愿意合 作经营?时,有相当比例的农户表示对林业合作经营模式不 信任,担心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利益会被他人侵犯,这种顾虑在现实 中是有据可循的,从课题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地调查来看,仍然 有一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存在诸多漏洞,如分配方式不合 理,财务管理缺乏监督,社员权利无法保障等。如此,农户的 恐合心理尤甚,严重影响了农民林业合作经营的参 与度。从我国目前制度供给体系来看,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运 行规范的一些法律条款不够

13、细化(如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准入限制,按 股份红比例限制等),不能保证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 可能会影响或侵害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 然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方法,明确了成员大会、监 事会以及理事会三权分立的管理体制,但是由于缺乏外部监督机制, 不能有效地解决林业合作经营发展中的不规范现象,也对农民的林业合作经营热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由于各地区林业发展特点和林改情况各异,农户对不同林业合作 经营模式的需求和适应度是不同的。南方集体林区的合作经营模式 主要以家庭联户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为 主。政府应该根据当地林情和林改特点推行相应的林业合作经营

14、模 式,然而,现实中我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出台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多照搬中央文件,未作进一步细化,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只有秉承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才能真 正做到惠及于民,才可能提高农民的合作经营积极性,达到生态、 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的目标。农户在林业经营中所面临的困难是激发农民林业合作需求的关键 因素。农民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受到诸多生产要素的制约,这些生产 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力、资金、道路、市场信息、林业技术等,另外 还存在林业经营限制问题,如采伐指标问题,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 林农首先会向市场或是政府的公共服务等途径寻求解决方案,若这 些要素在市场或是政府的公共服务

15、中无法获得,抑或是获取成本太 高的话,农户就可能通过合作经营来获取这些要素,当合作的预期 净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时,才会有产生参与合作经营的意愿。此时, 政府对于林业合作经营的扶持措施若有助于获取这些要素,就可能 增加了农民林业合作的收益或者减少合作的成本,根据前文中的农 民合作经营成本一收益理论,这些政策必然有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 产生。然而,从实地调研情况来看,现有的适用于农民林业合作经 济组织的税收、财政、涉林项目等优惠措施还难以激发农民的合作 意愿,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应该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从农民林业经营 中的困难因素入手制定相应的政策优惠,吸引农户向林业合作经营 相倾斜。从目前我国林业经营的制度安排来看,国家林业局指导 意见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项目承建、林区道路、林业技术等 方面的扶持政策都有述及,但是原则性条款过多,且严肃性和权威 性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此在效用上有所欠缺。各省、市、 自治区对于该文件的执行力度不够,该指导意见出台已经三年, 然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几乎空白,制度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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