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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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 适用:民商法专业,教学说明,教学的重难点: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讲

2、授债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第一章 债的概述教学重点: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系;债的要素。教学要求: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本质及特征 1(一) 债的本质 2(二) 债的特征 1、债权与物权 2、债权与人身权 3、债权与知识产权,第二节 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权人

3、;2、债务人;3、特定化的第三人。二、债的客体:给付行为。标的与客体。三、债的内容1、债权 2、债务思考题:1、什么是债?债权与物权有何不同?2、债的要素有哪些?,第二章 债的分类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教学要求: 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分类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第二节 以债的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 以债的标的分类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货币之债思考题:1、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2、什么是连带之债?,第三章 债的保全教学重点: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的要求。教学要求:了解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第一节 概述一、设置债的保全的原因1、债权的实现需债务人的适当履行2、债的担保的局限3、强制执行的局限二、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一节代位权制度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人民法院

5、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该债权须到期、合法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效行使。 4、对债权人造成危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以无资力为基本;有资力为例外。代

6、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力度;解决“三角债”。,三、代位权的行使1、以债权金额为限;2、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债权人)履行;3、以诉讼方式行使。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2、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3、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第三节撤销权制度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二、撤销权成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1)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2)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将要发生

7、转移或者大量减少。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如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能使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三、撤销权的行使(1)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只能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3)、撤销权只能由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行使。(4)、撤销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注意区别: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撤销权。,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解决赖帐行为;恢复债务人减少的财产,增强债权实现的力度。四、撤销

8、权行使效力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2、对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收取利益为债务人责任财产。3、对其他债权人:收取利益为债权人共同一般保证。,思考题: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效力?,第四章 债的变更与移转教学要求: 1、掌握债的变更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了解债的变更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了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后由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问题。2、掌握债的移转的基本内容、条件和法律后果,了解债的移转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变化后引起的财产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一节债的变更一、债的

9、变更要件(一)债的变更概念(二)债可因以下情况变更:1、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使债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合同因重大误解成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院裁决变更合同。3、合同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院裁决变更合同。4、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三)债变更的条件 1、原债有效存在。2、债的内容发生非实质性变化。3、债的变更须遵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债的变更的效力首先,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因此,1、原合同关系中的抗辩权仍然保留;2、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和瑕疵仍继续存在;3、若变更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未经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物的担

10、保范围不及于增加的部分。其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债务不受影响。若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最后,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变更,对方遭受损失,误解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第二节债的移转,一、债权移转的概念债权移转,指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二、债权让与(一)条件:1、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2、债权人转让权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对债务人的通知一般不得撤销。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

11、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二)不得让与的债权: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合同、合伙合同等。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文物不得转让给外国人。,(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并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债权人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3、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的权利到期或同时到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注意区分:债权转让与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三、债务的承担 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两种情

12、形。注意区分:第三人代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合同成为债务人。 债务承担的条件:1、债务须合法有效,否则转移无效。2、债务人转移债务,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移无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1、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2、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债务人的除外。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为合同承受、当事人(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第五章 债的担保,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 教学要求:把握债的担保制度的意义及作用,债的担保方

13、式的种类、各种担保方式的内容及特征,如何设定债的担保方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债的担保概念 1、概念: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分类: (1)分为一般担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所有债务的担保)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二、债的担保特征 1、从属性;2、补充性;3、相对独立性,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保证人的资格: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除外。二、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2、连带

14、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三、保证的范围和期间1、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2、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债务人履行迟延之日起6个月。四、保证债务的消灭1、消灭的特别原因: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2、消灭的一般原因常见的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3)债务人未经班主任同意转移债务;(4)主债协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第三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性质1、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2、抵押的属性:(1)物权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优先;位次)、追及

15、性;物上请求权。( 2)担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3、抵押的种类(1)普通抵押权(2)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准抵押、企业财产抵押),二、抵押的效力 1、效力范围:约定;无约定的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对抵押物收益的效力 3、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我国持否定态度) 4、数个抵押权之间的效力 5、对抵押物价值维持的效力,三、抵押权的实现 1、折价;2、拍卖;3、变卖;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性质 1、概念:广义上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押和抵押;狭义上指转移担保物占有方式的担保。 2、性质: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置担保物的权能;物上代位权。,二、质权的设立

16、 1、设立方式:合同方式。属要物合同。 2、不得约定流质。 三、质权的效力 1、约定。无约定的范围: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物贬损,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否则质权人可变卖质物。 3、质物毁灭所获赔偿,为质权保障。,第五节留置 一、留置的特征 1、概念: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扣留其合法占有的财产;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可折价、拍卖、变卖受偿。 2、特征:法定性;占有流质财产为要件;二层效力结构(扣留;处置) 二、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催告(确定履行期限);留置须经法定期间(不少于2个月),第六节定金一、含义: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属金钱担保。二、特点:1、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应分别签订,不能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以防产生歧义;2、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尤其要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3、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4、定金自交付成立。,三、罚则: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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