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54362838 上传时间:2018-09-11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5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rips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TRIPS协定的 目标及原则,国贸1033 石鹏敏 王亚运,目录,TRIPS概念 TRIPS的主要内容 TRIPS内容框架 TRIPS宗旨及目标 TRIPS基本原则 本章小结,TRIPS概念,TRIPS,全称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TRIPS的主要内容,“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

2、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同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TRIPS协议的内容框架,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部分 知识

3、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TRIPS宗旨,TRIPS协定的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TRIPS协定缔结的宗旨在于:“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并且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及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为实现上述追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识到需要对相关问题制定新的国际规则与纪律: (1)GATT1994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性知识产权协定或者公约的适用问题; (

4、2)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规定适当的标准和基本原则: (3)在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的基础上,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实施,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手段; (4)针对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规定有效和迅速的多边性程序安排; (5)旨在最充分地分享谈判结果和过渡性安排。,一、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障碍,所谓贸易扭曲,是指一国由于实施了关境措施所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阻碍,产生的扭曲称之为贸易扭曲。 由于大量的假冒商品和仿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出现,国际贸易的方向变得不正常,形成了由假冒者或仿制者流向消费者的扭曲状况,从而大大的损害了商品原设计者或发明者的经济利益。TRIPS协定从提出到签订始终贯

5、穿着要严厉打击商品的假冒或仿制,减少贸易扭曲,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主要表现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制造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本地股权要求等。,所谓贸易障碍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因各国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使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造成了知识产权贸易不能顺利进行。 TRIPS协定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订了统一的最低标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知识产权的规定而导致的贸易障碍。,二、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逐年增长,但相对于落后国家,由于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与贸易有关的

6、知识产权侵权变得日益严重,因此,TRIPS协定的各项标准完全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依据,对知识产权给予了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TRIPS协定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行政与民事程序、救济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强化了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报复和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多边国际公约。,三、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TRIPS协定对程序法提出来原则要求,即各国的直发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对合法货物构成阻碍。 具体要求为:不应收费过高;不应包含不合理的

7、时间限制;不应无保障地拖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等。,TRIPS目标,TIPS协议第7条规定:“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该条构成了公共利益原则的重要内容,具有普遍、直接的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是整个TRIPS的基础性条款之一。 这些目标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目标,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发展及迅速传播的重要意义。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性质,随着一些发达国家在传统生产领域中竞争力的逐渐削弱,知识产权成

8、为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这咱无形财产将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对产生无形财产的创造活动提供更充分的保护。,TRIPS基本原则,TRIPS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项基本原则,其中在以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出现过,而由TRIPS重申的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的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等。 由TRIPS新提出的基本原则包括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保护公众利益、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关于权利穷竭问题。,一、国民待遇原则,这项原则在巴黎公约中已经

9、提出,在TRIPS协定中再次被强调,是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二)适用情形: 1、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3条): (1)各公约成员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 (2)对于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某一个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也享有国民待遇。,一、国民待遇原则,2、版权(伯尔尼公约第3、4、5条): (1)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受成员国保护,即“作者国籍”标准,也称“人身标准”; (2)非公约成员

10、国国民,其作品只要首先在某成员国出版,或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亦受各成员国保护,即“作品国籍”标准,也称“地点标准”; (3)非公约成员国作者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也适用“人身标准”; (4)电影作品的作者,即使不适用上述情形,但只要电影制片人总部或制片人的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境内,则适用“地点标准”; (5)建筑作品及建筑物中的与建筑相连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不适用上述前3条,但只要有关建筑物建于公约成员国境内,则有关建筑作品或有关艺术作品,均适用“地点标准”;,一、国民待遇原则,3、版权邻接权(罗马公约第2、3、4、6条): (1)表演者: 表演活动发生在公约成员国; 表演活

11、动已被录制在依公约受保护的录制品上; 表演活动在公约所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了。 (2)录音制品录制者: 录制者系公约成员国国民(国籍标准); 录制品系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录制(录制标准); 录制品系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发行(发行标准); 录制品在公约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发行,适用发行标准。,一、国民待遇原则,(3)广播组织: 广播组织总部设在公约成员国中; 有关的广播节目是从公约成员国中首先播出的。 (4)TRIPS第3.1条将罗马公约第条、第16条、第17条等条款所允许的“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予以排除,规定WTO成员有义务赋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TRIPS下规定的权利。,一、国民待遇原则

12、,(三)实体方面的国民待遇例外 1、伯尔尼公约第6条: (1)允许在非成员国保护水平太低的情况下,对其因“作品国籍”原应当享有的国民待遇,代之以近似互惠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1款试图保持公约适用范围的统一性,并为此准许对未给予成员国作者充分保护的非成员国实行报复。 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这样一种情况发生,即非成员国国民通过在本国和成员国同时发行其作品,并被视同成员国国民而受益;而这些非成员国的国内法提供给成员国作者的保护又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或未提供充分的互惠保护。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在这一程度上因互惠状况而发生变更。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制裁仅准许对保护进行限制,而不准完全拒绝给予保护

13、。,一、国民待遇原则,(2)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了不溯及既往问题。该款是对第6条第1款“对某些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受到的保护进行限制”规定的再限制,要求必须尊重在它适用之前已获得的权利,不得降低对其保护水平。 (3)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3款对“通知”事项进行了规定。如果对非联盟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受到的保护进行限制,实施限制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应将该非成员国国家及其国民作者权利受到的限制通知WIPO总干事,并由其通报联盟其他成员国,这是因为,既然这种报复可能对本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将这一行动通报本联盟所有成员国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公约要求采取报复行动的国家必须通知WIPO总干事,再由

14、总干事通报本联盟其他成员国。 TRIPS第3条第1款纳入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的规定,只是通知的对象由WIPO改成了TRIPS理事会。,一、国民待遇原则,2、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 (1)该项规定:“就第13条而言,它将不实施该条(d)项规定;如果某缔约国做出这种声明,其他缔约国对总业务部设在该缔约国的广播组织将没有义务赋予第13条(d)项所述权利。” 罗马公约第13条(d)项赋予了许可或禁止公开传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只要这种传播是在收取入场费的公共场所进行的。 (2)罗马公约第13条(d)项规定的是邻接权中广播组织的“电视转播权”对“国民待遇”的限制。 按照此项规定,某个罗马公约成员国可

15、以不适用该条约的第13条(d)项(即不保护广播组织的“电视转播权”),只须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通知、做出声明即可。对于做出此项声明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则不承担对总部设在该声明成员国的广播组织提供“电视转播权”的保护义务。这些成员国如果保护自己本国广播组织的“电视转播权”,而不保护该声明成员国的同一项权利,显然是 “国民待遇”的例外。,一、国民待遇原则,(四)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 1、该款吸收了巴黎公约(1967)第2条第3款和华盛顿条约第5条第2款关于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1)巴黎公约(1967)第2条第3款:“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

16、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2)华盛顿条约第5条第2款:“代理人、送达地址、法院程序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但就指派代理人或者指定送达地址的义务而言,或者就法院程序中外国人适用的特别规定而言,任何缔约方应有不适用国民待遇的自由。”,一、国民待遇原则,2、规定了适用国民待遇例外的限制性条件: (1)不得违反TRIPS其他条款,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即程序要适当、合理、公开; (2)也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潜在限制。 3、TRIPS第3条第2款并非是对巴黎公约第2条第三款的简单重复,而是为在TRIPS框架下适用巴黎公约施加了一些条件: (1)这些例外必须是为确保法律和规章的实施所必需; (2)该法律和规章并非违反TRIPS ; (3)未以构成潜在贸易限制的方式实施这些例外。,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含义:即一个成员提供给其他任一成员国的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国民。 (二)特点:内容的确定性、多边性、无条件性和制度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