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保 法 之 质 权,质 权 概 述 动 产 质 权 权 利 质 权,一、质权概述,(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交付)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何理解交付 《物权法》规定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但这里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二十五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强行性规范 注意: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强行性规定,依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 否则无效 先占有,后返还 质权人占有质物后又返还给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约定与交付不一致如何处理 质权的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是否及于从无 原则上及于从物 但从物未随主物一并转移的,则质权不及与从物,,(二)特征: 1、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3、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于动产之上既可设立抵押权,又可设立质权在一个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质权或抵押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该动产而为区别 (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1、须是特定的动产 2、须是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3、须是可转让的动产,(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四)动产质权的设立,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担保法》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月1日 3月5日,案例:2000年1月5日,甲公司欲购买一批木材以加工成家具,便与供货商乙公司签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同年3月20日以前向甲公司发货,价值150万元;甲公司收到货物以后,付款50万,其余的款项一年后再行支付,并以现成的家具10件作质押,价值120万元在乙公司交货以后,甲公司也付了款,但在交付家具时,发现很麻烦,便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尚未交付的价值80万元的家具不必交付,但作为质物,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一年后欠款到期,甲公司不付钱,乙公司主张行使质权,却发现甲公司代为保管的家具已被卖给丙公司,且仅有20万的货物未交付 问:乙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丙公司有何权利义务?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有哪些义务和责任?,(2006-3-8)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2000-2-41 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AD,注意:由于质权设立的直接根据不是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仅为质权设立的间接原因),而是出质人以质押的意思而为的财产交付,因此: (1)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而不为质物之实际交付者,不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担保法解释》,(2)如果出质人交付的质物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不符,质权的客体仅为已交付的质物;质押合同约定而未交付的质物不为质权的客体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3)对质物的占有不仅是债权人取得质权的依据,同时也是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依据质权设立后,如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其质权便失去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五)金钱质权的设立 除一般动产质权的设立外,《担保法解释》第85条还对特殊动产质权——金钱质权的设立问题做了规定该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三、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与所有权一样,也可善意取得出质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出质人对其出质的财产须有所有权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 (一)构成要件: 1、出质人对其出质的财产无处分权,但合法占有 2、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交付财产 3、债权人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而取得占有 4、债权人为善意,(二)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例如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A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D,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68条、第70条、第71条第2款、第73条的规定,动产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1)占有权:依动产质权的性质,在债权清偿前对质物继续占有是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基于其对质物的占有权还进一步享有对侵害其占有权的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的权利(参阅《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2款)。
(2)质押物孳息收取权:《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两点:,A、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并非收益权,只具有技术操作上的意义就经济利益言,质权人并不能取得质物孳息的所有权,质物孳息的所有权仍属于质物所有人出质人因此, 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一规定的层言外之意: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如有剩余,应充抵债权利息及债权,或者依质押合同的约定返还出质人 B、质物孳息由质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规定而非强行规定,出质人完全可以与质权人作其他的约定只有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质物孽息由质权人收取的规定2、保全质权的权利:是指质权存续期间,当出现质物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时,质权人为保全质权标的物的价值,依法可以实施的行为 《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这一规定赋予了质权人防止质物价值减少的两项权利: ①请求出质人另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②于出质人拒绝另外提供相应担保时,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权利3、物上代位的权利: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质权人得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质权的原标的物动产为出质人的赔偿请求权所替代,故原理上称质权人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为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第73条作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这一原则规定包含着以下具体精神:,(1)因质物之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的,质权就灭失之质物而消灭,就出质人的赔偿请求权而继续存在; (2)质物部分灭失的,质权得就未灭失的部分质物和质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而继续存在 (3)赔偿义务人(侵权行为人或保险人)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支付赔偿金的,如出质人不愿放弃期限利益,则应将赔偿金交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同意的第三人提存(如交法院或公证机关提存)赔偿义务人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支付赔偿金的,质权人有直接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的权利4)关于质物毁损灭失,除物上代位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 A、质物因质权人保管上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B、质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不能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如果质物又未保险,质权就毁损灭失之质物而消灭,同时质权人对出质人也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4、实行质权的权利:是指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为实现质物的价值并就质物的价值使自己债权优先受偿,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与抵押权不同之处: A、债权人占有着质押的动产,无须扣押程序 B、《担保法解释》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与抵押权相同之处: 实行方式、重复质押时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以及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均与抵押权的实行相同,故此不再赘述二)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第71条第1款和《担保法解释》第93条、第94条,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三项: 1、保管质物的义务 《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 质权不包括对质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在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前,也不包括对质物的处分权 (1)质物收益方面,质权人虽可收取质物的孳息,但其收取的孳息仍归出质人所有 (2)质物使用和处分方面,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处分质物,质权人擅自使用或处分质物的,应对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