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新旧刑法规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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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所作修改,并能理解立法精神。 教学重点: 1.偷税罪的旧刑法规定 2.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 教学难点: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及立法精神 思考题:修正案(七)对201条的修改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修订前201条第1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

2、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修订后201条第1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

3、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一、偷税罪手段上的变化 二、偷税金额上的变化 三、并处罚金数额上的变化 四、偷税罪豁免条款上的变化 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作用的变化,返回,一、偷税罪手段上的变化 修订前规定了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几种手段。 修订后对本罪的手段不再做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返回,二、偷税金额上的变化 修订前的偷税罪在金额上要求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修订后的偷税罪只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返回,三、并处

4、罚金数额上的变化 修订前的偷税罪在并处罚金的问题上,规定了上下限标准,即偷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修订后的偷税罪取消了上下限的限制,返回,四、偷税罪豁免条款上的变化 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附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三是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 修订后在此问题上做了有松有紧的变化。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定;紧的方面提高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返回,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作用的变化修订前: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修订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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