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讲座(PPT-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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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讲座,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2014年10月16日,2,一、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深发20082号)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多形式、广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活动,3,(一)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立法宗旨1、制订依据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

2、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4,2、适用范围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条规定: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3、宗旨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三条规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6,(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

3、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7,(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取得劳动报酬;(三)休息和休假;(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参加和组织工会;(七)参与

4、集体协商;(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8,2、义务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四)遵守职业道德;(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9,(四)如何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5、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1、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提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

6、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1,2、解除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

7、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2,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谐劳动关系条例

8、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3,4、续订劳动合同与连续工龄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9、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14,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处理方式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通知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应当予以配

10、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15,(六)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解除,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16,(七)休息休假的新规定

1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17,(八)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

12、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18,(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限制,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

13、9,(十)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1、协商过程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前款所称的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前款所称的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基金使用情况等。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参照违反保密协议处理。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14、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0,2、不得拒绝员工有关集体协商的要求,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用

15、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1,3、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集体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同时个人又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22,4、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

16、结果和理由应当向劳动者公布。,23,(十一)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1、机构组成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在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24,2、职责,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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