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业委 员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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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业委员会专家库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业委员会专家库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一、一、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评估专家的作用,保证房地产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家的技术指导、技术鉴定、行业检查、培训研讨及专家库运行等的日常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推选产生,代表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业水平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团队。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日常工作管理由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2、一)对房地产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二)对房地产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三)制定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技术性规定和有关行业准则;(四)协助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行为进行检查、考评并公告;(五)向有关单位推荐执业规范的评估机构;(六)组织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二、条件与推二、条件与推选选第六条 申请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并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且执业满三年及以上,在本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好声誉;(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履行职责;(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熟练掌握房地产评估的技

3、术规范和要求;(四)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专家原则上在本市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中选取,采用以下方式产生:(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荐;(三)各县(市) 、区主管部门推荐;(四)专业委员会邀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一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专家不超过 5 名,二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专家不超过 3 名,三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专家不超过 1 名。第八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填写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业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 在房地产评估工作中有特殊需要的专家,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

4、任、副主任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临时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三、三、审查审查和聘用和聘用第十条 根据需求和入选条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专家入库后备人选。第十一条 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织“专家资格审查小组” ,对入选专家库后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能力、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是否达到条件;(二)身体状况、职业道德及行业声誉是否满足要求;(三)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不良记录;(四)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事项。资格审查一般以资料审查和面谈为主。第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报请市住建委备案并颁发房地产评估专业委员会

5、专家聘书 。第十四条 入选专家聘期为三年。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四、管理和使用四、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组织入选专家开展房地产评估政策、法规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开拓创新,提高我市房地产评估技术整体水平。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咨询等服务。第十七条 应有关方面申请,专业委员会应当受理房地产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在技术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并按规定收取评估技术鉴定费用(详见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

6、对会员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检查。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业绩考评。在工作中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的专家,应由专业委员会授予“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优秀专家”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优秀专家”可三年评选一次。第二十条 凡获得“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优秀专家”称号的专家,优先推荐进入浙江省及国家房地产评估专家库。第二十一条 入选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聘用资格:(一)言行严重损害专业委员会专家形象和行业形象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的;(三)无特殊原因全年三次以上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四)徇私舞弊,出具的鉴定意

7、见严重偏离实际,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五、技五、技术鉴术鉴定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评估报告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评估对象房屋、土地权属的有关资料;(三)申请鉴定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申请鉴定的事项; (五)技术鉴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鉴定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单。申请人按受理单预交鉴定费用。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成立技术鉴定小组:(一)鉴定小组成员应为 3 人以上单数;(二)鉴定小组成员在专家库名单中随机确定;(三)鉴

8、定小组组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四)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从业的专家,不得进入鉴定专家小组。(五)与当事人或关联方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无效。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技术鉴定一般程序: (一)核实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资格;(二)查阅有关资料,审议评估报告、当事人举证材料及听取评估人员意见; (三)根据需要对评估对象现状进行实地查看,通过文字和影像资料予以记录; (四)对评估报告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宜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是否符合评估原则、是否遵循评估程序、参数选择和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依据和评估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公式选用是否恰当、基

9、础数据是否准确、计算过程是否有误、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技术分析;(五)鉴定小组成员分别提出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并逐项表决,形成讨论、表决记录; (六)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鉴定结果,并签发鉴定意见书;(七)对重大、疑难的技术鉴定项目,鉴定小组难以形成一致结论的,可由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专家集体讨论,作出鉴定意见。第二十六条 专家参与评估报告技术鉴定,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鉴定结果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当在表决记录中注明。 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具体。鉴定结论分为评估报告可以采用、评估报告有差错需要修改后方可采用、

10、评估报告有重大差错不宜采用经修改后需要重新鉴定三种。鉴定结论为评估报告有差错或者重大差错的,应当指明具体差错,阐明认定事实、理由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政策依据,提出修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技术鉴定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鉴定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主要包括: (一)评估报告鉴定申请材料; (二)调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的文字、影像资料; (三)鉴定成员技术分析主要文稿和分别提出的鉴定意见; (四)专家组讨论、表决记录; (五)鉴定结果报告书。(六)其他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评

11、估报告技术鉴定费。鉴定费用于支付专业委员会所需的各项支出和鉴定报酬等。六、六、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第三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可使用“宁波市房地产评估专业委员会专家”称号;(二)有申请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查阅资料便利的权利;(三)对房地产评估工作制度、程序、专家考核等规定的制订(修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四)对所参与的房地产评估技术鉴定等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五)按照规定享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权;(六)对参加房地产评估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享有优先权;(七)向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尽心尽责、毫无保留的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二)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专家活动;(三)以发展房地产评估技术、提高行业形象和行业社会地位为已任不懈努力。(四)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技术鉴定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技术鉴定活动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七、附七、附则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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