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结账注意事项之成本费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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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年终结账注意事项之成本费用篇 坏账准备的财务处理及纳税调整会计处理,2006 年 10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 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 收款项,计提范围比旧准则有所扩大。计提时,应借“资产减值损 失”,贷“坏账准备”。资产价值回升时,借“坏账准备”,贷 “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坏账准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只允 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增加了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的难度。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 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允许企业计 提

2、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坏账准备 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 5。由于以上财税处理的差异,造成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出现了 “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算时的财税处理新准则下新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是核算企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 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

3、号)规定:企 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 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 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 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自 2007 年纳税年度起执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资产存续期间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 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 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这无疑使新会 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增多,从而加大了企业 2007 年纳税调整的 工作量。有关限额扣除成本费用的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

4、号)以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 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 号)的规定,企 业 2007 年汇算清缴应关注以下重点: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申报表主表第 16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广告费、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 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 10%的前置 条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一律为 1600 元,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 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 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 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 4%的范围内可在税前

5、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 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企业发生的 劳动保护费应据实列支,但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 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纳税。开办费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 算,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下 资产的定义。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 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因此, 2007 年汇算清缴时开办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的纳税调整会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所形成的损失。从 2007 年开始,凡

6、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界定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冲回,只能在 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 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而以下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 以转回的,如应收账款、持有到期投资、存货等资产。税法规定,税法除规定允许扣除的 0.5%的坏账准备之外,一般 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 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 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 般不允许扣除。企业本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均应在年终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对于本年因资 产价值恢复或因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 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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