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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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20132013 年版)年版)一、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 机构急救。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与工伤无关的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 承担。未投保工伤保险的,可以视情况选择当地医疗机构。二、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湖南省内按照每 人 10 元/天计算。三、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 体标准由统筹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需要正规发票,并经经办机构同意。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

2、付:火车高铁其它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硬座硬卧软卧普通车厢救护车其它车辆支付标准凭票支付凭票支付凭票支付 40%凭票支付按距离远近支付 400-800 元按距离远近在合理价格范围内凭票支付注:乘坐飞机、轮船、出租小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围之列。乘坐火车,连续乘车 12 小时以内,应选购座位票;超过 12 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适当提高支付标准。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项目住 宿 费省 内省 外 支付标准(元/天) 60 元/天以下凭票支付80 元/天以下凭票支付注:到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前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

3、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为限(出发时间超过中午 12 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实际发生天数超过 5 日的,以 5 日为限。到统筹地区以外临时检查或门诊治疗的,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返回的当日(出发时间超过中午 12 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后续治疗的费用,符合规 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 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

4、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 号)。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 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 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经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七、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5、或者生活部 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50%、40%或者 30%。八、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 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 75%。3、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 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 本人工资的 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 60%,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标准) 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 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伤残为 36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伤残为 3

7、0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 9 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湖南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 15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为 15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为 8 个月的本人

8、工资, 十级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 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全额支付;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 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工亡补偿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

9、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生 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按照 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4565 元,如果是2013 年发生的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491300 元。 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以工 伤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 按照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也有的案例是按照设 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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