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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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作用,一、竞争、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1、竞争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在市场上以价格、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具有对抗性的商业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是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较量,它的基本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给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经营者不断完善自己,并带给社会和消费者最大的福祉; 竞争是中性概念,可以区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作用,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

2、日起施行,共5章33条;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人大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2、作用 保护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欺骗性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概念 又称商品混同行为或使用虚假标志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表示手段,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4、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一,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兰“三种颜色装饰。1994年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公司同意和“红兰白“与“红白兰“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院里子摆满废旧电视,“翻新旧电视村”:贴上商标变名牌,翻新后的电视贴上假名牌商标,内装低价回收的废

5、旧电视,外装标有驰名商标的机壳, 一台崭新的名牌电视机就这样“出炉”了,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1、概念 又称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独占地位,违反他人意愿,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斥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类型,按照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

6、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

7、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公用企业成为垄断重灾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统计,1995年至 2003年底,全国共 查处垄断行业限制 竞争案件5414件, 涉及供水、供电、 供气、铁路、保险、 电信、邮政、商业 银行、烟草、石油、 盐业等11个行业。 这些行业滥用优势 地位限制公平竞争 ,已经成了焦点。,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1、概念 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干涉正常经营活动,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8、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类型 权力经商; 地区封锁;,四、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护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

9、、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药品交易掉进商业贿赂血口,实际生产成本只有0.70 元的环丙沙星出厂价却 成了7.10元。一种消炎 药在批发、零售环节按 规定进销差率层层加价 后,原来1.2元零售价售 出的药品最终以9.7元的 价格到了患者手中。这 种“高价”现象在药品销 售中屡见不鲜,暴利究 竟流入谁家?商业贿赂 是 原因。,高检首次表态:“黑哨”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刑法163条规定: 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五、虚假

10、广告宣传行为,1、概念 是指经营者利用噶或者其他方法,对撒谎能够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宣传,误导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好记星”你在糊弄谁?,电子眼盯住违法虚假广告,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概念 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包括技术秘密、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经营管理方法和经营信息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七、违法有奖销售行为,1、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2、类型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

12、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八、商业诽谤行为;,1、概念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九、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1、概念 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产品或者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产品或者提供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地区等作不合理的限制;,十、低价倾销行为,1、概念 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行为; 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

13、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十一、串通投标行为,1、概念 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私下串通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2、类型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案例分析,案情介绍: A公司从1998年初就开始生产一种模具,因为添加了某种材料增加了模具的耐压力,同时也提高了使用寿命。产品投入市场之后销路一直很好。 但是到了2002年初的时候,同样也是生产模具的另外一个厂家B公司也在生产、销售和A公司相同的模具。而此时这个A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被原来降低了30左右。 于是A公

14、司进一步对B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发现B公司的技术主管就是原来自己公司的技术骨干王某。王某跟A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2001年11月份的时候王某和B公司签了约,同时还带走了一套图纸。同时在调查的过程当中,A公司还发现,现在B公司很多客户都是原来自己的客户,而现在B公司的销售主管,就是自己公司原来的销售主管李某。所以A公司认为李某带走了自己的客户名单。 那么,A公司经过详细的调查之后,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之下,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把B公司和王某、李某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B公司接到A公

15、司的起诉书之后,首先提出来,A公司所说这个模具生产技术,其实已经是属于一种公知技术了,并不是A的商业秘密。这时候对于A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恐怕就是如何证明自己的这个技术不是公知的,而是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 问题一:原告如何证明这项技术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例:天价机票纠纷 2005年8月25日,老家在榆林的胡大伟因生病在家休息.为急于参加一次考试想提前返校.他一咬牙花730元买了海航的7516次航班机票.到西安后,他从网上找到民航基准价一算,发现这个航班的机票价格远远高于规定的浮动幅度.细心的胡大伟算了一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空中距离470公里的这条航线,以每公里0.75元的基准价计算,每张机票

16、应为352.5元,再加上上浮25%的最高限价,每张机票最高票价应为440元,显然现在执行的票价高出规定290元.胡大伟遂将海航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不当收费289.3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海航总部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称,西安到榆林的民航票价是他们是根据市场的需求、运营成本等来定价的。运营成本包括航油的起降费(航油的费用很大),还有机场的起降费、购机费用等等。另外,票价的制定也是依据综合因素确定的,并没有违反民航价格改革规定。她说,航线的基准价格是每客公里1208元,是根据市场调节价制订的。2005年7月上浮25,每客公里变成1520元,这个价格调整也是经过民航总价的审批,并对外公布的。,榆林市政协委员曹雨生对此展开调查. “榆林到西安470公里,票价却高达730元,平均每客公里155元,海航所得的垄断利润竟然达到了同行业平均利润的1243倍,这显然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情理不符。”曹雨生说起的所谓基准价,是指2004年4月20日国家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规定了两类定价标准:一种是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由企业自主确定机票价格;一种是浮动幅度价,票价以每客公里075元为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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