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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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 C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2006-10-25发布1.1.1.1 2007-01-0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部发 布GA654-2006 I 目次目次I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3 5.1 通则3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3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3 5

2、.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4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4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4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5 5.8 保安人员职责5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5 6 消防组织5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5 7.1 通则5 7.2 消防安全例会5 7.3 防火巡查、检查6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7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7 7.6 消防设施管理8 7.7 火灾隐患整改8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9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9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9 7.11 重点部位管理10 7.12 消防档案10 8 消防安全措施11 8.1 通则1

3、1 8.2 旅馆11 8.3 商店11 8.4 公共娱乐场所12 8.5 学校12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13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13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13 GA654-2006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13 9.1 预案13 9.2 组织机构14 9.3 预案实施程序14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14 9.5 消防演练14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5 参考文献16 GA654-2006 III 前言本标准的 4.4 4.7 、5.1.2 、6.5 、7.1 、 7.5.2 、 7.7 、 7.10

4、 、8.1.1 、8.1.3 、8.2.2 、8.3 、8.4.1 、8.4.3 8.4.5 、8.5 、8.6.1 、8.8 、10.1 10.4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GA654-2006 引言近年来, 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

5、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 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GA 654-2006 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人员

6、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

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14107、 GB 50045、GB 50084、GB 50098、GB 50116、GB 50140、GB 50222、 GBJ 16、 JGJ 48、GA 503、GA 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

8、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2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GA654-2006 2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

9、、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3.4 专职消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 备勤的消防组织。3.5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

10、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3.6 义务消防队 dedicated 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4 总则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

11、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4.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GA 654-2006 3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 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5.1 通则5.1.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

13、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 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 电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5.1.3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

14、、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5.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5.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5.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5.2.8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5

1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5.2.10 建立防火档案。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GA654-2006 4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5.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16、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5.5.2 根据本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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