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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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及品牌创建,史建民 Email: 电话: (0538)8242509,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及品牌创建,1 农民合作:从多样化发展到规范化建设,2 “市场准入标准”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3 “示范引导标准“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4 品牌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5 结语: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边界把握,1 农民合作:从多样化发展到规范化建设,1 农民合作:从多样化发展到规范化建设,1.1 历史的轮回,1.2 新时期农民合作的多样化发展,1.3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1.1 历史的轮回,1.1 历史的轮回,土地改革,互助合

2、作,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上世纪50年代的规范化,改革开放以来的规范化,协作和联合,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化脚步声,合作化脚步声,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2.15),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12.16),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10.11),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上世纪50年代规范化的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5年11月9日全

3、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 员第三章 土 地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第五章 股份基金第六章 生 产第七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第八章 劳动的报酬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第十二章 附 则,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 员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第四章 资 金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六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第八章 政治工作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业第十章 管理机

4、构第十一章 附 则,参与程度比较 参加农业合作组织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 % )变化情况表,要求过急,规模比较 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规模变化情况表,改变过快,发展速度比较 参加农业合作组织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 % )变化情况表,形式过于简单,1.2 新时期农民合作的多样化发展,协作和联合,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 合作组织,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农民合作 经济组织,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农业法(2002年修订),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同质异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2006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 (2006年8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调整对象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涵盖中国现存数十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

6、),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涵盖中国现存数十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宗旨,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大(现实)意义,现实 意义,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解决了“户口”问题,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规范,解决了“标准”问题 (普惠

7、制与特惠制),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法律化,解决了“优惠”问题,着眼于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发展环境”问题,1.3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市场准入标准”,普遍适用性,法律强制性,“示范引导标准”,“品牌培育标准”,部分适用性,示范引导性,2 “市场准入标准”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 “市场准入标准”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1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市场准入标准”,2.2 “市场准入标准”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对价,“市场准入标准”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宗旨,宗旨,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

8、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2.1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市场准入标准”,2.1.1 注册登记,2.1.2 章程合法,2.1.3 成员规则合法,2.1.4 组织机构及治理合法,2.1.5会计核算与盈余返还比例合法,“市场准入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财会2007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山东省农民专

9、业合作社条例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1.1 注册登记,2.1.1 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国务院令第498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10、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登记,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企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民政部门办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工商 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法定文件,法定条件与法定文件,法定条件,法定文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

11、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规范,变更登记,变更事项,申请时限,提交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 变更,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12、记,(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1.2 章程合法,2.1.2 章程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1.3 成员规

13、则合法,2.1.3.1成员资格合法,成员类别公民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消极资格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2.1.3.2成员结构合法,2.1.3.2成员 结构合法,成员以农民为主体,80%,一个团体成员,5%,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 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

14、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 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同,成员身份限制不同,成员 以农民为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为主体,2.1.3.3成员投票规则合法,成员 投票规则,基本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章程可以

15、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同,决策机制的基础不同,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一股一票制,2.1.3.4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退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自愿,入社自愿,符合成员资格规范,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成员的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 提交书面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

16、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退社自由,退社自由,退社限制,符合法定程序,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须在会计年度 终了的三个月前 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办理退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退社后果,后果,返还财产(退本分利),成员资格终止,分摊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 亏损及债务,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向其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同,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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