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1The Custody System Of USA Tom.MarkTheGlobalReview,2008,23(116):131~137美国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的介绍汤姆•马克环球评论,2008,23 卷(116 期):131~137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2前言美国是世界上离婚率较高的国家,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人离婚,每年有超过 100万的 18 岁以下的儿童的父母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有一半要涉及到儿童问题因此,美国法律中有很详细的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的规定总的来讲,美国法院决定离婚后子女监护人时,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根本原则但是,如何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颇为复杂本文通过对美国有关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立法及判例的研究分析,探讨其可资借鉴之处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种类关于父母离婚后监护的种类,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一,总体而言,父母离婚后的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四种:(1)由父或母其中的一方单独行使的“单独监护”;(2)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在时间上加以分配的“分配监护”;(3)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在法律与身体监护上加以分配的“共同监护”;(4)父母双方各自对不同的子女取得单独监护的“分离监护” 。
目前关于监护最常见的情形是母亲享有身体上的监护权和与父亲的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权单独监护,是指父母一方同时获得子女身体上的监护与法律上的监护,另一方则有与子女交往的探视权这里的身体上的监护权,是指对于儿童的事实上拥有和控制;法律上的监护权,是指对于与子女长期教育、医疗、教育或其他对子女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事务的决定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离婚时父母双方不能共同协商处理好子女利益,则父母一方获得监护权,另一方享有继续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探视权分配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同时获得子女法律上与身体上的监护权,但子女在一年中的某些月份或一星期中的几天分别与父或母居住共同监护,是指赋予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照顾保护和轮流陪伴、交往的法律义务,包括父母共同的身体上的监护和法律上的监护虽然名为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子女的监护权,但实际上同时仅能与父母一方居住,所以多数法院均仅赋予同住的父或母对子女有身体上的监护权,而不同住的父或母共同享有法律上的监护权和自由探视权美国的多数州均将共同监护推定为一种较佳的监护制度,即如果不存在不适合共同监护的情形,法院认为共同监护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可判决共同监护但是,共同监护需要父母双方为了子女的利益相互合作,如果父母之间仍然怀有敌意,在有关子女的无论大小事宜上持续冲突,则不适合共同监护,否则会给子女身心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美国有学者特别指出,共同监护必须由父母双方自己决定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3并自愿达成协议,法庭不得作出共同监护的裁判分离监护,是指多个子女分别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监护,即离婚时子女不止一个,在数个子女的情况下,分别将子女的监护权交由父亲或母亲行使,由父母分别行使对于不同子女的身体上和法律上的监护权此外,监护还可以细分为单独身体上的监护、共同身体上的监护、单独法律上的监护和共同法律上的监护按照《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解释,单独身体上的监护是指儿童与父母一方居住并处于父母一方的管理之下;共同身体上的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有特定时期的身体上的监护,从而保证儿童可以经常持续地与父母任何一方接触;单独法律上的监护是指父母一方享有决定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享有决定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和共同的身体上的监护占相对较少的比例,即使是处于共同监护运动前沿的华盛顿、科罗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也只有 15%—17%的儿童在双重住所中生活;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 10%的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生活;这些统计数字表明,共同监护虽然为法律所倡导,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性。
二 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子女最佳利益1871 年之前,法院在英国普通法的“父权优先”的原则之下,自动地将监护权给予父亲,父亲有权向子女的母亲或者其他人要求交还子女,如果子女的母亲或其他人拒绝交还的,该父亲有权根据人身保护令强制其交还直到 1929 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仍然认为,父亲与母亲相比对子女有优先监护权但随着“母爱长久论”的出现,美国各州立法几乎一致规定,除非母亲不能提供适当的监护条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母亲从 20 世纪 30 年代起,美国多数法院或州均采“幼年原则”将年幼子女的监护权判给母亲,认为父亲并无能力提供幼儿必要的养护,而母亲则在天性上适合养育子女各州关于幼年的规定有所不同,纽约州规定 3 岁以下,路易斯安那州规定 11 岁以下,西弗吉尼亚州则规定 13 岁以下在“幼年原则”之下也出现了一些极端的判例比如在 Funkhouse 一案中,面对曾经因车祸陷入昏迷达6 个月的母亲,法院仍认为应适用“当父母双方将平等照顾子女时,母亲仍较父亲适合监护子女,尤其当子女在年幼时” 后来随着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妇女运动的挑战及心理学家强调父亲对于年幼子女的重要性“幼年原则”,最终被“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所取代。
1969 年的《家庭法案》中规定了确定父母监护权要按照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原则现在美国联邦法及各州法律中均规定“子女最佳利益”是确定离婚后监护权归属、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准在确定何为子女最佳利益时,有的州规定由法官自由考量,也有的州明确规定了法官应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4当考虑的各种因素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规定,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方或双方父母对于子女监护的意愿;(2)子女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的意愿;(3)子女与一方或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重要影响子女最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与相互关系;(4)子女对于家庭、学校及社会的适应性;(5)前述有关人员的心理与身体健康等 《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 4600 条规定,法庭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时,要从儿童健康、安全幸福、父母有无虐待儿童的历史、父母子女的关系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儿童的最佳利益” 为增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可操作性,理论上又存在着对于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自然父母享有监护权以及主要照顾者享有监护权的不同一)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依精神分析专家之经验,一般而言,幼儿清楚认识特定之人(母亲)而确立对人关系的时期,是在 5 个月到 6 个月时,而在 8 个月时是怕生开始之时期,此时幼儿会选择 1 人或 2 人(主要是母亲)为情感对象;而一旦与其最初情感对象分离,可能会产生情绪的混乱,进而损及人格之形成。
为了满足幼儿之“不断的继续性的需要”年幼的子女应由母亲行使监护权,多数法院曾认为,母亲的爱在子女年幼时是不可替代的,孩子对于母爱的需要超过父亲因此,只要不能证明母亲对孩子的福祉有危害,就应当由母亲行使监护权这一原则被法庭长期应用于裁判中直到 1970 年,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还规定,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幼年子女由母亲行使监护权,当子女需要上学接受教育或准备外出工作、经商时,则应当由父亲行使监护权1973年,宾夕法尼亚州高级法院仍然认为幼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就是由母亲给予照顾看管现在法院多认为,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为性别歧视,是违宪的,因为在子女监护权的诉讼中,仅以性别为划分标准,而不是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没有任何一方基于性别的不同应当被推定较之对方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故多数法院拒绝使用这一理论,相反地,认为在决定子女随何方生活时,根据男女平等的理论,无论子女的年龄大小,父亲与母亲在监护权的问题上均无性别优势二)自然父母享有监护权监护纠纷有时发生在孩子的自然父母与心理父母之间,除非发生遗弃、虐待等不适于监护的情况,绝大多数法院仍倾向于将监护权判给自然父母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件中,父母离婚后由父亲行使对于子女的监护权,父亲在离婚数年后死亡,在生母与继母争夺监护权的诉讼中,法院就适用自然父母优先的理论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生母。
但也有例外当子女与其心理父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5系,如果解除这一关系可能不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时,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决三)主要照顾者享有监护权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时,通常确定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承担主要照顾责任的父母一方行使监护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而将监护权赋予承担主要照顾责任的父母一方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在 Sefkowv.Sefkow 一案中,确定了主要照顾者的认定的标准,即考虑父母一方谁主要承担了以下责任:(1)做饭;(2)洗澡、 、整洁穿衣;(3)购物、清洁、整理衣服;(4)医疗照顾,包括看护和去医院看医生;(5)放学后安排孩子的社交活动;(6)安排可替代的照看,如去幼儿园、雇佣保姆;(7)晚上哄孩子睡觉,早上叫醒孩子;(8)教育孩子基本的行为规则,如日常行为、上洗手间的训练;(9)教育(宗教、文化等)1992 年,美国法律协会在“离婚法原则”中确立了有关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1、父母不能达成子女监护协议的,法院应当确定由在家庭中承担主要照顾和管教子女责任的一方行使监护权,除非他方更适合作为照管人2、所谓在家庭生活承担主要照顾和管教子女责任的父母一方是指:(1)呆在家里全职照顾子女的一方;(2)兼职工作但有时间照顾子女的一方;(3)父母双方均全职工作的,负责为子女安排日常生活、上学、看病等各种琐事,并为子女提供咨询和感情支持的一方。
3、在下列情况下,法院也可判决由非主要照管人行使监护权:(1)主要照管人不适合或不能照顾子女的;(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非主要照管人更适合担任照管人,如子女与非主要照管人关系更为密切,感情更好的;子女已达能够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年龄,自愿与非主要照管人一起生活的;主要照管人不愿意与他方合作共同抚养子女的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话题是,共同监护是否真的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对此尚有争议支持者强调共同监护在保护和推进子女与父母双方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一方的最好途径,因而在共同监护之下,子女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另外,共同监护有利于子女的福祉和父母的福祉,不再将父母划分为“一等父母”与“二等父母”,可以使“探视者”变成“真正”的父母反对者则认为,共同监护并不意味着一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因为有关儿童最佳利益的标准通常是由法官作出主观判断,哪位父母会更好地照顾保护子女也由法官决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父母在离婚后不能较好地合作,其结果使得子女处于父母之间,成为父母战争的武器或出气筒矛盾、纠纷战争的生活环境,当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学者还进一步指出,假设的共同监护是有害的,有相当数量共同的身体上监护的案件实质上最终的结果是父母间的冲突,共同监护只有当父母双方均能够相互协作时才能较佳地运作;当然,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尝试,也可以不否认共同监护。
对于共同监护虽然有分歧,但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6从总体而言,美国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通常会认定如果共同监护不害及子女的最佳利益,则可以适用共同监护三、影响离婚后父母监护权的其他因素(一)父母的性别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的理论受到质疑后,有些州的法律则明确规定,处理子女监护权问题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如阿肯色州法律规定,在离婚判决有关子女监护问题时,法院不应考虑父母的性别,而应考虑子女的福祉和最佳利益但是,年幼子女由母亲监护这一理论的影响并非完全被取消,而是作为多种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仍有法院认为,孩子在 1 至 3 岁之间以随母亲生活为宜二)子女的意愿为了更好地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子女的意愿是确定子女监护权的重要因素为此《统一结,婚离婚法》明确规定了法庭听询制度,①法官可以在法庭议事室会见子女,以听询子女在监护和探视方面的愿望法官可以允许律师在听询时在场,并应作法庭记录此外,一些州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子女意愿在监护判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