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5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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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教程,青岛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2015年3月,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三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从业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章 土地管理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第九章 建筑法律制度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及住房保障制度 第十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其他法律制度,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

2、述,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作用 二、城乡规划的分类城乡规划体系 三、城乡规划的原则 四、城乡规划法规,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作用,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在中国,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分类: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中等城市(人口2050万),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特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 2010年中国100万以上城市100个。国家计委预计,到2010年,我国城市化将达到50%左右,城市数量800座左右。其中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100座,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40余座。,

3、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十五个副省级城市: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济南 南京 杭州 广州 武汉 成都 西安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 深圳,1.城乡规划的概念,城乡规划,是指各级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规划区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的合理利用、规划区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区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

4、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2.城乡规划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的基础。 (1)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2)公共政策的属性和作用 城乡规划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二、城乡规

5、划的分类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体系,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1.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城镇体系规划,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分布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两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为政府引导区域城镇发展提供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手段,谋求整体性、层次性、关联性、动态性和开发性的协调发展。,2.城市规划、镇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城市、镇总体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

6、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2)城市、镇详细规划 城市、镇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3.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对乡、村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的合理利用;乡、村庄的合理布局所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具体安排。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乡则是县以下的农村行政区域,地域是由村庄组成。

7、对乡进行的规划为乡规划,对村庄进行的规划为村庄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三、城乡规划的原则,1.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原则。4.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5. 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原则。6.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四、城乡规划法规,1.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8、 城乡规划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目前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要包括3个方面(1) 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城市规划领域内的法律。(2) 城市规划所涉及的相关的专业法律。(3)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所遵循的一般行政法规。,2.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上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

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法规(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城市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06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建设部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1、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3.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4.城乡规划立法目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是:(1)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根本目的;(3)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12、持续发展是城乡 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5.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明晰界定了它的适用范围。 (1)地域适用范围,即“城乡规划区内”。 规划区包括两部分,即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主体适用范围,即“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人,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主体适用范围,即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包括3个方面:一是制定城乡规划的行为;二是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三是在城乡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行为。,6.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3、关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侧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为原则,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而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控制。 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这既有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移作他用。,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一、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三、城市、镇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规划和村庄规

14、划的编制,一、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1. 城镇体系规划的分类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两个基本层次。(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2.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期限和条件,(1)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 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镇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

15、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2)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城镇体系规划的条件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备的勘查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镇和部门协助提供。,3.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批,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6、,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任务和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镇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2.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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